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王博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朱娟娟)騎行、露營、徒步等戶外運動日漸興起,結伴出行一旦發生意外,法律責任如何界定?“自甘風險”原則能否成為免責擋箭牌?日前,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夜間騎行引發的連環碰撞案件,判決認定“自甘風險”豁免的是風險,而不是過錯。
案情顯示,2024年6月的一個夜晚,騎行愛好者劉先生與6名騎友組隊,沿武漢東湖綠道郊野道騎行。劉先生位列第三,趙先生、孫女士緊隨其后。隊伍騎行速度維持在20~30公里/小時,屬常規休閑騎行。
當車隊行至一處路燈桿附近時,對向一輛觀光車為避讓其他共享單車,突然偏入騎行車道。前排兩名騎友緊急剎車避險,劉先生隨之急剎;但后方趙先生因剎車不及,前輪擦碰劉先生右腳;孫女士未能有效避讓,直接撞向前方,連人帶車壓在劉先生身上。
事故導致劉先生自行車車架斷裂,騎行服與手機屏幕受損;趙先生右臂受傷;孫女士車胎爆裂。因賠償協商未果,同年12月,劉先生將趙先生、孫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共計4萬元。
庭審中,孫女士辯稱,當晚活動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應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原則,其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趙先生則辯稱,自己僅輕微擦碰劉先生右腳,隨即被孫女士撞入草叢,造成劉先生倒地受損的是孫女士。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不符合“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條件。“自甘風險”豁免的是文體活動的固有風險,而非參與者的過錯行為,故本案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承辦法官結合交通大隊詢問筆錄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認定:劉先生作為前車,雖因避讓急剎,但未能為后車留出更充足避險空間,其急剎行為是事故誘因之一;趙先生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導致首次擦碰,是事故升級的直接原因之一;孫女士同樣未保持安全距離,在趙先生已發生狀況時未能有效避讓,是導致損害結果的最終作用力。三人的行為環環相扣,共同導致了損害結果。
法院認定:劉先生、趙先生、孫女士對事故均存在過錯,酌定責任比例為劉先生30%、趙先生35%、孫女士35%。據此判決趙先生、孫女士各賠償劉先生1.5萬余元,劉先生自行承擔1.3萬余元損失。
一審判決后,三方均提起上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民法典引入“自甘風險”原則,旨在鼓勵文體活動開展,免除參與者因活動固有風險造成損害的后顧之憂,但決不能因此降低或免除對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基本注意義務。一旦參與者的行為違反交通規則、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如未保持安全距離、超速、逆行等——即轉化為過錯侵權行為,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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