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在KTV飲酒后猝死,家屬起訴同飲者和KTV索賠143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一審法院認為,李某自身承擔主要責任;兩名同飲者對李某的死亡存在過錯,合計承擔12%責任,共賠付32.1萬余元;KTV同樣存在過錯,承擔10%責任,賠償26.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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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一審法院認定:2024年9月10日晚9時許,胡某與孫某一同在某店吃飯飲酒,其間因雙方談及孫某機動車損壞,胡某遂邀請李某共同飲酒唱歌并討論維修。后胡某與孫某于晚10時許,先到達某公司經(jīng)營的KTV。10時40分,孫某下單了“12年伏特加3瓶套餐”。后李某與陳某先后抵達KTV。因孫某酒醉,11日凌晨0時30分許,孫某與他人先行離開KTV。凌晨2時左右,胡某走出KTV包房上廁所并返回。上述時間段內(nèi),胡某、孫某均表現(xiàn)出醉酒狀態(tài),走路搖晃,孫某后期需要他人攙扶。
11日凌晨4時50分許,李某在某公司經(jīng)營的KTV處被發(fā)現(xiàn)面部朝下趴在地上,工作人員遂撥打110及120。在此之前,某公司工作人員未進入李某KTV包間內(nèi)查看情況。同日,李某死亡,其《居民死亡推斷書》中記載的直接死亡原因為猝死。
警方出具的《檢驗報告》載明:送檢李某的心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3.90mg/mL。一審法院就飲酒與李某死亡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進行鑒定,該院出具《退卷函》,載明“相關委托事項超出我院鑒定能力……決定不予受理,故退卷”。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死亡具有較大過錯。孫某作為酒局組織者,在自身因醉酒離開KTV前,未能妥善安排其他同飲者的后續(xù)事宜,對李某死亡存在一定過錯。胡某作為邀請李某參加飲酒的召集人,同樣負有照顧同飲者的義務,其自身因飲酒未能保持清醒狀態(tài)并不免除上述義務,故對李某死亡同樣具有一定過錯。
某公司作為娛樂場所,未能遵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yè)”的規(guī)定,及時勸離滯留人員,導致李某至凌晨4時50分許才被發(fā)現(xiàn)異常,對李某的死亡同樣具有一定過錯。
綜上,一審法院酌定孫某承擔7%的賠償責任,胡某承擔5%的賠償責任,某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經(jīng)認定,李某死亡造成的損失共計2652742元,由某公司負擔265274.20元,孫某負擔185691.94元,胡某負擔132637.10元。律師費5000元,由某公司負擔2273元,孫某負擔1591元,胡某負擔1136元。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某公司賠償267547.20元;孫某賠償187282.94元;胡某賠償133773.10元。一審判決后,某公司、胡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紅星新聞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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