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被迫離職,勞動者需要先禮后兵,發催告函嗎?
「法律解答」
建議要發。
先搞懂一個核心法律邏輯:法律有規定嗎?
《勞動合同法》確實沒有寫。
但是無奈個別地方有明文規定,細化并要求勞動者得這么干。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修正)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隨著經濟大環境的影響,仲裁和司法口徑開始偏向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惡意。
因此,法律上要認定勞動者構成被迫離職的理由,關鍵不是“晚發了幾天”,而是公司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故意為之。
那什么是“有正當理由”?比如突發自然災害、或者公司真的經營困難且經過工會同意并延期支付,這些不算“無故”。即便晚發幾天,少算幾塊錢,也不能完全算惡意。
有人會擔心,公司一旦收到通知書補正了,即彌補了違法行為,該怎么辦?即想要的補償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到了。
在這筆者要提醒網友,法律這么規定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而不是讓勞動者從中牟取利益。
因此,勞動者發那封《告知函》,真正的作用只有一個:向公司“亮劍”,留下書面證據,證明你催過、公司不理,從而坐實公司“主觀惡意拖欠”的意圖。 這封函件,本質上是為你將來仲裁時“補一刀”證據。
那到底發不發?筆者給網友們在這列舉常見的四中情形,請對號入座:
情形一:工齡長、補償金數額大,而且被迫離職的基本事實清楚、公司也認賬,就是單純說“沒錢”既然公司承認欠錢,只是暫時掏不出,那“惡意”本身已經很明顯了。
情形二:公司欠薪金額不大時間不長、或社保未繳時間不長,但特別想拿到經濟補償,如上所述,千萬別發!
情形三:工齡短,對經濟補償不抱太大希望,主要想把工資要回來或讓用人單位繳納社保。
既然對補償金沒有執念,那發一封《告知函》就是“低風險、高回報”的操作。萬一公司在限期內把工資付了,目的達到。萬一公司不理不睬,手里多了一份證明“公司惡意”的鐵證,后續仲裁爭取經濟補償金的成功率會大幅上升。發一下,不虧。
情形四:公司已經明顯撐不住了,你覺得大概率賴賬或者根本沒錢。
一定要發。
反正公司已經快不行了,也不差這幾天。發一封《告知函》,最多耽誤三五天,但能在仲裁請求里多增加一筆經濟補償并給該補償上一道保障。萬一將來公司破產清算,多一筆債權就多一分希望。不發白不發。
總結一句話:發《告知函》不是必經程序,而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能加固證據,用錯了可能幫公司“補票上車”。
怎么選,完全看你最想要什么,想清楚目的,再決定動作。
聲明:本公眾號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本人發表文章時的觀點,不視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鑒于勞動爭議、各類糾紛案件性質特殊,每個地方有各自規則,建議具體問題咨詢律師,謹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關問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系。
點擊關注不迷路
![]()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掃碼加微,交流咨詢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團隊專業致力于爭議解決、勞動爭議,常年法律顧問、公司架構規劃、公司治理、公司合規、刑事風控以及執行清收。
電子郵箱:starylight_cn@163.com
個人微信號:starylawyer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