編者按: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在于遺囑的效力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權。男子劉某發因妻子出軌長期分居,后與保姆楊某同居17年,并在去世前立下遺囑,將價值4000萬元的3套房產全部遺贈給楊某。其妻子陳某1(或稱周某)得知后,將楊某告上法庭,主張繼承遺產。案件歷經一審、二審,最終判決結果如下: 一審法院認為遺囑有效,但考慮到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且劉某發存在過錯,判決兩套房產歸妻子,一套歸保姆。二審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則作出改判,認定:劉某發與楊某的長期同居行為違背公序良俗,違反《婚姻法》關于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三套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劉某發無權單方將大額財產贈與他人;遺贈行為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而無效。因此,二審最終判決:遺囑無效,三套房產全部由妻子繼承。盡管保姆楊某在劉某發生前長期照顧其生活,法院也認可其付出,但法律上不能支持基于婚外同居關系的遺贈行為。為體現公平,法院同時判決妻子需向楊某支付17年護理補償共計180萬元,并提供一套60平米安置房供其暫住6個月。該判決體現了法律在尊重遺囑自由的同時,對婚姻制度、公序良俗和夫妻共同財產權的嚴格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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