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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人民論壇網-人民論壇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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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官員的權力既可以用于興利除弊、造福百姓,又可能成為營私舞弊、貪贓枉法的工具。正因為官員掌有權力,其違法行為往往更加隱蔽。如何有效發現官員的違法線索,始終是歷代監察面臨的重要問題。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源遠流長,通過不斷的實踐積累了極為寶貴的經驗。這些實踐探索,不僅為當時的吏治肅清提供支撐,而且為今天的權力監督留下可資借鑒的啟示。一起關注本期人民論壇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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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上追蹤:通過文書審查發現線索
中國古代行政文書制度建立較早。秦時以“書同文”強調統一,而漢代則確立“章、奏、表、議”的文書類型化管理。秦漢時對官員政績進行考核的“上計”制度,就是建立在較為完備的文書制度基礎之上。漢武帝時,長沙國臨湘縣向中央輸送特產,經上級機構核對計簿,發現實際接收數量與賬面記錄不符,最終認定官員有“計誤”責任。文書核查還是發現貪污腐敗的重要方法。三國吳嘉禾二年(233)時,上級官員在檢查長沙郡的官鹽簿時發現,負責此事的地方小吏許迪,在賣鹽記錄中只記錄賣鹽之數和得米之數,卻將最重要的鹽米比價忽略,似有失職。嘉禾四年(235),當值官員廖咨核查相關賬目時發現,許迪有貪污鹽銀的嫌疑。雖然許迪在審訊中翻供,但有官方賬簿的確鑿證據,最終認罪。
文書是行政過程的真實記錄,中國古代對文書核查逐漸規范化。唐代初步形成“勾檢”制度,宋代則有“點檢案卷”制度,對文書進行定期核查。南宋理宗端平年間(1234—1236),監察御史吳昌裔核查案卷時發現一樁陳年積案,州縣官不敢作出判決。經過認真調查,吳昌裔發現,此案名為田產爭訟,實為宋代宗室、兵部尚書趙善湘的兩個兒子占奪百姓土地。吳昌裔收集證據后連續上書彈劾,最終兄弟二人受到懲罰。
元代建立更為嚴格的“照刷文卷”制度,御史臺在糾彈百官犯罪時,把“刷磨諸司案牘”作為發現案件線索的常規監察方法。元世祖時,桑哥因擅長理財被世祖任命為尚書右丞相,桑哥恃寵而驕,御史畏其威勢,不敢多言,查驗文書時也多受其擺布。世祖欲治其罪,桑哥以已過御史照刷的文書自辯。侍御史杜思敬詳核文卷,指出桑哥等人破拆文書、擇有利者奏對。近侍阇里指出,文書以朱印封縫,以防止舞弊。桑哥破印拆卷與人爭辯,不敢示人的文卷中定有問題。最終桑哥伏罪。
明清行政文書繁多,包括呈文、咨文、移會、照會等數十種往來文書,以及各類檔冊、簿籍、清冊等文卷。朱元璋對官吏貪腐行為極為痛恨,常親自查閱相關賬籍文卷。洪武十八年(1385),御史余敏、丁廷舉等舉報戶部侍郎郭桓等人有貪污侵吞秋糧之嫌。朱元璋聞聽下令徹查,調閱大量戶部賬冊和收支記錄,通過比對各地上報的稅糧數字與戶部各倉現存糧食數量,發現入庫數與應征數嚴重不符。可見,審查文卷、賬冊在經濟類案件的線索發現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照刷文卷”是對各級官府存檔的賬籍文書進行定期核查,而奏章是古代官員直接上呈皇帝的文書,核查其內容同樣可以發現違法線索。順治時,刑科給事中魏象樞通過比對兩份不同奏折,以此發現官員的犯罪事實。時任安徽東流知縣的鄧繼球,隱瞞并侵吞九百余兩蘆田稅賦。江南總督馬國柱上疏彈劾。安徽巡撫王懩收受鄧繼球三千兩白銀,上奏為其辯護。刑科給事中魏象樞將王懩的奏折與馬國柱的奏折進行對比,發現明顯破綻。順治帝下令徹查,鄧繼球被嚴懲,王懩被罷免官職。
中國古代嚴格的文書制度為發現違法線索打下根基,文書使得各級行政行為“有據可查,有跡可循”。文書有著規范化的記錄和流轉程序,不僅提高政務運行的透明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官員的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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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監督:抵近權力場域捕捉線索
官員在具體行政活動中行使權力,也在這一過程中違法犯罪。監察官員只有熟悉行政過程,甚至參與行政過程,以抵近監督的方式開展監察,才能更有效地發現違法行為。唐宋時,這種抵近監察就逐漸形成制度,如宋神宗曾下詔:“御史臺秋冬季序差御史一員,赴三省點檢諸房文字稽滯,毋得干預其事及見執政”。盡管此處專為檢查“文字稽滯”,但是這一安排也為御史提供了抵近監督的渠道。
監察官員參與官員的政績考核,既可以防止考核中的徇私舞弊,又可以發現官員日常行政中的問題。明清時,都察院參與出題、評判等考核全過程。萬歷二十三年(1595),吏部尚書孫丕揚主持京察大計,“九江知府沈鐵嘗為衡州同知,發巡撫秦燿罪,江西提學僉事馬猶龍嘗為刑部主事,定御史祝大舟贓賄,遂為庇者所惡。考功郎蔣時馨黜之,丕揚不能察”,而監察御史趙文炳則收集證據,對之加以彈劾。
科舉考試是徇私舞弊多發之處,監察官員參與科舉考試,嚴格監督考試過程和閱卷,以此發現違法線索。明嘉靖四十三年(1564),在順天府鄉試中,給事中辛自修、鄧楚望與御史羅元禎擔任科場監試官,通過現場巡察、核對考生身份與資格,當場查獲生員章禮等五人假冒順天府戶籍應考,以及監生項元深等三人夾帶作弊、私通關節。進一步追查發現,項元深系禮部主事戚元佐同鄉,戚元佐存在徇私引薦、關照舞弊考生之嫌;戶部尚書高燿為子打通關節,安排其弟高燦出任同考官。此案由監察官員在科場監督履職中直接發現線索,成為明代科場監察的典型案例。
咸豐八年(1858),在順天鄉試中,監察御史孟傳金對考生所答試卷進行“磨勘”,審查考生所交墨卷與經過謄抄、準備交由考官批閱的朱卷是否一致。孟傳金發現,有一份墨卷與朱卷的內容不符,朱卷改動了墨卷上七處錯別字,遂上奏咸豐帝。咸豐帝調閱試卷,發現多達五十份問題卷。其中,考生羅鴻繹的試卷錯別字達三百余字,仍中舉。最終,主考官柏葰被處斬立決,同考官浦安、兵部主事李鶴齡、考生羅鴻繹照例斬決,受處罰者多達九十余人。
司法審判是權力交織的場域,易生貪腐大案。中國古代早有監察官員參與案件審理的傳統。西漢時,“廷尉梁相與丞相長史、御史中丞及五二千石雜治東平王云獄”,“賀良等反道惑眾,奸態當窮竟,皆下獄,光祿勛平當、光祿大夫毛莫如與御史中丞、廷尉雜治”。被糾察和監督的官員移送司法機關審判后,御史作為前期的“問題發現者”參與審判。
元代對監察官員參與司法審判已有詳細的制度規定。《設立憲臺格例》第3條規定:“諸訴訟人等先從本管官司陳告。如理斷不當,赴中書省陳告,究問歸著,若中書省看循或理斷不當,許御史臺糾彈”。元成宗大德年間(1297—1307),浙西肅政廉訪使張珪,發現鹽司官員以奸詐手段牟利、欺上瞞下的線索,準備上奏彈劾。涉案官員聞知,便賄賂元成宗身邊的近臣,誣告張珪施行巫術以阻撓鹽法的實施。元成宗下令御史臺官員參與中書省審訊,張珪的清白得以恢復,鹽運司官員最終“皆伏罪”。
明清時代,監察御史在“圓審”“會審“熱審”“秋審”及地方各級案件中,承擔審判和監督職責。清同治年間,余杭知縣劉錫彤和杭州知府陳魯草率定案,致楊乃武判斬立決,小白菜判凌遲。都察院接楊家人申訴,案件發回浙江重審,按察使蒯賀蓀、巡撫楊昌浚及學政胡瑞瀾復審均維持原判。刑科給事中王書瑞上奏指楊昌浚偏袒、官官相護,戶科給事中邊寶泉上奏指出胡瑞瀾辦案疑點及案卷材料被“彌縫”,請求刑部提審。最終,中央組織由都察院參與的三法司重審,案情大白。兩位監察官員對司法過程的深入了解和線索探尋,是冤獄得以平反的直接動力。
對權力的抵近監督,需智勇兼備。乾隆四十七年(1782),監察御史錢灃彈劾山東巡撫國泰、山東布政使于易簡徇私枉法,向各州縣索要賄賂,導致各地府庫虧空。乾隆命戶部尚書和珅、左都御史劉墉及錢灃前往查辦。和珅暗中袒護,派人送信讓國泰向商人借銀充實府庫。錢灃跟蹤送信仆從,搜出國泰回信,獲得案件重要線索。錢灃到達濟南后力主查驗庫銀,發現庫銀成色混雜,國泰和于易簡最終認罪伏法。錢灃不畏權臣,并借助非常手段獲得案件線索,其勇氣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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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行察訪:通過實地巡察發現線索
地方官員在各地執行政務,其政績好壞及是否違法,均需接受有效監督。最初,天子巡狩四方以加強對地方的監督,隨著官僚制度的發展,巡察四方逐漸成為監察官員的重要職責。漢武帝時,將全國分為十三州部,每部設刺史一人,以《六條問事》為職責規范,定期巡察郡國,從此巡察成為制度。
何武為漢宣帝時的揚州刺史。何武巡察地方時,先至學宮與官學生交流地方政務得失,再到傳舍向農民核實農情,做到心中有數才面見當地主政官員。何武還親自審錄囚徒,調查冤獄。時任九江太守的戴圣是《小戴禮記》的作者,雖為當時的儒學大家,但其在治理地方時多有不法。何武查得證據后,故意公開奏章內容加以彈劾,最終迫使戴圣辭職。
西漢時期,除刺史巡察地方外,還派出大中大夫等官員“循行天下”“覽觀風俗,察吏得失”。魏晉時期巡察進一步制度化,晉武帝時制定《察長吏八條》,對巡察地方作出詳細規定。至隋唐,巡察制度進一步完善。隋代專設司隸臺巡察地方,唐代將全國分為十五道監察區,每道設觀察使,實行“分道巡按”,并頒布《巡察六條》作為專門法規。
唐憲宗元和四年(809),監察御史元稹赴劍南東川道查案,先后發現瀘州刺史劉文翼涉嫌貪污、前任東川節度使嚴礪涉嫌違法。嚴礪利用職權,將無辜百姓誣稱為叛賊同黨,非法沒收轄區內八十八戶人家的家產,以此充實個人財產。此外,嚴礪還擅自加征草料增加百姓負擔。元稹在奏章中詳細列明具體數據。若非深入實地調查,很難得到如此翔實的證據。
宋代為防止監察官員在地方坐大,先后設置轉運使、提點刑獄司等地方監司。紹興二十六年(1156),宋高宗要求監司到任后須“遍詣所部,稅賦之足否,財用之多寡,民情之休戚,官吏之勤惰,悉加訪問”。元代則是將官員外派,稱行御史臺,后又設肅政廉訪司,定期巡察州縣。明代設十三道監察御史,分省監察,另設有巡按御史,以天子名義巡察四方。此為古代典型的巡察制度。
明萬歷四十七年(1619),監察御史左光斗奉命巡視京城中城,從一批自稱“候補官員”的可疑人員中發現異常。貢生李友芝、郭希孟等人與吏部胥吏往來密切,卻查詢不到銓選履歷。左光斗順藤摸瓜,繳獲假印七十余枚,逮捕假官一百余人,主使金鼎臣被處以極刑,“輦下震悚”。此案是明代監察御史在巡察中,通過深入一線發現案件線索的典型案例。
明代的按察使常兼監察御史之職,其職責同樣是巡行地方、查獲不法。明成祖時,監察御史、浙江按察使周新常微服巡察州縣。某次,為獲取某個縣令的違法線索,周新假扮成普通百姓,故意觸怒縣令。縣令想對他拷打重罰,又聽說按察使將來巡察,遂暫將周新關入大牢,留待之后懲治。周新利用進入牢房的機會,在獄中向囚犯了解情況,掌握縣令貪污證據。隨后,周新向獄卒亮明身份,縣令得知大驚,匆忙前來謝罪。周新則利用獄中訪察所獲證據,彈劾罷免該縣令。
清沿明制,監察御史增設至二十道,以督撫代替巡按御史,都察院最高長官左都御史有巡察地方的責任。乾隆三年(1738)冬,都察院左都御史索柱出京辦差,途經雄縣時,看到田地中水連數十里,大量土地遭災。百姓指稱,知縣彭體仁隱瞞災情、不予救濟。索柱實地察訪核實后上奏,經直隸總督孫嘉淦復查,知縣彭體仁被革職。可見,從百姓處直接獲取信息,有助于發現官員的違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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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情上達:從民間告發中搜集線索
允許百姓上告是獲得官員違法線索的重要渠道,中國古代王朝多允許百姓上告,如北魏明元帝神瑞元年(414)下詔:“守宰不如法,聽百姓詣闕告之”,而太武帝于太延三年(437)也指示:“夫法之不用,自上犯之,其令天下吏民,得舉告守令不如法者”。為方便百姓上書告冤,還設有“路鼓”“肺石”。至魏晉南北朝,上告成為制度,朝堂外置有登聞鼓,允許百姓擊鼓鳴冤。
唐代還規定,百姓擊鼓告狀,主管官吏必須立即受理,拒不受理者按失職論處。唐德宗貞元年間(約792),侍御史穆贊受理已故陜虢觀察使盧岳的侍妾裴氏爭產案。裴氏為盧岳育有一子,盧岳死后,其正妻拒絕分給財產。裴氏母子遂向官府提起訴訟。御史中丞盧佋是盧岳的同宗族人,私下要求穆贊對裴氏處以重罪。穆贊堅持秉公審斷,維護裴氏母子權益,因此得罪盧佋。盧佋串通宰相竇參,指使侍御史杜倫羅織罪名,將穆贊逮捕下獄。其弟穆賞敲登聞鼓鳴冤。唐德宗命三法司重審,查明真相,穆贊平反,后歷任刑部郎中、御史中丞等要職。
宋朝設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等專門機構,負責受理百姓上訴、舉告和請愿。此前由皇帝、中央高級官吏進行的非制度化采風,全部轉歸登聞鼓院和登聞檢院辦理。鼓院負責采集和接納百姓的意見,若不受理或處理不公,百姓可向檢院進狀;若檢院仍處理不公,可向御史臺告發。宋太宗太平興國九年(984),開封寡婦劉氏因通奸怕被繼子王元吉告發,反誣其在食物中下毒。開封府主審官韓昭裔以酷刑“鼠彈箏”逼供,王元吉屈打成招。其妻張氏敲登聞鼓鳴冤。宋太宗命御史臺重審,查明劉氏誣告。主審官韓昭裔、推官張雍在審判中失職,皆免官,受賄吏員等“決杖流放海島”。太宗還下詔,禁止在辦案中使用“鼠彈箏”等拷訊手段。
明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朱元璋在午門外設登聞鼓,由監察御史值守。凡民間詞訟,經府州縣及按察司審理,仍覺不公,或有冤抑機密重情,可擊登聞鼓。監察御史須立刻上奏;擅自阻隔者也要獲罪。清沿明制,仍有登聞鼓的設置,進一步區分為叩閽與京控,程序有別。都察院深度介入百姓的上告,制度更加規范化。
康熙十一年(1672),南城御史高永印接獲浙江百姓孫吉士控告,指稱兩浙巡鹽御史杭啟和常錫印,有額外攤派和勒索百姓錢財的罪行。康熙命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李之芳、吏部郎中宜昌阿、刑部郎中葛思泰,共同前往浙江查案,后查明孫吉士所告各項罪名均屬實,最終二人被處“絞監候”。
乾隆十三年(1748)有尼僧羅柴氏京控。貢生陳學愈因買房與羅柴氏發生爭執,遂勾結差役捏造羅柴氏“邪教惑眾”罪名。浙江按察使萬國宣未經核實便下令捉拿。羅柴氏與庵內尼姑五人投井,三人溺亡。萬國宣與巡撫常安受幕賓、書吏賄賂,草率結案,將羅柴氏跳井事件定性為“畏罪自盡”。羅柴氏幸免于難,赴京向都察院控告,最終陳學愈正法,按察使萬國宣革職。
遭受欺壓的百姓往往能夠提供真切的案件線索,因此,建立百姓直接上告的制度,恰恰是發現違法線索的重要渠道。古代監察制度高度重視這一渠道,不僅設置完備的程序,而且給予相應的制度保障,既可以有效打擊官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又防止上告被濫用。
上文略有刪減
選自 | 《人民論壇》雜志 2026年第11期
原標題 | 古代監察如何發現違法線索
作者 |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夏揚
新媒體編輯 | 王思楠 趙光菊
原文責編 | 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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