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合同、人身安全等糾紛案件中,賈如夢律師善于運用新型法律規定和證據規則,為當事人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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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糾紛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通常情況下,此類案件的常見處理思路是依據傳統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相關法規,收集家暴的直接證據,如傷情鑒定、醫院診斷證明等,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重點在于保護申請人免受進一步的暴力侵害。賈如夢律師執業7年,累計承辦案件已逾500多件,具備深厚的實務積淀。在韓X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賈如夢律師選擇了不同的路徑。她緊急收集了報警記錄、出警視頻、聊天記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藏匿子女、阻礙探視等事實,并且依據《民法典》第99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侵害監護權、交還子女。
按照常規,可能的結果是僅獲得傳統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子女撫養權等問題可能不會有即時的處理結果。然而,實際結果是法院裁定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侵害申請人對子女的監護權,并在收到裁定后立即將二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禁止被申請人再次搶奪、轉移、藏匿子女;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擾申請人行使監護權,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與常規結果相比,此次不僅保護了申請人免受暴力侵害,還即時解決了子女撫養權問題,保護了哺乳期嬰兒的生命健康權和母親的監護權。
在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案件中,常規的法律處理路徑可能是依據一審的證據和判決結果,進行簡單的事實陳述和法律適用辯論。賈如夢律師畢業于河北大學,具有法院工作經歷,深諳審判思維。在岳X與馬X不當得利糾紛案中,賈如夢律師接受被上訴人馬X委托后,全面分析一審證據。針對28000元請托款,她指出第三人王X承認委托馬X辦理子女入學,馬X已將款項全額轉交辦事人員,未實際獲益,不構成不當得利;針對9200元足浴消費款,提交營業執照、店鋪照片等證據,證明交易真實。二審中,堅持上述觀點,并強調上訴人未能提供反駁證據。
按照常規,可能會維持原判,但對于一些爭議款項的解釋和論證可能不夠充分。不同的是,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經營足浴店,9200元系正常消費收入;28000元請托款被上訴人未實際獲益,一審予以扣除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730元由上訴人負擔。與常規結果相比,賈如夢律師通過運用“未實際獲益不構成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則和經營資質證據證明交易真實性,更有力地維護了被上訴人的權益,避免了被上訴人額外返還3.7萬余元。
在離婚糾紛二審案件中,常規做法可能是圍繞一審判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簡單的上訴陳述。賈如夢律師庭審實戰經驗豐富,二審翻盤能力強。在張X與李X離婚糾紛案中,賈如夢律師接受上訴人張X委托后,全面分析一審判決及上訴理由。二審中,提交張X離職證明,主張原判撫養費過高。同時,針對共同財產問題,指出女方在微信聊天中認可存在存款10萬元及父母贈與孩子的4.6萬元,且女方離職補償金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還主張法院應明確探視權具體方式。
按照常規,可能不會對撫養費進行調整,或者調整幅度較小。實際結果是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準予離婚的判項;變更撫養費為:張X支付2024年2 - 3月撫養費5400元,自2024年4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至孩子十八周歲;駁回張X其他上訴請求,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張X負擔。與常規結果相比,成功將每月撫養費從2700元降至1500元,為當事人減輕了長期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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