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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急癥失去意識,需要手術卻無人簽字......去年,65歲的退休職工張右經歷了驚險時刻。他在北京獨居多年,唯一的近親屬是90多歲還患有阿爾茨海默病晚期的母親。最終,醫院啟動了應急審批程序,在張右的侄子簽字后,手術順利完成。
張右的遭遇反映出了眾多獨居老人面對的現實困境,沒有法定監護人的他們,在患重疾或失能失智后該怎么辦?
醫院啟動應急審批程序,遠房侄子猶豫后簽字
張右是退休的技術骨干,他離異無子女,獨居近20年,名下有兩套房產、60萬元存款,退休金與租金收入穩定。去年凌晨,張右突發急癥送醫。
張右的病情需要手術治療,但其本人已失去意識,醫院第一時間難以找到可以為手術簽字的法定監護人。醫院評估張右的病情尚未到“即刻危及生命”的程度,在采取緊急保守治療穩住體征的同時,啟動了院內應急審批程序,并與張先生退休前所在單位溝通核實親屬情況。
接到醫院的電話時,張嚴有些驚訝。在他印象里叔叔張右的身體一直不錯,二人是遠房親戚,張嚴住在河北廊坊,平日里和叔叔很少走動,只是偶爾會有電話聯系。
張嚴驅車趕到醫院,在簽字時,他犯了難。醫生表示手續“必須做”,可張嚴擔心簽字后,萬一手術出了問題,自己能否承擔責任?在與醫生充分溝通了手術風險后,張嚴不再猶豫,以親屬身份簽署了手術知情同意書,手術順利完成。張嚴告訴記者,目前叔叔恢復得“還可以”,只是行動還不是很方便。
需要說明的是,此次簽字屬于醫院特事特辦。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法定監護人按順序依次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同意)。張右離異無子女,母親又處于失智失能狀態,法定監護路徑基本走不通。張嚴雖系親屬,但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近親屬”范圍(近親屬嚴格限定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若要擔任監護人,程序復雜且不具備即時性。
經此一遭,張右滿心后怕,倘若日后再突發意外,依舊將醫療簽字的責任全部推給遠房侄子,既不合情理,也缺乏法律保障 。這次闖過來了,下次呢?
委托專業機構擔任監護人,就醫照護有人管
經張嚴介紹,張右前往中華遺囑庫,了解并辦理了意定監護。中華遺囑庫是由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聯合北京陽光老年健康基金會共同發起實施的全國性公益項目。
張右最終委托一家專業監護機構擔任自己的監護人。雙方簽署規范的意定監護協議并完成公證。此后,當張右再次突發疾病就醫時,該機構作為合法監護人,代為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對接診療方案、辦理住院繳費;出院后,機構還安排上門康復護工。與此同時,機構同步代為照料養老院中90歲高齡的母親,代繳養老費用、協調照護方案。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明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中華遺囑庫北京豐臺分庫項目志愿者李艷艷向記者介紹,簡單來說,意定監護就是趁自己意識清醒時,提前選好信得過的人或機構,將來萬一失能失智了,他們可以替自己做決定。李艷艷表示,這讓像張右這樣沒有法定監護人的獨居老人,有了“我的監護人我做主”的法律通道。
李艷艷表示,目前我國獨居老人群體日益龐大,離異、無子女、子女不在身邊的情況越來越普遍。很多老人覺得“我現在身體還行,不急”,但突發狀況往往令人猝不及防。她建議有相應需求的公眾應趁意識清醒時盡早規劃,意定監護必須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辦理,不要等到躺在病床上才后悔。
此外,李艷艷表示,選擇專業機構作為監護人是值得考慮的選項。 很多獨居老人擔心找不到合適的個人監護人,他們的親屬可能不在身邊,朋友年紀也大了。專業監護機構有規范的服務流程和法律資質,能夠提供持續、穩定的監護服務,涵蓋醫療簽字、照護安排、財產管理等各方面。(文中張右、張嚴為化名)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王森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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