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權未滿服務期被“割韭菜”?離職員工的回購價格之爭,法院這樣判!
你是否曾幻想過,手握公司股權,與公司同呼吸共命運,最終實現財務自由?但當夢想照進現實,尤其是在你尚未滿足服務年限、因故離職時,那紙激勵協議背后的回購價格,很可能讓你從“股東”的美夢中瞬間驚醒,直面一場殘酷的財富博弈。
今天,我們就來剖析一個典型的案例:當限制性股權遇上服務期未滿,公司想“低價回購”,員工卻要“按市場價補償”,這場回購價格爭議,究竟該如何破局?
一、案件介紹:從“合伙人”到“待宰羔羊”?
三年前,甲某作為核心技術骨干,滿心歡喜地加入了欣欣向榮的A科技公司(已進行脫敏處理)。公司為了綁定他,與其簽訂了《限制性股權授予協議》,以每股1元的象征性價格,授予了他A公司通過持股平臺(一家有限合伙企業)持有的2%的股權。協議中明確約定:該股權分三年歸屬,每年歸屬1/3;若甲某在服務期滿前主動離職,公司有權按“原始出資額加8%年化利息”的價格回購其全部未歸屬及已歸屬的限制性股權。
甲某當時覺得,這簡直是天上掉餡餅。1元/股的價格,相較于當時公司5元的每股凈資產,簡直是白送。他滿懷憧憬地簽下了協議。
然而,天有不測風云。兩年后,因家庭原因,甲某不得不向公司提出辭職。此時,A公司已經今非昔比,完成了兩輪融資,估值飆升,每股凈資產已高達20元,甚至有了上市的預期。甲某持有的2%股權,按照市場估值,價值早已超過百萬。
當甲某按照協議流程,準備進行股權退出時,公司的回復卻如一盆冷水:根據協議約定,您主動離職,我們將按照“原始出資額加8%年化利息”回購您全部的合伙份額。甲某算了一筆賬,自己當初投入的2萬元本金,加上兩年利息,總共不過2.3萬余元。這與預計百萬的回購款相比,簡直是天壤之別。
“這不是‘割韭菜’嗎?”甲某憤憤不平。公司則認為,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白紙黑字,理應遵守。雙方各執一詞,最終對簿公堂,一場關于回購價格的法律戰就此打響。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意思自治并非“尚方寶劍”
案件的核心爭議點在于:那份帶有“8%年息”的回購條款,對公司估值暴漲后的甲某是否依然公平?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限制性股權授予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法院強調,股權激勵協議的核心在于“激勵”而非“福利”,其價格約定是公司激勵成本與員工未來收益預期的平衡。甲某作為高級技術人員,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協議內容應有充分理解。因此,法院判決支持了公司的訴求,要求甲某按約定價格配合辦理退伙手續。
甲某不服,提起上訴。面對企業的強勢論據,他幾乎絕望。就在這時,本案進入了二審程序,一場針對“顯失公平”條款的精彩論戰就此展開。二審某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令人意外的改判。
裁判結果: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A公司應以甲某離職時A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為基準,計算其持有股權的回購價格。
裁判理由:
尊重約定原則下的例外——顯失公平:二審法院首先肯定了股權激勵協議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但法院同時指出,這種自治并非毫無邊界。當協議履行時,出現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協議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就可能觸及《民法典》關于“顯失公平”的規定。
“服務期”與“對價”的失衡: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始出資+固定利息”的回購定價模式,其核心對價是甲某的“服務期”。但甲某已服務近兩年(占比接近2/3),公司在此期間通過甲某的勞動獲得了大量價值。而回購價格卻僅以“原始出資”為基準,完全沒有體現公司這兩年的資產增值(從5元到20元),這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出現了顯著失衡。這種失衡違背了股權激勵制度“共享價值”的初衷。
激勵性質而非單純借款:法院進一步指出,股權激勵協議并非借款合同,其核心在于通過“股權價值”實現長期綁定。若允許公司在員工做出重大貢獻后,僅以“本金+利息”的價格收回股權,無異于讓員工“竹籃打水一場空”,這與股權激勵的公平精神相悖。法院最終采納了甲某的主張,參照同類公司司法實踐中廣泛認可的“以凈資產為基準”的定價方式,作出了改判。
三、法律分析:【再審律師】俞強律師的專業拆解
這個案例深刻揭示了股權激勵中一個極易被忽視的“坑”——服務期未滿時的回購價格約定。很多員工只看到了“1元購股”的初期甜頭,卻忽略了“8%回購”的退出條款,最終在“人走股涼”的現實面前追悔莫及。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這個判決結果,對于廣大參與股權激勵的員工,尤其是非上市公司員工,具有里程碑式的警示意義。它告訴我們:“白紙黑字”的約定并非絕對牢不可破,當約定嚴重背離公平原則時,司法正義會為你“撥亂反正”。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執業15年,深耕股權糾紛領域,代理相關案件超過600件。他指出,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限制性股權回購價格的定價,通常遵循以下規則:
約定優先,但非絕對:司法裁判普遍尊重雙方的協議約定。在(2021)京01民終4882號等案例中,法院都強調了這一點。但如果約定的價格(如1元回購、原始出資回購)在履行時出現“顯失公平”,或者約定本身不明確,法院就不會再僵化地執行,而是會進行司法調整。
“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簽約時員工是否處于“危困狀態”或“缺乏判斷能力”,以及合同履行時雙方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嚴重失衡”。本案中,甲某服務了近2/3的期限,公司估值翻了4倍,而回購價卻近乎不變,這顯然構成了嚴重失衡。
合理價格的確定:當協議約定不明或顯失公平時,法院會傾向于采用更公允的定價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裁判精神及(2017)渝05民終7821號等案例,對于非上市公司,“凈資產價格” 是最常用的基準。若公司有近期融資估值,法院也可能參照該估值進行折算。
法律的依據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再審律師】俞強律師給你的實戰干貨:
對員工而言(維權要點):
看清條款:簽署任何股權激勵協議前,務必重點關注“退出機制”中的回購價格條款。拒絕“本金+活期/定期利息”式的“偽回購”條款。
留存證據:保存好所有協議、轉賬記錄、公司財務數據、溝通記錄。如果公司違法辭退,導致你服務期未滿,這恰恰是要求按公允價格回購的有利切入點(參考(2018)京0107民初1668號案例)。
分清類型:明確自己是“實股”還是“虛擬股”。實股力爭工商登記;虛擬股更要警惕回購條款,避免“離職一律不退本金”的霸王條款。
對企業而言(風控核心):
分層設計:對于核心高管,可采用“實股+較長服務期”;對于普通員工,可考慮“虛擬股”或“期權”,降低風險。
細化條款:明確設定不同離職原因(如主動離職、被動辭退、違法辭退、死亡/喪失勞動能力等)下的不同回購價格。例如,主動離職可按“投資本金+固定利息”;因公司裁員(非員工過錯)可按“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回購。
動態調整:不要設置“一刀切”的固定價格。可以約定,隨著服務年限增長,回購價格的計算系數也隨之提高。例如,服務滿1年,回購價為凈資產的80%;滿2年,為90%;滿3年,為100%。
互動環節:
您或您的公司是否遇到過類似的股權回購糾紛?對于“1元回購”或“原價回購”的條款,您認為公平嗎?歡迎在評論區分享您的看法或困惑,我們一起探討!
律師資質信息:
本文作者俞強律師,是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持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俞強律師擁有15年執業經驗,代理各類案件超600件,榮獲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及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并擔任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學生校外實習導師、上海市律師協會證券合規與糾紛專業委員會委員。俞強律師的核心優勢在于金融與法律復合背景,擅長處理金融證券與股權交叉的復雜爭議,能夠準確把握股權激勵案件中涉及的公司治理、稅務規劃、勞動法銜接等多維度法律問題。股權激勵訴訟主要業務領域:
俞強律師團隊在股權激勵訴訟領域提供全周期法律服務,涵蓋以下核心爭議類型:股權激勵方案效力爭議:涉及激勵方案的公司決議效力、激勵對象適格性等。
股權回購糾紛:包括離職回購價格爭議、回購條款效力認定(如“原始出資+固定利息”模式的邊界)、回購程序合規性等。
股權激勵稅務糾紛:處理行權納稅爭議、遞延納稅備案糾紛等。
出資實繳責任糾紛:處理新《公司法》下激勵對象在未實繳出資范圍內的補充賠償責任。
以股代薪糾紛:厘清薪酬支付與股權激勵的邊界。
代持協議效力爭議:處理擬上市公司代持清理及協議效力認定問題。
服務特色與辦案模式:
俞強律師團隊采用 “訴訟+談判+調解”三軌并行模式,兼顧法律結果與商業關系修復。團隊特別關注新《公司法》實施后的規則變化,包括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規則(第54條)、五年實繳倒計時規則(第49條)等,為企業和員工提供前瞻性法律建議。風險提示:
本文內容為法律知識分享,不構成具體法律意見。每個案件事實情況不同,法律結論亦會不同,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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