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高溫津貼是許多戶外勞動者的“清涼權益”,但在實踐中,因崗位性質、工作環境引發的爭議時有發生。本期《惠州法治時間》,我們通過一起案例,讓大家了解,高溫津貼,不是“可發可不發”的福利,而是法律劃定的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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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張某入職大亞灣開發區的一家公司,擔任司機助理,并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該崗位主要負責協助司機清運垃圾,工作強度較大,日常作業時間較長。入職一年后,因崗位調整等問題,張某與公司產生分歧,隨后向相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爭議的焦點之一,便是高溫津貼。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羅帥:司機助理就是坐在司機旁邊,一起把垃圾搬到垃圾車上面的一個角色。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在工作過程當中,大部分時間都在車上,而且車上有空調認為是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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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的這份工作,和我們平時所看到的小區內的垃圾清運還不太一樣,使用的是較為大型的環衛車輛。綜合工作時間來看,每天大約有6-7個小時都是戶外作業。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羅帥:綜合相關的案件情況來看,我們認為他在下車清運垃圾的過程當中,其實是屬于露天工作的情形,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發放高溫津貼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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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最終法院審理認為,用工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張某發放用工期間六個月的高溫津貼共計1800元。
眼下進入到暑季,法官介紹,在司法實踐當中,存在不少勞動單位拒絕支付或者克扣勞動者高溫津貼的情形。《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每年 6 月至 10 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 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應當對相關法律有所了解,以便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羅帥:高溫津貼的覆蓋范圍其實也是比較廣的,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還有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以及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外賣、快遞這些新就業形態的勞動者,只要是符合相關的規定的,都可以領取高溫津貼,不存在說一些用工形式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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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廣東省現行的高溫津貼標準固定為每人每月300元。針對勞動者月度出勤不足整月、臨時輪崗、短期務工等情況,可按天數折算,折算標準為每人每天13.8元。用人單位發放高溫津貼時,必須在工資清單中單獨列明項目和金額,不得含糊計入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更不得變相抵扣、沖抵工資。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羅帥:勞動者如果遇到了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者是克扣、抵扣的情況,首先要注意留存證據,包括要留存好勞動合同、工資清單、工資發放的流水,以及工作場景的照片或者視頻,還有考勤記錄等證據。保留好證據之后,可以先跟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就可以向當地的人社部門進行舉報投訴,同時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話,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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