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今日雁塔”消息,2026年7月1日12時10分左右,一男子在西安市賽格商場墜亡,墜樓者為該商場某商戶負責人。經公安部門現場勘查、調查走訪,現已排除刑事案件。記者注意到,商場高層多處欄桿處,已經加上護欄。
事件發生后,關于墜樓者身份及其生前發布的朋友圈內容在互聯網上迅速傳播。7月2日,經紅星新聞記者多方核實,墜樓者為陜西利和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嚴某,該公司代理了某運動品牌在陜西區域的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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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格商場高層多處欄桿已經加上護欄
對于嚴某的離世,多名該公司已離職的員工在社交平臺留言懷念:“過年還給我發拜年微信問候,他從來不會因為自己是老板而高人一等……您一路走好。”“作為利和曾經的一名員工,每次去公司開會見到您,您永遠是樂呵呵的,今天看到這樣的消息簡直不敢相信。”
網傳畫面顯示,嚴某墜亡地點位于商場負二樓一處流水景觀處。事件發生后,工作人員立即手持圍布遮擋現場,公安人員亦到場處置。
7月1日晚,紅星新聞記者致電嚴某親屬。電話中家屬告訴記者,嚴某生前因被商場罰款,經營已舉步維艱。雪上加霜的是,6月30日,他又突然收到商場方通知,稱場地合同到期不再續約,要求其位于負一樓和五樓的店鋪必須撤場。隨后紅星新聞記者提出,能否提供商場的處罰單據?家屬表示正在處理善后,暫不方便提供。
針對網傳賽格商場與墜樓者所在商鋪間的商業糾紛問題,“今日雁塔”官方通報稱,雁塔區已成立由市場監管、商務、公安、司法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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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某原來位于商場五樓店鋪內的裝飾已經被拆除
7月2日上午,紅星新聞記者來到嚴某家屬所說的五樓和負一樓店鋪。嚴某位于五層的店鋪內,裝飾已全部拆除,并被另一運動品牌的圍擋覆蓋。周邊商戶告訴記者,該店鋪于6月30日晚撤場。而負一層的原店鋪如今新開了一家運動品牌,正在正常接待顧客。店內員工及周邊商戶證實,此前該店為嚴某所經營的品牌,同樣于6月30日晚撤場。
當天,紅星新聞記者前往位于商場23樓的西安賽格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就網傳嚴某與商場的糾紛問題進行核實。該公司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公司已成立相應專班負責處理此事,“我們昨天已經在溝通對接,無論是核實情況還是后續處理,都會有一個結果。”
紅星新聞記者 鐘夢哲 攝影報道
編輯 楊珒 審核 高升祥
延伸閱讀
12歲小學生小張(化姓)因涉及早戀問題,班主任在班會上對其公開批評教育、使用不當語言,還要求學生寫字條“寫出班上的各種情況”。放學回家后,小張跳樓墜亡。事發后,小張父母將學校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學校賠償92萬余元,并為小張恢復名譽及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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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中級人民法院
6月29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廣西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小張父母及學校的上訴請求。此前一審法院認為,班主任公開對學生早戀問題進行批評教育,未能注意方式方法,未能充分考慮小張的心理承受問題,學校負有一定過錯,需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小張父母9.7萬余元。
事發:
因涉及早戀被老師公開批評
小學生放學回家后墜樓身亡
一審法院認定:小張生前于2019年就讀于某校的小學某班,星期一至星期五在校,周五放學后乘坐直通車返家。
2024年11月1日,星期五,15時36分,該班開始例行班會。15時50分,班主任黃某提出有同學反映班上同學存在早戀的問題,誰“舉報”誰就站起來說。某同學站起來說小張存在早戀行為。15時51分,黃某要求小張站起來說明情況,小張站起來回答……16時07分,黃某說:“我真是不明白,有這么癢嗎,你們現在?非得要在這個年紀去談嗎?……是不是要跟風?誰喜歡誰?就是要選一個喜歡,管他是什么……”16時14分,黃某說:“現在拿出你們的草稿紙,十分鐘的時間寫出班上的各種情況,你已知情的班上的各種情況。”16時25分,班里學生按老師要求開始往前傳遞上交字條。16時27分,班會課結束,后小張乘坐直通車回家,18時25分到站,跟隨母親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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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戀的學生(圖片來自網絡,與內文無關)
小張上述字條書寫的內容為:“在宿舍,很多男生出來或者去其他宿舍打鬧,在晚上的時候,有些同學故意咳,然后開燈時提前串通好,熄燈后,一起咳。還有一些在宿舍打鬧,或者玩一些游戲。宿舍還有時出矛盾,大吵大鬧。還有我早戀問題,當時確實是因為一時沖動,但我也深刻意識到了我的問題,這么做確實不對,我覺得應該好好學習……”。16時30分,黃某隨即拍照該字條,通過某平臺發給小張的母親。
2024年11月2日7時35分,監控視頻顯示有人墜樓;7時40分,小區管理人員向當地110報警;7時58分,公安機關派員到場封鎖現場。經醫護人員確認小張已無生命體征。為查明案情,一審法院向警方函詢取得1份《情況說明》:小張符合墜樓特征,排除刑案可能。
另查明,某學校組織的學生心理測評顯示,小張2023年秋季學期:情緒穩定,積極樂觀,能較好應對學校壓力;2024年春季學期:與同學相處融洽,情緒穩定,能主動參與集體活動,尊重老師;2024年秋季學期:課堂專注度良好,能按時完成作業,情緒穩定,遇到難題會主動向老師同學求助。
法院:
老師未能注意方式方法
學校擔責10%賠9.7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事發時,小張已年滿12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具備與其年齡相適應的危險認知、心理承受及問題處置等能力,其選擇輕生,應對自己的行為產生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認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小張在周五放學后返回家中,應當由其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關注其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采取有利于其健康成長的積極作為。小張的父母在得知小張早戀后,未能及時察覺到小張的心理變化,未正確加以疏通、引導,造成小張輕生,具有一定的過錯,亦應對小張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和管理義務。學校應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在例行班會上,班主任對包含早戀等問題的多位學生(含小張)進行公開批評教育,未能注意方式方法,未能充分考慮小張的心理承受問題,應當采取事前與家長溝通,與學生私下談話更為妥當。應著重從知識傳授和健康成長方面開展工作,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態,鼓勵男女生正常交往,正確對待早戀問題,多爭取從社會、家長方面尋求解決辦法,避免事故的發生。
法院指出,本案事故雖未發生在教育機構內,但從班會課后小張的反應看,其因老師在班會課上對早戀問題的處置,受到了一定影響,系本案事故的原因力之一。學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綜合案情,對于小張的死亡,小張應負主要責任,一審法院酌定學校承擔10%的責任。
小張死亡造成的損失合計875144元,學校承擔10%,即87514.4元。一審法院酌定學校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以上合計97514.4元。小張父母主張學校恢復小張名譽,并賠禮道歉,沒有充分證據證實,故該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經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某學校向小張父母賠償97514.4元。一審判決后,小張父母、學校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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