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值畢業季,許多人不久后將入職單位、簽署勞動合同,進行輪崗、定崗。近日一則勞動爭議案在網上引發廣泛討論。一位在勞動合同中原本定崗的電工突然被調去做飼養員,是合理用工還是變相裁員?
電工被調崗做飼養員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來自湖南的龍某此前通過面試應聘進入一家畜牧公司服務部從事電工工作,主要負責維修養殖戶的視頻監控設備。在工作一年多后,公司領導找他談話,說要裁撤電工崗位,讓龍某到養豬場去當飼養員。龍某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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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后,龍某在辦公系統中收到一份調令,明確讓他從服務部調到育肥場,崗位為飼養員。龍某再次與公司協商無果后,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經勞動爭議仲裁院溝通后,畜牧公司表示不同意調解。
龍某不服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畜牧公司與龍某簽訂的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明確:畜牧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或生產經營狀況,對龍某的工作崗位進行變更,因此龍某應轉變就業觀念、依照約定服從調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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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崗過渡期間,公司還曾兩次向龍某下達催崗通知函,要求龍某去育肥場報到,如果逾期未報到,將視為曠工處理,而龍某并未如期上崗。一審法院認為,龍某無正當理由拒絕到新崗位報到、接受崗位培訓,其行為已構成消極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情形,因此,法院不支持龍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訴求。
如此“調崗”
是否具有正當性與合法性?
一審后龍某不服,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公司調整崗位是否具有正當性與合法性?是否有借調崗之名,變相逼迫勞動者離職的情況?
據法官介紹,被告畜牧企業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的抗辯理由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第一點是勞動者曠工,并不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第二點是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本身就有調整工作崗位的權利;第三點,是用人單位在調整工作崗位之后,并沒有降低這個勞動者的薪資待遇,所以調崗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二審法院認為,法律依法保障企業的用工自主權,但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當中,其用工自主權也應當有一定的邊界,不能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體到本案當中,勞動者入職的時候,跟公司的人事部門溝通的崗位是電工崗位,勞動者也具備相應的證書,與飼養員這個崗位的性質、工作的內容、工作的環境、專業技術的要求,都存在著很大的區別。這種工作崗位約定的變更,應當是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變更,屬于對合同事項的重大變更。
此外,法院審理發現,企業盡管對龍某說要裁撤電工崗位,之后卻又將這一崗位外包出去,證明企業還是需要這一工種,但是企業并沒有拿出任何有關龍某無法勝任該崗位的證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雙方未能就此重大變更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畜牧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屬于用人單位的根本違約行為,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因此湖南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要求涉案畜牧企業限期內支付龍某經濟補償金。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科研處處長兼法學院院長肖竹表示,勞動者在遇到類似調崗的勞動爭議時,在維護自身權益時要注意:首先勞動者不能簽字,同時需要保留用人單位通知調崗的相關通知,原有崗位的勞動合同,還有工資流水等相關證明;第二,當接到這些通知的時候,勞動者需要盡快把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給用人單位;第三,勞動者拒絕調崗后,建議還是要堅持去原有崗位打卡,繼續履行合同,這樣會對未來的維權更加有利。
來源 | 央視新聞
編輯 | 劉 珂
審讀 | 郭建華
二審 | 蔡志軍
三審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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