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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歲演員吳啟華近日公開透露,已將自己20歲時的肖像權授權給制作方拍攝一部AI電影,本人無需進組即可獲得“相當可觀”的酬勞。
這一事件迅速登上熱搜,引發了關于AI時代肖像權交易、流轉乃至繼承等深層法律問題的討論。肖像權能否“買斷”?數字分身如何流轉與繼承?專業律師進行了深度拆解。
不是“賣臉”是“許可”
肖像權不能“買斷”
“吳啟華將20歲肖像授權用于AI電影制作,在法律性質上屬于肖像權的許可使用行為。”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曉婷指出,“出售肖像權”這一通俗說法,在法律上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權利買賣”。
民法典第992條明確規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肖像權作為典型的人格權,具有人身專屬性,其本身不可轉讓。但第993條同時規定:"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
這意味著,吳啟華與制作方之間建立的法律關系,本質上是肖像許可使用合同,而非肖像權的轉讓。他許可對方在特定范圍內使用其肖像(20歲時的數字形象),但肖像權本身仍歸屬于吳啟華本人。這種授權模式既允許商業化利用,又確保人格尊嚴不被商品化。
從法律實務角度看,吳啟華的授權被業內評價為“合規范本”,為公眾提供了一份具有實操價值的“避坑指南”。張曉婷律師指出其三大合規亮點:一是限定用途,明確僅限于“制作一部AI電影”,嚴禁用于其他電影、廣告、衍生品、游戲或任何形式的二次開發,直接對抗了未來技術可能帶來的“一次授權、無限復用”風險;二是特定形象條款,授權內容是“20歲時的樣貌”的特定肖像,而非其一生所有肖像或未來肖像的無限授權,避免了制作方利用其老年或中年樣貌去生成其他角色;三是期限與地域,設定了明確的授權期限和地域范圍,AI作品可全球傳播,地域限定尤為重要。
當前AI影視市場存在著“500元買斷5年”、“永久授權”、“一攬子授權”等交易,合同中暗藏“無限次轉授”“可任意改造人臉”等霸王條款。張曉婷律師表示,這些屬于不公平格式條款,在法律上歸于無效。肖像、聲音等人格權不可永久買斷,且籠統授權不符合個人信息保護 “明確、具體、按需同意”的法定要求。當事人一旦簽字,在發生糾紛時可主張不公平格式條款無效,也可視情況基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申請撤銷合同;遇超范圍使用肖像的行為,可起訴追責、要求賠償;若對方利用 AI 實施誹謗、詐騙、傳播不良內容或嚴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還可追究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責任。
“神似”也是侵權
“可識別性”是判定關鍵
肖像許可使用后,在授權鏈條流轉環節也會面臨法律風險。
以吳啟華的授權事件為例,張曉婷律師指出,盡管合同嚴謹,但在AI技術快速迭代的背景下,這種“單次授權”在未來仍可能面臨被二次開發、聲音或動態特征被提取等衍生侵權風險。民法典第1023條明確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肖像權。如果制作方利用AI提取他20歲的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并將其用于其他項目或合成新的聲音素材,且能使公眾識別出是吳啟華,則可能構成對聲音權益的侵害,這是合同“禁止二次開發”條款需要重點防范的風險。
此外,技術迭代本身也帶來衍生隱患。制作方在訓練其20歲肖像的AI模型時,必然收集、使用了吳啟華的人臉信息,若后續制作方利用該模型反向生成吳啟華其他年齡段的形象,或將其面部特征與公開的、但不屬于該授權范圍的其他身體動作、場景進行合成,就可能超出原始授權范圍,構成新的侵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2026年3月審結的一起AI換臉侵權案確立了重要裁判規則:短劇制作方通過AI換臉技術將知名演員肖像拼接至劇中角色面部,即使辯稱是AI“撞臉”,法院仍認定構成侵權;而播出平臺即便取得了著作權授權,也不能成為侵害肖像權的免責事由。這一判例為AI影視中肖像權的優先保護提供了司法指引。
張曉婷律師指出,司法實踐已明確AI生成形象的“可識別性”是關鍵。只要公眾根據面部五官、肢體動作、特殊印記、裝束風格等綜合特征,能夠合理推斷、聯想到特定自然人,即滿足“可識別性”標準,不要求形象與本人完全一致,“神似”在特定條件下足以構成侵權。
在平臺責任方面,傳播平臺不能以“第三方制作”完全免責。平臺收到附帶初步證據的侵權通知后須及時采取刪帖、屏蔽等措施,否則對擴大損失部分連帶擔責;平臺明知或應知用戶利用AI實施侵權卻不處置,需與用戶連帶賠償;若平臺參與AI工具開發、內容推廣并從中獲利,或內容屬于AI換臉、色情、誹謗等明顯違法情形,其法定注意義務將大幅提升,法院更容易認定平臺構成“應當知道”侵權。
肖像權本身不可繼承
財產利益可以
如果在授權期間或授權后離世,數字分身的肖像權歸屬如何界定?授權制作AI電影還能繼續上映嗎?數字分身還能被商業使用嗎?
張曉婷律師表示,民法典明確規定人格權不得繼承。自然人死亡后,肖像權本身隨主體消滅不復存在、不可繼承。但肖像權衍生的財產利益可以繼承,這是法律實務界和理論界的共識。
演員的肖像具有顯著的商業價值,因肖像商業化利用所產生的財產利益,在本人去世后,可以參照繼承規則由其近親屬承受。根據民法典第994條,死者肖像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護,若未經授權使用其數字形象牟利,其近親屬可起訴追責。未經家屬許可,制作方不得繼續使用逝者 AI 數字形象進行商業牟利。
人臉絕非商品
遭遇AI“偷臉”這樣維權
面對AI時代的誘惑與陷阱,張曉婷律師提醒公眾擦亮雙眼,肖像權可以許可使用,但人臉不是商品,人格尊嚴不可定價。一旦發現自己的臉被AI“偷走”并用于不良內容,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可采取線上公證的方式(如“權力衛士可信時間戳”),個人在手機、電腦端即可完成操作。
張曉婷律師表示,在AI與真人演出并存的時代,應讓每一次數字肖像的授權都經得起規則的推敲。建議進一步完善 AI 數字分身的法律規制,明確“數字虛擬人”的客體地位,為權利歸屬和保護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礎;強化平臺在AI生成內容管理中的“主動審核義務”,從被動響應轉向主動治理;引入“技術合規審查”前置程序,要求AI制作方進行定期技術審計和安全評估,并向監管部門備案,從源頭防范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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