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新聞前天報道的案子,藥店12歲女孩感冒,媽媽去藥店買藥,藥店老板沒見著孩子,僅憑電話里媽媽口述的“咳嗽”癥狀,直接抓了7種藥(包含多種處方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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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是拆零裝在透明塑料袋里,連個說明書和標簽都沒有,還按成人劑量讓媽媽拿回去給孩子吃。結果孩子吃了3次藥后突然倒地,搶救無效死亡。
事后尸檢查出孩子有先天心臟病是死亡根本原因,感冒炎癥、藥店配的咳必清藥物兩個因素疊加,加重心臟負擔,加速心衰死亡,藥物屬于促進死亡因素。
一個活蹦亂跳的姑娘,就這樣沒了,家屬肯定不干,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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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兩個最大的爭議點,您來評一下:
1.藥店 “不見人、憑口述配 7 種藥”,算不算非法行醫?
算的話,那藥店老板非法行醫罪,還要民事賠償家屬。
在法律上,認定“非法行醫”的核心要件是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診療活動”(包括問診、查體、疾病診斷、開具處方等)。
根據當地衛健部門的調查,藥店老板徐某某在此次事件中,并未見到患者本人,也沒有進行把脈、查體等醫療操作,僅僅是根據家屬口述的“咳嗽”癥狀,進行了藥品的“推薦與搭配銷售”。
因此行政層面只定性為嚴重違規售藥,不認定為非法行醫。
不過在我看來,這個老板干的事,完全超出了賣藥的范圍。Ta是聽癥狀、判斷病情、自己拼7種藥、自己定藥量、自己交代怎么吃。整套流程,就是醫生看病、開藥方的全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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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風險極大,多種處方藥、多種止咳藥、激素都堆在一起,給小孩吃成人藥量。
還有一點,出事后她特意翻出作廢的舊處方本,補寫單據造假,想掩蓋自己亂開藥的事實。這就證明她自己也知道自己干的是醫生的活,自己沒資格干。
再加上她本來就有私下打針行醫的黑歷史,根本不是單純賣藥,是長期無證行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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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家屬在申請行政復議中,如果維持現在的官方結論,不算非法行醫罪,但老板亂開藥致人死亡,依然涉嫌妨害藥品管理罪,照樣要坐牢。
如果家屬維權成功、推翻之前認定,確認這次配藥是非法行醫,那老板就是非法行醫罪中的無證行醫致人死亡,量刑很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個爭議點,孩子有先天心臟病是主因,藥物只是輔助因素,藥店要不要承擔責任?
先說我的推斷,藥店必須承擔責任,但大概率不承擔“主要責任”,而是承擔與其過錯相匹配的“次要責任”。
首先說法醫事實:尸檢報告明確認定,女孩猝死的根本病理原因,是她自帶的罕見先天性心肌病。
這種心臟缺陷讓她心臟耐受度極低,本身就存在猝死隱患。從醫學角度看,基礎病是 “根基死因”,本次感冒和藥物只是疊加誘因。
然后再看,誰制造了本次傷害風險”。
第一,孩子和家屬完全無過錯。全家事前完全不知道孩子有先天心臟病,沒有隱瞞病情、沒有亂吃藥、沒有監護疏忽,不存在任何可以減輕藥店責任的法定情形。
第二,藥店的違規是實打實的人為過錯。
藥店不見患者、僅憑口述亂配 7 種藥、多種處方藥 + 止咳藥 + 激素亂疊加、兒童用成人劑量、無標簽無提醒,整套操作嚴重違反藥品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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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法醫明確認定:藥店開出的藥物,對本次死亡起到了促進、加速、誘發作用。
簡單說:孩子身體本來有隱患,但是藥店的違規用藥,親手引爆了這次致命心衰。所以藥店仍需擔責,多少的比例,就看法院認為藥店違規用藥對死亡結果的促進作用有多大,來判定。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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