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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4號,長春。
一個男人把車停在自家超市門口,沒熄火,轉身進屋忙活去了。
等他再出來,車沒了。
跟著車一起消失的,還有后座上他兩個月大的兒子。
消息從電臺一播出去,整個長春都炸了。
出租車司機一邊拉活一邊掃路邊的車牌,私家車主滿大街轉悠。
社交平臺上那組“吉AMM102”的車牌號,被轉瘋了。
所有人都在找那輛銀灰色豐田RAV4,和那個剛滿月沒多久的男嬰。
兩天后,車找到了。
孩子也找到了。
埋在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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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車的人叫周喜軍,48歲,公主嶺人。
他的履歷拿出來,誰看了都得愣一下。
1987年入伍,雷達兵,從排長一路干到副團長,立過兩次三等功。
2004年轉業,穿著那身副團級的軍裝,拿了6萬多安家費,選了自主擇業。
剛開始工資一千多,后來漲到五千出頭。
在長春這地方,五千不算少。
可他覺得不夠。
轉業后他去了一家工程機械公司當大客戶經理,公司給他配了車。
每天開著車出門辦事、走親訪友,那段時間他覺得特有面子。
后來離開了那家公司,車也沒了。
他后來跟辦案人員說,那陣子心里“憋得慌”。
3月2號早上,他路過那家超市,進去買水。
看見車主好幾次走到門口那輛RAV4前面,拉開車門往里看看,車沒熄火。
他當時就動了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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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天后的清晨,他又來了。
車還在,鑰匙還插著,沒熄火。
他沒急著動手,先觀察了周圍環境,選好了逃跑路線。
早上7點左右,趁車主兩口子在店里忙,他拉開車門坐進去,把車開走了。
后座上,兩個月大的許皓博正在熟睡。
車開出市區之后,孩子醒了,開始哭。
周喜軍把車停下來,用手掐住嬰兒的脖子,直到孩子不出聲。
他掰下了前后車牌,把原本綁在車輪轂上的紅布條解下來扔在車里。
孩子又哭了,他拿起那根紅布條,勒住了嬰兒的脖子。
法醫后來的鑒定是機械性窒息。
8點20分左右,他把孩子埋在了路邊的積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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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把車里的女式挎包和嬰兒衣物扔進了路邊溝里。
9點左右,他把車藏到了公主嶺一個養殖場的院子里。
當天中午,他又折返回埋尸的地方重新掩埋了一遍。
他還在長春找了家旅館,交了押金想租一個月,后來又改了主意,回了老家。
回去之后,他從家人那里聽說廣播里在找這輛車、在找孩子,整個長春都在找一個身高一米八左右、體貌特征跟他差不多的嫌疑人。
家人問過他,他沒承認。
3月5號早上,有人發現了藏在養殖場的那輛車,報了警。
當天下午4點40分,周喜軍去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庭審的時候,他的辯護人提出他是自首,請求從輕。
法院審理認為,自首成立,但不足以從輕。
一個退伍軍人,一個曾經的副團長,完全清楚自己在做什么。
他不是一時慌亂失手,是掐了一次,又用布條勒了一次,事后還專門返回去重新掩埋。
這不是意外,是鐵了心要讓那孩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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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長春中院一審判處死刑。
他上訴,7月吉林高院駁回,維持原判。
11月22號,周喜軍在長春被執行死刑。
周喜軍后來說過一句話。
他說,當時把孩子放下就好了,事就沒這么大了。
這話說得倒輕巧。
他不是沒機會把孩子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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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以在超市門口就下車走人,可以在孩子第一次哭的時候把車停在路邊、把孩子放在有人經過的地方。
但他選的是最殘忍的一種方式。
他終究是把孩子放下了,只是放下的時候,孩子已經死了。
說實話,我查資料看到車主對著廣播哭喊那段,心里堵得難受。
那爸爸求偷車的人,求求你一定要保證孩子的安全,不要傷害我的孩子。
他喊這話的時候,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孩子已經埋在雪地里了。
這事擱誰身上都受不了。
一個受過部隊教育、立過功的副團長,怎么就能對手無寸鐵的嬰兒下這種毒手?
就因為“憋得慌”?這理由連鬼都不信。
換做是你,面對一個哭鬧的嬰兒,你會做出這種喪盡天良的事嗎?
對此,你們有什么想法?
參考資料:
《長春盜車殺嬰案被告人一審被判處死刑》 吉林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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