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成年,欠的錢就該父母還。”長期以來,這一認知廣泛流傳,很多人認為,監護人必須為未成年子女的所有民事行為買單,債務清償更是毫無例外。
然而,司法實踐中并非一概而論。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昭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判決未滿18周歲的借款人獨立承擔還款責任,其父母無需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2025年9月,原告蔣某以花唄套現的方式向17歲的胡某出借資金共計3萬元。借款發生后,胡某僅向原告返還了1萬元,剩余2萬元遲遲未予清償。
為維護自身權益,蔣某將胡某及其父母一并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昭平縣人民法院,要求3人共同償還欠款。庭審中,胡某父母辯稱,對案涉借款并不知情,胡某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且借款發生時,胡某已輟學務工,獨立生活,債務應由胡某個人承擔。
“該案審理核心存在兩大關鍵法律要點,分別對應案件主體責任認定與借貸行為效力認定。”昭平縣法院黃姚法庭庭長黃薇薇介紹。
昭平縣法院審理查明,案涉借貸行為發生時,被告胡某已年滿16周歲。經查實,胡某高中輟學后長期穩定務工、獨自居住生活,完全依靠自身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民法典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胡某雖未滿18周歲,屬于未成年人范圍,但其已脫離監護人監護,已有工作且獨立生活,以自身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情形,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案涉債務理應由其個人獨立承擔。因此,案涉債務屬于胡某個人債務,應由其自行清償,其父母無需承擔任何代償責任。
花唄套現轉貸,涉案借貸行為無效。原告蔣某出借款項的資金來源并非自有資金,而是通過花唄套現的方式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后轉借他人。該套取金融信貸資金轉貸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違法行為。根據無效民事行為的處理規則,合同無效后無需參照借貸約定計息、追責,但借款人因該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法院依法判令胡某返還實際取得的2萬元款項。
“本案的裁判結果打破了‘未成年人欠債,父母必然代償’的大眾固有認知。”黃薇薇介紹,我國法律并非無條件為未成年人的債務提供監護兜底保障,年滿16周歲、依靠自身勞動獨立生活的未成年人,法律依法將其擬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可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亦需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自行處置個人債權債務,其監護人無需代為承擔責任。
黃薇薇還表示,本案同樣帶來雙重法治警示。一方面,廣大群眾需明確,套取花唄等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他人屬于違法行為,不僅民間借貸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出借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全面保障,自身還可能面臨相應法律風險,切勿為牟取私利違規轉貸。另一方面,廣大青少年尤其是適齡務工者,要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消費觀念,堅持理性消費、謹慎借貸、誠信履約,清晰認知自身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切勿心存僥幸隨意借貸、消極避債,要自覺規范自身行為,主動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楚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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