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運城,13歲女孩稱遭強奸,警方不予立案,理由是證據顯示“自愿”。受害女孩的哥哥張磊難以接受:“我妹妹未滿14周歲,法律上根本不具備性同意權,警察連這點基本常識都不清楚嗎?”
這一問,問到了法律常識的底線,更問到了未成年人保護的痛點。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這一條款的法理邏輯清晰而堅決——未滿14周歲的幼女,法律推定其不具備性同意能力,無論其是否“同意”,與之發生性關系即構成強奸罪。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明確指出:“不滿14周歲的幼女在法律上被視為無性同意能力,此類公訴案件不適用調解結案。”
然而在這起案件中,辦案人員似乎將“違背婦女意志”這一針對成年女性的強奸認定標準,生搬硬套到了一個13歲孩子身上。這不是法律條文的模糊,而是執法者基本法律素養的缺失。一個13歲的女孩,法律已經替她說了“不”,執法者卻還在問她“愿不愿意”——這種錯位,令人不寒而栗。
更令人擔憂的是辦案程序的種種疑點。家屬4月30日報警,警方5月14日才出具《受案通知書》,前后歷時半個月,遠超法定的七日審查期限。連大有律師質疑,在嫌疑人已承認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警方仍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立案,“這一決定的法律依據值得質疑”。
而最刺痛公眾神經的,是辦案民警曾勸說受害家屬“拿一筆賠償了結此事”。連大有律師對此直言:強奸罪屬于公訴案件,不適用調解結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絕對不能“私了”;以金錢賠償換取“不追究”,實質上是對犯罪行為的縱容。更惡劣的是,在整個案件辦理期間,嫌疑人不僅未被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反而能夠直接接觸并威脅未成年受害人——“不撤案就殺你全家”。一個涉嫌性侵幼女的犯罪嫌疑人,竟然可以對受害者及其家屬施以死亡威脅而毫無約束,這本身就是對司法權威的嘲諷。
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已啟動聯合調查組進行案件復核。連大有律師表示,復核不應僅限于“卷宗審查”,更應徹查不予立案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是什么、辦案民警是否存在違規勸說調解的行為、嫌疑人為何未被采取強制措施。這些追問,切中肯綮。
說到底,這起案件暴露出的問題不止于個案的是非。在一個法治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丈量著文明的刻度。當法律已經為幼女設下最嚴格的保護屏障,執法者卻因為“常識缺口”而讓這道屏障形同虛設,我們不得不追問:還有多少未成年人的權利,正在“自愿”的借口下失守?
保護未成年人,從來不需要問她們“愿不愿意”——法律已經替她們說了“不”,執法者要做的,是把這個“不”字執行到底。(資深媒體人 柯南)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