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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記者 周春媚
“重磅!公司正式成為英特爾2026解決方案聚合商”“利好!公司與T公司簽署《合作協議》”……在A股熱度攀升的當下,概念炒作之風再起。證券時報記者發現,不少公司因披露與英偉達、英特爾、特斯拉等海外科技巨頭的所謂“合作”關系,股價坐上“過山車”。大漲大跌間,徒留投資者深陷似真似假的迷局。
近兩年來,在人工智能(AI)熱潮的推動下,一些上市公司因切入科技巨頭的供應鏈而實現業績與股價“齊飛”。在這樣的背景下,有公司打起了“小算盤”,通過發布模糊的合作信息擠入“巨頭朋友圈”,撬動股價上漲。一系列關鍵問題也隨之浮現:怎樣界定真實的合作關系?披露的信息需達到何種程度才可判斷為真實供應商?那些語焉不詳的模糊披露,是否存在誤導投資者的法律風險?“巨頭概念股”的虛實迷局,亟待監管規則的細化、懲戒力度的強化以及投資者辨別能力的進一步提升。
上市公司熱衷擠進
“巨頭朋友圈”
最近,頻頻有上市公司模糊披露與巨頭的合作消息。6月初,某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上發文稱,獲某海外芯片巨頭合作資質,次日股價漲停。隨后,公司發布公告澄清,雖取得合作資質,但與該芯片巨頭無實際業務往來,股價應聲下跌。
5月末,另一家公司公告與“T公司”簽署協議,引發市場猜測其為特斯拉,公司股價大漲。在后來的澄清公告中,公司確認T公司為特斯拉,但澄清簽署的協議是向特斯拉采購儲能系統,而非對其銷售,對公司當期營業收入無影響。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為,旨在將可能對公司經營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比如未來盈利增加的可能性等以適當方式披露給投資者,有助于投資者對企業經營狀態有更多了解,打破信息不對稱。”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鄭志剛告訴記者,恰當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值得鼓勵,需要警惕的是通過不實披露、虛假陳述,操縱股價,誤導投資者作出錯誤的投資判斷。
如何界定合作關系?
從發布利好、消息發酵、股價異動,再到澄清公告出爐、股價回落,中間隱藏著大量法律與合規的灰色地帶。其中,最核心的問題在于:應如何界定合作關系?
由于合作是一個富有彈性的概念,實踐中,一些上市公司借此“打擦邊球”,將對業績影響小到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的事項進行鄭重披露,或者將向對方采購、“多層間接供應商”等微弱的聯系也定義為合作大肆宣傳。以因發布與美國太空探索技術公司SpaceX合作的模糊信息而被江蘇證監局處罰的雙良節能為例,其曾在微信公眾號發布文章稱,與SpaceX存在業務關聯,但隨后的澄清卻揭示,公司僅為該項目的非獨家間接供應商,且相關訂單金額占2024年的營收比例僅為0.11%。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科棟告訴記者,我國證券法體系并未設立“合作/供應關系”的專項披露條目,相關的信息披露規則主要集中在年報客戶及供應商集中度披露和重大合同臨時披露方面。
年報客戶及供應商集中度披露方面,按照規則,上市公司應匯總披露公司向前五名客戶合計的銷售額占年度銷售總額的比例,以及向前五名供應商合計的采購額占年度采購總額的比例。此外,報告期內,公司向前五名客戶銷售額占年度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或者公司嚴重依賴少數客戶的,應當披露該客戶的名稱及銷售比例。
重大合同臨時披露方面,王科棟表示,各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通常要求: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重大銷售或重大采購合同,當合同金額達到一定閾值,通常為合同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營業收入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億元,或者可能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時,須及時公告并披露交易對方基本信息與主要合同條款。
不難發現,50%是法定披露的門檻。對比海外成熟資本市場,這一門檻相對較高。以美國為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Regulation S-K Item 101(c)(1)(vii)要求:任一客戶占發行人合并營收達到或超過10%時,須披露該客戶名稱及占比(公司可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申請保密豁免,但需經其批準)。“相比之下,我國‘前五名匯總+銷售額占比超過50%才強制實名’的框架,客觀上為‘小金額但高光環’的海外巨頭關系留下了更大的模糊空間。”王科棟說。
怎樣合規披露與有效澄清?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自愿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不得誤導投資者。
梳理上市公司蹭巨頭概念而發布的信息,以自愿性信息披露為主,多在微信公眾號、投資者互動平臺上披露。在業內人士看來,當前A股自愿性信披規則相對寬松,讓模糊化、選擇性披露的蹭概念行為有機可乘。“自愿性信息披露不是法外之地,同樣需要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原則,這在監管實踐中已被反復確認。”王科棟強調。
記者梳理多名業內人士意見發現,披露客戶關系或供應商關系時,應涉及供貨層級、是否具有排他性、合同金額或營收占比、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否已產生實際業務往來、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但實際操作中,上市公司往往利用規則的彈性空間,斷章取義、模糊重點,致使信息整體產生嚴重偏差,極易構成法律禁止的誤導性陳述。
在股價異動、監管問詢后,多數上市公司會發布澄清公告,但不少澄清內容避重就輕、流于形式,沒有完整披露合作全貌,無法真正修正市場認知,也難以洗脫信披瑕疵。有的甚至在股價已經大幅異動后才姍姍來遲,錯失糾偏的最佳時機。
此外,在一些案例中,澄清公告發布后股價雖然短期出現回調,但隨后依然維持高位甚至重拾升勢。這與澄清機制的有效性不足有關,而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部分投資者存在“重博弈、輕價值”的投機心理,對上市公司蹭概念“樂見其成”。
監管與投資者雙向破局
近年來,監管部門不斷加大對上市公司蹭概念的治理力度,今年已有多家公司被立案或受罰。但蹭概念屢禁不止,癥結在于規則模糊、違規成本低、投資者教育不足,需監管和投資者雙向而行,構建更理性的投資生態。
從監管的角度來看,一方面要將治理從事后懲戒前移至事中干預。南開大學金融學教授田利輝建議,圍繞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各個環節,進一步規范制度和細化規則,比如推行信披“負面清單”,明確禁止使用無實質支撐的模糊詞匯;建立股價異動與信披核查的聯動機制,對異常波動個股強制要求停牌核查業務實質,要求公司披露合作性質與內容、具體訂單金額、執行進度等量化數據;要求公司在澄清時附帶具有法律溯及力的承諾,并同步鎖定大股東的減持通道,以此斬斷炒作與套現的閉環。
另一方面,須加大懲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鄭志剛建議,應建立“自查自糾”機制,由董事會主導開展信披瑕疵專項自查,結果既要上報監管又要公開披露。“監管部門將存在嚴重瑕疵的公司納入重點監管名單,對其后續的自愿性信披予以限制,對存在嚴重違規披露行為的董事長、董秘實施市場禁入,建立基于信披質量的聲譽評估體系。”鄭志剛表示。
從投資者的角度來說,市場信息紛繁復雜,投資者自身辨別能力的提升同樣是破局關鍵。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余豐慧提醒,識別是“真朋友”還是“偽合作”需從多個維度入手:關注信息來源的權威性、細讀合同性質、評估供應商層級、核算營收貢獻占比,并結合公司整體財務狀況判斷估值合理性。
田利輝則進一步為投資者構建了“三維分析框架”:一看合同實質,區分是向巨頭銷售高毛利產品,還是僅向其采購或處于非核心配套環節;二看財務權重,核查相關業務收入占比及利潤貢獻,若占比微乎其微甚至虧損,則純屬炒作;三看合作層級,確認是否為獨家直供。“必須用商業實質檢驗其真偽,將該‘利好’量化為具體營收占比與凈利貢獻,并追問其技術不可替代性。”田利輝說,若一份協議無法在公司收入結構中產生可見的漣漪,那么其在估值上的喧囂便是虛無的泡沫,理性的投資者應視之為市場噪音而非價值信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