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梅溪路3號、南陽市監獄四監區職工莊玉賓,2017年7月17日在南召縣大浪淘沙酒店,被潘某陽以拖欠三萬元工料款相要挾,被迫在空白《自然人信用擔保保證函》簽字。潘某陽當場出具書面承諾書,承諾全部貸款債務由其獨自承擔,莊玉賓無需承擔任何擔保責任。事后潘某陽聯合南召縣財信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私自填充擔保函核心金額,還偽造南陽市監獄四監區公章出具虛假收入證明,向南召縣人民法院提起擔保追償訴訟,案號(2018)豫1321民初3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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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自立案至判決全程存在兩處根本性送達違法,直接剝奪莊玉賓答辯、舉證、質證、辯論全部法定訴訟權利,一紙缺席判決將其列為連帶擔保人,法院執行階段扣劃其工資存款12萬余元,還下達限制高消費令,身為公職人員的莊玉賓全家唯一收入來源被凍結,出行、征信、家庭生活全面陷入困境。直至2026年法院恢復執行,他才知曉涉訴事實,多年申訴維權卻屢屢受阻。
第一重程序硬傷:開庭在前、文書郵寄在后,無合法傳票傳喚即缺席審判。判決書載明2019年2月26日開展第二次庭審,但法院直至2月28日才郵寄本案應訴材料,形成先開庭、后送達文書的倒置流程。莊玉賓調取卷宗、與承辦法官吳某成通話錄音均可證實,案卷內無任何2月26日開庭傳票存檔,自始至終未收到開庭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十項明確規定,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同時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要求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送達傳票,保障當事人準備應訴、行使辯論權。最高法送達司法解釋明確,合法傳票送達是缺席判決的前置法定條件,未提前送達傳票徑直開庭,屬于嚴重剝奪當事人辯論權的程序違法,是法定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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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重核心違法:莊玉賓從未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郵件因地址不詳退回,依法不能視為有效送達。本案莊玉賓從未前往南召縣法院應訴,未填寫、確認任何送達地址,法院僅單方郵寄至戶籍地,郵政回執標注“原址查無此人、遷移新址不明”,文書原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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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起訴、答辯時應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推定戶籍地送達的前提是當事人到庭、拒不提供地址且法院釋明后果并記入筆錄 ;第十一條明確,僅在受送達人自身過錯(確認地址錯誤、拒收、地址變更未告知)導致文書退回時,退回之日才視為送達,受送達人無過錯的,不適用該規則 。本案莊玉賓全程未參與訴訟、無任何過錯,法院僅憑戶籍地郵寄、文書退回即推定送達,完全不符合法定送達要件,送達行為自始無效。
兩份法院專遞回執、卷宗存檔記錄、法官談話錄音、證人證言、潘某陽承諾書、公章比對印件構成完整證據鏈,雙重程序違法疊加,原審判決程序根基完全崩塌。事發后莊玉賓持續維權:先向南陽中院申請再審,被告知向一審南召縣法院提交;2025年11月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遞交監督材料,省、市檢察院逐級轉至南召縣檢察院,基層檢察院以流程不符不予受理;2026年莊玉賓再次向南召縣法院申請再審,承辦法官吳某成、立案庭先后兩次制作調查筆錄,再審立案卻長期擱置。依據《民訴法》第209、217條規定,本案應屬本院院長,發現原裁判確有錯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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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是實體公正的底線,送達制度更是保障普通百姓訴權的第一道屏障。法律條文清晰劃定司法審判的行為邊界,未經合法傳喚缺席判決、無地址確認書推定送達均屬明顯違法情形。一紙違法判決,讓守法公職人員平白承受十余萬元財產損失、失信懲戒與精神煎熬,層層申訴卻遭遇程序空轉,司法糾錯渠道不暢,嚴重消解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懇請上級司法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徹查南召縣法院送達違法事實,依法啟動再審撤銷錯誤判決,免除其無端擔保責任,同步核查偽造證據、違規辦案相關人員責任,以程序糾錯守護法律底線,讓蒙冤普通人真正感受看得見、落得實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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