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劉思維)近日,深圳一家青少年“厭學矯正”機構負責人起訴維權的學員家長名譽權侵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3000元,其中包括1000元精神損失費、2000元律師費。
根據新京報2024年9月發布的報道《走出“扶禾”》,2023年12月,錢佳將重度抑郁的16歲女兒送進深圳市扶禾心理教育咨詢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扶禾”),接受“轉化”,每月學費2.5萬元。機構廣告宣稱:“解決厭學逃學、自閉不出門、焦慮抑郁等問題”,“助力五百多名學生重返校園”,“幫助孩子成長蛻變,平穩度過青春期”。
半年后,錢佳發現,女兒變得更加沉默,經常自殘,還嘗試過自殺。女兒接出扶禾后,錢佳報警、向屬地行政機關舉報,最終,屬地街道與消防、民政、衛健、教育、市監等多部門聯動執法,當時的學員被接回家,職工團隊解散了,扶禾搬離了原址,暫停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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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禾的廣告。圖/扶禾官網
與此同時,錢佳在社交媒體上發帖、微信群發言曝光扶禾和機構負責人寇明嬌。寇明嬌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向法院起訴錢佳,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2萬元,賠償原告因失業造成的經濟損失5.3萬余元,律師費和全部訴訟費等。2025年5月該案立案。
今年6月30日,龍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錢佳賠償寇明嬌1000元的精神損失費和2000元律師費,但未支持原告提出的公開賠禮道歉和失業經濟損失賠償。
一審判決認為,被告在社交媒體相關帖子下發布的評論中,關于收費問題、資質爭議、教學方式、飲食安排、關小黑屋等描述均指向扶禾提供的托管服務,屬于針對作為法人的扶禾的經營行為,不是直接針對原告個人實施的侮辱或誹謗。
但法院同時指出,被告針對寇明嬌本人的品德才能作出的一系列行為,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比如,錢佳在抖音賬號中指控寇明嬌作為扶禾創始人侵害未成年人,利用專業背景收費,實施虐待、體罰、侮辱等;并在寇個人照中面部部分標記紅色的“×”。
一審法院指出,被告雖提交了部分學生及家長的聊天記錄以佐證第三人存在虐待等行為,但相關陳述多為單方描述且未經司法機關核實,被告據此在公開網絡上發布嚴重負面的確定性指控,并將該負面評價與原告個人形象直接關聯,客觀上導致原告社會評價降低,主觀上存在一定過錯,符合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
一審判決書顯示,錢佳在群聊中多次指控扶禾存在虐待等行為,在群聊中發送“一個孩子的自述”,文章中公開原告公民身份號碼,稱原告作為扶禾負責人聲稱扶禾可緩解抑郁癥,實際采用極端且非法手段虐待學生等。法院認為,上述行為“超出對服務質量的一般批評范疇”,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錢佳告訴新京報記者,她不認可法院判決金額,準備上訴。寇明嬌表示,她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編輯 楊海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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