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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中山侵財類犯罪的常見下游罪名,多與盜竊、詐P等上游犯罪相伴生,其中收購被盜電動車、手機、五金物料等情形最為多發。不少二手回收、維修從業者因貪圖低價、疏于查驗來源而涉案,相較于上游的盜竊、詐P犯罪,本罪量刑更輕,退贓退賠后緩刑適用空間較大。
一、真實案例詳情
2025 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陳某在西區經營一家電動車維修店,長期從事二手電動車回收與維修業務。2024 年下半年,有兩名陌生男子先后三次到店售賣二手電動車,報價明顯低于市場正常回收價格,且無法提供購車發票、行駛證等合法來源憑證。陳某明知車輛大概率是盜竊所得,仍出于牟利目的以共計 2100 元的價格收購了 3 輛電動車,后轉手賣出共計獲利 800 元。經查,涉案 3 輛電動車均為周邊小區近期被盜車輛,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共計價值人民幣 9200 元。公安機關根據監控線索循線追查,將陳某抓獲歸案。到案后陳某如實供述全部收購、轉賣經過,全額退繳了違法所得,同時主動賠償了三名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系首次因違法經營被追責。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購、代為銷售,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全額退繳違法所得,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二、陳胡月律師專業解讀
陳胡月律師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 畢業于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指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是 “明知是犯罪所得”,司法實踐中并非只有行為人自認明知才能定罪,根據交易價格、來源憑證、交易方式等客觀情形足以推定其應當知道是贓物的,同樣可以認定主觀明知,這也是很多二手從業者涉案的主要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按照廣東本地立案追訴標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價值三千元以上的,即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價值十萬元以上的,屬于 “情節嚴重”。需要注意的是,本罪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存在明確界限:幫信罪發生在上游犯罪實施過程中,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本罪發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對贓物進行轉移、收購、處置,二者量刑標準存在明顯差異,定性辯護是本罪的重要辯護方向。本案最終適用緩刑,核心在于三個從輕因素:一是涉案金額剛過入罪標準,犯罪情節較輕,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檔次;二是全額退贓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財產損失已全部挽回;三是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明確。
三、本罪有效辯護要點
- 主觀明知之辯:圍繞行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展開辯護,若有合理理由相信物品來源合法、交易價格未明顯偏離市場、已盡到合理查驗義務的,應主張不具備主觀明知,不構成犯罪。對于推定明知的適用,嚴格把握證據標準,避免客觀歸罪。
- 定性之辯:嚴格區分本罪與幫信罪、上游犯罪共犯的界限,若行為發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存在事前通謀的,應按上游共犯認定;若僅提供支付賬戶、未參與贓物處置的,應認定為處罰更輕的幫信罪。
- 數額之辯:精準核減涉案贓物的價值,對價格認定意見進行專業質證,剔除無法證實為犯罪所得的物品,降低犯罪數額。剛過入罪標準的案件,可主張情節顯著輕微。
- 退贓諒解之辯:積極退繳違法所得,賠償被害人損失,爭取被害人諒解。這是本罪爭取緩刑的核心條件,退贓越及時、越完整,從輕幅度越大。
四、風險防范建議
二手回收、維修、寄賣等行業經營者,應當建立規范的收售查驗制度,收購二手物品時必須索要并核驗來源憑證、出售人身份信息,對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無法提供合法來源的物品一律拒收。經營過程中應當留存完整的收售記錄、轉賬憑證,做到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若不慎收購到贓物,應立即停止交易,主動向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并配合調查,切勿心存僥幸繼續轉賣,避免從行政違法升級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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