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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是中山商貿流通領域常見的行政犯類型,其中無證經營煙草制品是案發量最高的情形之一。大量鎮區便利店、百貨店因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售賣香煙涉案,不少經營者誤以為 “賣煙是小事”,實則達到法定數額即構成刑事犯罪。對于經營數額不大、初犯、全額退繳違法所得的案件,緩刑適用空間較大。
一、真實案例詳情
2024 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經營煙草案件。被告人林某在東鳳鎮經營一家日用百貨店,店鋪辦理了營業執照,但一直未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因周邊顧客有購煙需求,林某便從非正規渠道購進各類品牌香煙,在店內對外銷售。截至案發,林某累計銷售香煙金額共計人民幣 7.6 萬元,個人違法所得約 1.2 萬元。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時,當場查獲店內尚未售出的各類香煙共計 47 條,經認定價值人民幣 1.8 萬元。因涉案數額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發后林某如實供述全部經營事實,全額退繳了違法所得,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經查,林某系首次因煙草違法被查處,此前無相關違法犯罪記錄,案發后已停止售賣香煙,主動整改。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其非法經營數額剛達入罪標準,系初犯,案發后如實供述、全額退繳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有明顯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陳胡月律師專業解讀
陳胡月律師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 畢業于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指出,煙草屬于國家法律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實行嚴格的許可經營制度,未取得專賣許可證擅自銷售煙草,不僅會面臨行政處罰,達到法定數額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很多小店經營者容易忽視的刑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與本地立案標準,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即屬于 “情節嚴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實踐中大量便利店、雜貨鋪的無證售煙行為,經營數額很容易突破五萬元門檻,經營者切勿抱有 “法不責眾” 的僥幸心理。本案能夠適用緩刑,核心在于三點:一是非法經營數額剛過入罪標準,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檔次,法定刑在五年以下,具備緩刑適用基礎;二是全額退繳違法所得,主動停止違法經營,悔罪態度明確;三是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人身危險性較低。
三、本罪有效辯護要點
- 定性之辯:嚴格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限,若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僅應給予行政處罰,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對數額認定有異議的,重點核減非法經營數額,剔除合法經營部分。
- 數額之辯:精準核查非法經營數額與違法所得,剔除未售出部分、有合法來源部分,對涉案煙草的價值認定進行專業質證,確保數額認定準確。數額剛過入罪標準的,可主張情節較輕。
- 情節輕重之辯:結合經營時長、規模、違法所得、社會影響等,論證犯罪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市場秩序混亂。對于首次違法、規模較小的個體經營者,可酌情從寬。
- 整改悔罪之辯:立即停止違法經營,全額退繳違法所得,主動配合行政執法與刑事調查,結合初犯、認罪認罰等情節,全面論證從輕處罰的合理性,全力爭取緩刑判決。
四、風險防范建議
零售經營者應當樹立專營專賣法律意識,售賣煙草制品必須依法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正規煙草批發渠道進貨,不得無證經營,也不得從非正規渠道進煙。經營過程中應當建立銷售臺賬,規范經營行為。若已存在無證售煙行為,應立即停止并主動補辦相關許可,或配合行政機關調查整改,避免違法數額持續累積升級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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