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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組織推進非公共電網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綠證核發的通知》。
通知首次將離網、用戶側直連、園區自備等此前未納入統一綠證體系的新能源項目全面納入發證范圍。
《通知》明確了電網企業歸集報送與項目業主自行報送兩類核發路徑,并對建檔立卡、信用承諾、電量歸集、數據校核、復核及核發、綠證劃轉、異議處理、事后核查8個項目業主自行報送數據的非公共電網項目綠證核發工作流程作出規范,進一步深化綠證核發全覆蓋,推動綠證市場高質量發展。
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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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組織推進非公共電網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綠證核發的通知
國能綜通資質〔2026〕60號
各派出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有關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 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等法規政策有關要求,加快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進一步深化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核發全覆蓋,推動綠證市場高質量發展,現就推進非公共電網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以下簡稱非公共電網項目)的綠證核發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非公共電網項目是指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包括離網型項目、接入用戶側內部(或綠電直連等項目內部)的并網型項目。
二、由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歸集報送基礎數據的非公共電網項目綠證核發。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價格機制促進新能源發電就近消納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19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有序推動綠電直連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25〕65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有序推動多用戶綠電直連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26〕688號)等文件中關于發電項目計量裝置安裝的要求,由電網企業安裝電量計量裝置準確計量各環節電量數據的非公共電網項目,其綠證核發、劃轉、核銷流程與公共電網項目一致,由北京、廣州、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按照綠證核發相關數據接口要求,歸集報送基礎數據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經審核后核發綠證。
三、由項目業主自行報送(含委托非公共電網運營單位報送)基礎數據的非公共電網項目綠證核發。對于不由電網企業安裝電量計量裝置并歸集電量數據的非公共電網項目,相關單位按流程(見附件)歸集報送電量數據,經審核后核發綠證。數據報送單位應留存相關材料至少5年備查。
四、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確保項目建檔立卡、電量數據歸集、綠證核發等工作有效銜接,做好事中事后監管;優先開展涉及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考核的重點用能行業企業相關非公共電網項目綠證核發。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做好項目建檔立卡、綠證核發劃轉技術支撐保障工作。
附件:項目業主自行報送數據的非公共電網項目綠證核發工作流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6年6月5日
附件
項目業主自行報送數據的非公共電網項目綠證核發工作流程
一、建檔立卡
非公共電網項目業主按照單個項目對應單個發電戶號(電量采集單元)的原則,完成項目建檔立卡。打包、分期投產等形式備案的,單個子項目、單期項目應具有單獨發電戶號。
二、信用承諾
非公共電網項目業主作出信用承諾,并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上傳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三、電量歸集
非公共電網項目業主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電量申報模塊填報綠證核發基礎數據和相關證明材料(以下簡稱手動填報方式)。具備條件的還可自行或委托所接入的非公共電網運營單位,通過建設與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的數據歸集接口,批量填報綠證核發基礎數據和相關證明材料(以下簡稱接口歸集方式)。
(一)報送數據
1.手動填報方式報送數據和材料的,按要求提供非公共電網項目電量計量裝置編碼、電量生產年月、上網電量(即送入公共電網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含項目業主自用電量和用戶側其他用戶綠電用電量)等基礎數據。
2.接口歸集方式報送數據和材料的,按《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組織增量配電網、地方電網企業開展綠證核發涉及數據歸集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資質〔2024〕108號)中數據歸集清單要求提供基礎數據,并按綠證核發、劃轉需要,提供項目信息、電量計量裝置信息、電量信息、電力用戶信息和綠電用電量信息等方面擴展數據。通過接口歸集方式報送的信息系統需滿足接口技術規范和相關安全管理要求。
3.上網電量按公共電網企業結算憑據填報,上網電量可以為0。自發自用電量可按發電量扣除上網電量填報。
(二)法定電能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發電量、自發自用電量等計量裝置檢定證明(按檢定證明有效期定期上傳)。
(三)與公共電網存在電量結算關系的(即上網電量大于0的),應提供公共電網提供的結算證明。
四、數據校核
(一)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自動對報送的數據進行合理性校核,并標識不合理數據。
(二)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對系統標識的不合理數據進行校核,并對其他數據和材料進行形式校核;退回不符合要求的數據,并告知退回原因。
五、復核及核發
通過校核的基礎數據,經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復核后核發綠證,其中,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其余電量核發不可交易綠證。
六、綠證劃轉
綠證核發后,不可交易綠證有劃轉需求的,應提供電力用戶信息和綠電用電量信息,以及非公共電網項目與電力用戶的電量結算證明,電量結算證明應含非公共電網項目業主電子簽章與電力用戶電子簽章。依據提交的數據和材料,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托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將綠證劃轉至電力用戶綠證賬戶。
七、異議處理
對綠證核發結果存在異議的,異議申請方上傳相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建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核實信息并提出處理意見,相關項目業主、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配合做好核實工作,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審核確認后作出處理,并反饋異議申請方。
八、事后核查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項目業主信用狀況,對綠證核發數據真實性進行監督。經核實存在數據報送質量問題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相關項目綠證核發、劃轉;涉及數據造假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相關主體,按程序移交紀檢監察或公安機關處理。
來源:國家能源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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