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種一粒粟,秋收萬顆子。種子,是農業的“芯片”,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硬骨頭”。
當一粒種子被懷疑“冒名頂替”,當一株花木被指控“盜版繁殖”,法庭之上,法官如何撥開層層技術迷霧,判斷被告手中的種子、植株究竟是不是受法律保護的授權品種?田間觀察檢測與分子標記檢測哪個更可信?對照樣品從哪來?檢測機構有沒有資質?位點選多少才算夠?……每一個技術細節,都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走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審理植物新品種案件技術事實查明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并同步公布3個典型案例,清晰展示了人民法院在植物新品種案件技術事實查明上的裁判思路,也為品種權人維權提供了實操指引。
01
必須要采用田間觀察檢測方法?法院說:不一定
先從一朵梔子花的故事說起。
浙江嵊州,某花木公司是梔子花新品種“香雪”的品種權人。某天,他們發現嘉某苑花卉店、紫某公司、魏某未經許可在多個網絡電商平臺上銷售涉嫌侵權品種“無盡雪”梔子花。權利人果斷公證購買,然后將樣品送至江漢大學系統生物學研究院,采用國家標準《植物品種鑒定MNP標記法》進行檢測。結果很震撼:比對46131個位點,遺傳相似度為99.9%,結論是“極近似或相同品種”。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梔子屬沒有專門的分子標記檢測國家標準,在同時存在田間觀察檢測及分子標記檢測標準的情況下,對于品種同一性判斷的結論可能存在差異;在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兩種標準的適用效力應以田間觀察檢測結論為準;檢測機構沒有梔子品種真實性的鑒定資質,對其證明力不予確認;而且對照樣品來源存疑。一審判決駁回某花木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某花木公司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法官開始一筆筆“理賬”——分子標記檢測與田間觀察檢測是并列的鑒定方法,沒有誰必須優先,當事人和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合法、科學、可行的辦法,只是在田間觀察檢測與分子標記檢測的結論不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以田間觀察檢測結論為準。梔子屬雖無專門分子標記檢測國家標準,但《植物品種鑒定MNP標記法》明確規定“其他植物品種的鑒定可參考本標準”,故參照適用沒有問題。且檢測的位點數高達46131個,遠超水稻、玉米等國家標準要求的數百至數千個位點,科學依據足夠扎實。
那對照樣品怎么辦?品種審批機關沒有保存“香雪”的標準樣品,但授權程序中的《專家實質審查報告》明確記載了母株的位置,而本案公證取樣的地點與之一致,封存、送檢過程完整——來源可予認定。至于檢測機構的“資質”,法院的觀點很明確:重點看是否具備相應的檢測技術能力,而不是有沒有某個品種的專項鑒定資質。涉案檢測機構正是MNP標記法國家標準的起草單位之一,核心技術能力過硬。
最終,二審改判侵權成立,三被告連帶賠償33萬余元。
對此,《指引》明確了分子標記檢測與田間觀察檢測是并列的鑒定方法,并非必須適用或者優先適用田間觀察檢測方法。當事人及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合法、科學、可信的鑒定方法。同時提醒權利人,授權程序中的審查材料、公證封存的合格樣品都可以成為合法對照樣品的來源。
02
單方委托檢測報告被質疑?法院明確“救濟路徑”
如果說第一個案例是關于“用什么方法”,那么第二個案例則聚焦“誰來檢測、怎么送檢”。
華某種業公司系“百農207”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品種權人授權其可單獨維權。華某種業公司從唐某門市部購得涉嫌侵權種子,其包裝袋及二維碼掃描截圖顯示品種名稱為“陽光818”,生產經營者為“豐某種業公司”,查詢二維碼追溯網址顯示所查詢的產品為正品,生產單位亦指向豐某種業公司。華某種業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豐某種業公司、唐某門市部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30萬元。
一審中,華某種業公司單方委托檢驗,結論是兩者為同一品種。但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檢驗報告里對照樣品“百農207”無樣品編號,來源存疑,結論證明力不足,于是判決駁回了華某種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對此,《指引》第25條指出,存在對照樣品來源不明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經釋明后,當事人申請委托鑒定,具備鑒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準許。
在二審階段,華某種業公司申請對被訴侵權種子與“百農207”是否為同一品種進行鑒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很清晰:依法委托北京小麥種子檢測中心,用國家標準樣品庫中的“百農207”標準樣品與被訴侵權種子進行SSR分子標記法進行檢測,結論為同一品種。最終二審改判豐某種業公司賠償30萬元,唐某門市部在其中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明確,對于當事人自行委托取得檢驗報告,如果存在樣品來源不明,與授權機關保藏的標準樣品缺少關聯性等情形,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向當事人予以釋明;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的,在具備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這個案例既是對品種權人的提醒,也是保護。提醒在于,單方委托檢測一定要注意樣品的來源、編號、封存、保管,種子是有生命的,保存溫度、濕度不合適就可能失去活性,最終無法鑒定,舉證不能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擔。只要樣品還在、條件具備,法院可以通過委托鑒定查明真相,不會因為權利人之前的“瑕疵”就永遠關上維權的大門。
03
基因指紋圖譜“先天不足”,法院合理分配舉證“風險”
前兩個案例,最終都支持了品種權人。但第三個案例,結局則有不同。
荷蘭“安祖奧利爾”紅掌的品種權人發現廣州卉某公司銷售疑似侵權植株。權利人委托兩家機構做了兩份檢測:一份是DNA測試,用的是自家之前構建的紅掌品種指紋圖譜(基于10個品種篩選出29個位點),結果顯示被訴植株與授權品種在29個位點上完全一致;另一份是DUS測試,卻顯示兩個品種在40個基本性狀中有12個存在差異。一審法院采信了DUS測試,判決不構成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深入審查了兩份報告的技術細節。DNA實驗報告的檢測人承認,29對引物的選取與品種的主要性狀沒有對應關系,而且構建指紋圖譜僅用了10個紅掌品種,“品種不全”,要獲得權威結論需要對市場上所有紅掌品種進行系統性研究,這顯然不現實。DUS測試報告審核人則陳述,12個性狀差異主要集中在數量性狀和易受環境影響的性狀,環境因素和遺傳因素對差異的影響“難以區分”。換句話說,這些差異到底是基因不同造成的,還是光照、溫度等環境造成的,無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由于涉案權利人自行委托檢測機構所作的DNA檢測方法本身科學依據不足,而同樣由權利人自行委托另一家檢測機構所作的DUS測試顯示的差異又無法排除環境因素,品種權人未能完成舉證責任,最終維持原判。
這個案例劃出了一條重要“紅線”——對于尚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植物品種,用分子標記檢測一定要審查引物來源的樣本范圍是否具有足夠代表性,基因指紋圖譜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學規律。如果指紋圖譜本身“先天不足”,法院難以采信。同時,當DUS測試出現性狀差異,而權利人無法證明差異是因環境等非遺傳因素所致時,舉證不能的后果要由權利人承擔。
三起案件,三場較量,聚焦的是同一個命題:植物新品種案中,技術事實到底該如何查明?從分子標記檢測與田間觀察檢測方法的選取順序,到單方委托檢測與法院委托鑒定的程序銜接,再到基因指紋圖譜不完善時的證明責任風險……最高人民法院正通過一個又一個裁判,把技術事實查明的規則變得具體、透明、可操作。
一粒種子,可以孕育滿園芬芳,也可能卷入一場漫長的訴訟。當裁判規則日益清晰,這粒種子背后的知識產權較量,終將變得越來越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來源丨人民法院報
編輯 | 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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