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企業負責人稱“工程問題豈能由產品檢測機構定論”,已向合肥市政務熱線實名投訴
合肥。安徽金陽金屬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陽,近日以黨員身份向合肥市政務熱線實名舉報,指控安徽省清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清析公司”)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項資質的情況下,出具涉工程類鑒定意見書,屬于超范圍違規經營,要求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嚴肅查處并責令該公司對該份《鑒定意見書》作無效聲明。
章陽同時向本報送交了舉報材料及相關證據,并表示對該舉報內容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舉報核心】產品檢測機構“跨界”鑒定工程問題,舉報人稱“邏輯錯位”
舉報人章陽指出,清析公司出具的《技術鑒定意見書》(編號:皖清析[2023]技鑒字第0823026號),涉及對其公司承建的安徽大鼎智能裝備有限公司2#廠房鋼結構涂裝返銹問題進行責任認定。但該公司的資質認定證書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依據《產品質量法》認定其具備產品類檢驗資質,并未取得住建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頒發的鋼結構工程檢測專項資質。
章陽羅列了六點關鍵理由:
1.主體性質:其公司“安徽金陽金屬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是經住建部批準的一級鋼結構專業承包企業,不是產品生產銷售企業。
2.合同性質:與大鼎公司簽訂的是《工程合同》,不是產品買賣合同。
3.問題屬性:出現質量問題的節點是在在建工程施工現場噴涂防火涂料后產生的返銹,而非成品構件本身的質量缺陷。
4.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檢測機構須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檢測活動;第三十九條明確,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出具的檢測報告無效。
5.資質錯位:清析公司的市場監管系統資質不能替代住建系統的工程檢測專項資質。“就如同人生病了要去醫院找醫生,不能去找獸醫。道理是一樣的。”
6.報告形式:該意見書未蓋CMA章或CNAS章,屬于違規鑒定;所附專家均為外聘人員,專業方向為冶金、新材料,而非鋼構工程或化工涂料專業,屬超專業鑒定。
【程序之疑】鑒定過程被指“暗箱操作”,取樣未通知涉事方
舉報人還指出,該鑒定在程序上存在嚴重瑕疵:
·取樣未見證:清析公司工作人員去現場勘驗、取樣封存時,未通知涉事方金陽鋼構派員到場見證,鑒定程序違法。
·報告不完整:取樣四處,報告中僅1、4號有結果,2、3號未說明結果。
·檢測方法存疑:涂層厚度檢測采用劃格法,屬非標檢測方法,需要驗證。
·事實描述有誤:實際施工為底漆和中間漆,報告中寫成“底漆和面漆”。
·關鍵問題回避:圖紙要求防火涂料與油漆做相容性實驗,鑒定機構僅憑主觀臆斷即判定“不存在不相容”,而未做實質性實驗驗證。
·打“鑒定”不合適:所請專家均非本公司員工,而是一些外單位退休人員,無社保,不宜寫為《技術鑒定意見書》。
舉報人稱,該鑒定意見與大鼎公司此前自行委托的初步分析意見“驚人一致”,將第三方的責任排除得干干凈凈。“整個取樣過程避開涉事方,難免有暗箱操作之嫌。”
【背景】工程糾紛二審在即,鑒定報告成爭議焦點
據本報此前報道,該鑒定報告系一審桐城市人民法院法官徐向軍采信的關鍵證據,用于認定金陽鋼構應對鋼結構返銹承擔責任。一審判決后,金陽鋼構已提起上訴。
章陽在舉報材料最后寫道:“懇請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嚴肅查處,并督促該公司對該份《鑒定意見書》作無效申明。”他表示,這不僅是維護自身企業合法權益,也是希望借此個案推動對鑒定機構跨領域執業亂象的規范。
【專家觀點】“產品檢測”與“工程檢測”不可混同
有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與《產品質量法》分屬不同法律體系,其監管對象、資質認定程序、適用標準均有本質區別。“將工程實體認定為‘產品’,進而套用產品檢測資質進行司法鑒定,在法律邏輯上是站不住腳的。”
該人士同時表示,若鑒定機構確實不具備相應資質,其出具的鑒定意見在司法程序中不應作為定案依據,法院對此負有審查義務。
目前,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尚未就舉報事項公開回應。本報將持續關注此事進展。
文/章雁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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