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治療期間,精神病患者張某在進食時突發噎食,經搶救無效不幸哽死。經鑒定,醫院存在醫療過錯,與患者死亡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就此,張某家屬提起訴訟,向醫院及保險公司索賠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15萬余元。6月2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遼寧阜新市太平區人民法院在上月作出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及醫院共賠償張某家屬49萬余元。
法院認定,2024年7月17日,張某因食用酒精引起的精神性障礙疾病,被家屬送至某醫院住院治療。7月21日11時,張某在吃飯時突然意識喪失,經搶救無效去世。9月29日,當地警方出具調查結論,張某系哽死,其死亡不屬刑事案件。
![]()
▲示意圖 圖據圖蟲創意
今年3月,某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醫院對于患者軀體疾病情況未能及時邀請會診;在精神專科醫療和護理方面,未結合患者入院后病情持續不穩定情況,及時予以噎食風險評估,并針對噎食風險評估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患者在進食時突發噎食沒有搶救成功,造成患者哽死的嚴重后果。因此,醫院未能履行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注意診療義務,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結果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基于多方面因素分析,鑒定認為,醫院過錯與患者死亡結果的原因力程度,從技術鑒定立場評價建議介于次要至同等作用范圍。
某醫院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醫療機構醫療責任保險,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賠償限額為40萬元。
法院認為,張某在某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去世,經司法鑒定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結果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故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過錯責任比例,醫院在張某入院時對其進行了相應的醫學檢查,其對張某身體疾病掌握情況要比家屬更了解,對死亡原因是否需要尸體檢驗更具有專業性認知,但醫院并未及時提出并進行醫學檢驗。張某系精神病患者,其本身就具有哽食風險,醫院未做到有效的防控措施,導致其哽食死亡。綜合現有證據等,法院酌定醫院的過錯比例為45%。
因醫院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醫療責任保險,張某家屬的各項經濟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醫院承擔。在認定各項損失后,今年5月12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張某家屬死亡賠償金40萬元,某醫院賠償張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剩余部分)、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97481.8元,駁回張某家屬其他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楊珒
審核 王光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