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日本眾議院通過了一部旨在保護日本國旗的議案。該議案規定:凡以導致他人產生“強烈的不安或厭惡感”的方式公開損毀、摘除或玷污國旗者,將被處以最高兩年的監禁或最高20萬日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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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國旗的法律,在許多國家都存在。但是在日本,這部孕育中的議案,卻引起了爭議。
除了自由民主黨與維新會之外,所有的反對黨都缺席了投票,盡管國民民主黨與參政黨也參與了提交該議案的行列。
國民民主黨與參政黨之所以缺席投票,并非是反對議案本身,而是反對自由民主黨所設定的議會辯論程序。其他黨派缺席投票,則是認為該議案有損言論自由,違背憲法。
損毀國旗與言論自由之間的界限,在不同的國家,是不一樣的。最為明顯的例子,莫過于美國。美國國會曾經制定過《國旗保護法》,但是該法律都被聯邦最高法院判定違憲。即使是現在,美國國會中也有人想要制定新的旨在將損毀國旗入罪化的法律,但是這些法律的推進,卻因有最高法律的判例在先,而顯得異常艱難。
早在194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曾在一件有關國旗的訴訟中(巴尼特案)寫道:“任何官員,無論職務高低,都無權在政治、民族主義,以及其他問題上規定什么是正統的,什么是非正統的;都不得強迫公民通過言語或行為,去接受官員們的信念。”
在1989年,聯邦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宣布焚燒星條旗是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賦予的權利,該判決將德克薩斯等48個州的國旗保護法作廢。隨后,美國國會兩院各自以極大優勢通過了一部聯邦層面的國旗保護法,但是時任總統老布什沒有簽署該議案,也沒有行使否決權。老布什之所以不簽署,是因為他明白,該議案是在與最高法院的判例作對。而他不否決,則是出于政治考量,畢竟,這是國會兩院均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的議案。
按照憲法規定,如果總統不簽署國會兩院通過的議案,那么該議案將在10天(不計星期天)后自動生效成為法律。后來,這部國旗保護法自動生效了。一人為了表示抗議,在法律生效當天又燒毀了一面星條旗,隨后被捕,隨后就是司法戰,最終的結果就是最高法院再次將此法律作廢。
回到日本的情況上。
日本作為議會制國家,并非是嚴格的三權分立體制,其司法系統在進行違憲審查時,通常也更為克制。
由于在今年2月8日的眾議院選舉中,自民黨在眾議院取得了三分之二以上的優勢,又因為日本憲法所規定的“眾議院優越制”,再加上維新會,以及實質上不反對該議案的國民民主黨與參政黨,該議案在國會的通過,已經沒有多少疑問了。
即使參議院否決了該議案,眾議院也可以推翻參議院的否決。隨后,天皇將對該議案進行禮儀性的簽署(天皇不擁有否決權),使之正式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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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自民黨內部也并非是鐵板一塊,也有不少反對者,一位缺席了投票的自民黨眾議員就說:“對國旗的尊敬,應當是自然的、自愿的,而不能通過入刑化來強制推動。”說這話的人是誰呢?是巖屋毅,他曾在安倍晉三內閣中擔任防衛大臣,在石破茂內閣中擔任外務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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