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陽江市陽東區應急管理局7月1日公布的《陽東塘坪一廢舊輪胎煉油點“12·30”一般可燃氣體爆炸事故調查報告》顯示,經調查認定,塘坪“12·30”事故是一起因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作業人員違規駕駛非防爆抱夾式叉車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導致的一般可燃氣體爆炸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經調查認定,胡某藝、梁某輝和黃某軀3人投資經營一家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土法煉油”生產點,2025年11月安裝生產設備,2025年12月初開始建設生產。不到一個月,2025年12月30日4時39分左右,該煉油點發生一起爆炸起火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32萬元。3人均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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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廢舊輪胎煉油點位于塘坪鎮紅五月農場25隊虎嶺,由胡某藝、梁某輝和黃某軀3人投資經營。生產工藝主要是使用兩臺裂解爐及其配套設備,通過加熱到400℃—600℃,使輪胎分解產生橡膠油、碳粉和鐵絲。該廢舊輪胎煉油點采用改裝高壓鍋爐間歇式裂解工藝,無密閉生產系統、無環境保護設施、無安全生產保障措施,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7號)1,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土法煉油”落后生產工藝裝備,無法辦理任何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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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輪胎煉油點是分兩班進行作業,2025年12月29日23時許換班,梁某沖、盧某強和黃某億3人上夜班。梁某沖負責開抱夾式叉車搬運廢舊輪胎原料,黃某億將廢舊輪胎投放至裂解爐內,完成裂解爐裝料、爐體封蓋作業,配合完成停爐后的爐內殘渣清理作業;盧某強負責裂解爐的點火升溫、燃料添加、停火控溫等。12月30日4時20分許,突然爆炸起火。事發時,1號裂解爐已停止加熱、處于待冷卻狀態,2號裂解爐爐內空置無物料。事發時,梁某沖坐在2號裂解爐旁邊的抱夾式叉車上,盧某強在2號裂解爐后方區域,黃某億在2號裂解爐前方區域。事故造成梁某沖全身衣物被高溫火焰燒毀,盧某強后頸下方、左小臂部位燒傷。
梁某沖(事故死者),男,48歲,廣西德保人,是涉事抱夾式叉車駕駛員、廢舊輪胎煉油點的新員工,截至事發前工作了約十天。
事故調查報告指出,現場2臺裂解爐,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明確淘汰的明火高溫加熱釜式蒸餾裝置、廢舊橡膠土法煉油工藝裝備,無安全閥、壓力/溫度自控系統、緊急泄壓裝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等任何法定必備安全條件,無法實現爐內工況的有效監控與風險應急管控,本質安全水平為零。鐵棚右后方約10米處為配套可燃氣體集氣袋布設位置,該集氣袋為無資質、無防破損保護、無超壓泄放裝置的“三無”簡易設施,爐內產生的可燃氣體持續輸送至集氣袋內,通過密封不嚴處或破損部位向外泄漏。鐵棚中的泡沫夾芯板為易燃材料,爆炸發生后快速引燃蔓延,造成棚頂燒穿、地面全域燒焦的后果。
梁某沖違規駕駛非防爆型抱夾式叉車,在叉車運行過程中,發動機高溫尾氣、電氣線路打火、或叉車金屬部件與裂解爐/地面金屬構件接觸摩擦產生的機械火花,直接引燃廠房內積聚的爆炸性混合氣體,引發可燃氣體爆炸及后續燃燒。
胡某藝、梁某輝和黃某軀3人,作為廢舊輪胎煉油點的股東之一,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廢舊橡膠土法煉油落后工藝設備,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仍組織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胡某藝作為現場主要負責人,拒不交代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報告指出,經查,在本起事故中未發現有關監管部門存在需承擔事故責任的情形。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如發現上述單位或其他單位(個人)存在違紀違法行為,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理。
來源:澎湃新聞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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