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安部:挽損375億!抓獲境外逃犯880余名!)
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打擊防范經濟犯罪工作舉措和成效情況
公安部20日在京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公安機關打擊防范經濟犯罪工作舉措和成效情況,并公布20起典型案例。發布會介紹,2025年至今年4月底,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各類經濟犯罪案件12.8萬起,挽回經濟損失37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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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公安部聚焦防范化解經濟金融風險,部署全國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各類突出經濟犯罪活動,有力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聯合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先后開展金融領域“黑灰產”違法犯罪集群打擊等工作,持續打擊證券期貨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落實《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全鏈條、全方位、全環節打擊財務造假類犯罪。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立案偵辦危害稅收征管犯罪案件8400余起,挽回經濟損失23億余元。組織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向境外轉移贓款“殲擊”專項工作,共破案1600余起。開展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獵狐行動”,抓獲境外逃犯880余名,其中紅通逃犯38名。
工作中,公安機關持續創新工作機制模式,不斷提升經偵工作整體效能。堅持以“專業+機制+大數據”新型警務運行模式為牽引,全面推進數智技術賦能經偵實踐,提升經偵隊伍核心戰斗力。推進“兩書一單”工作新模式,預警提示各類風險隱患190余個、推動問題整改400余個。連續17年開展“5·15”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和防范經濟犯罪宣傳日活動,有效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和各類市場主體識別防范經濟犯罪的意識和能力。
為推進工作標準化,公安部全面推進“金析為證”,先后下發資金分析鑒定工作“一個規定、兩個辦法”和相關工作指引,全面開展機構建設、人才培育和標準制定,目前已評審登記12家鑒定機構、66名鑒定人,正式發布6項工作標準,上海、四川已有兩份資金分析鑒定文書被法院判決采信、作為定罪量刑證據使用,全國還有400余份資金分析報告被法院判決作為證據使用。同時,持續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健全完善制度機制,開展常態化執法巡查和監督管理,強化執法突出問題查糾整改,深化案管工作機制建設運行,不斷提升執法公信力。
聚焦解決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全面推行經偵部門便民利企十項工作指引,制定打擊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經濟犯罪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各地公安機關在創新完善社會治理實踐中,先后打造形成了北京“經吾衛”警企服務站、天津“企業服務日”、上海“藍鯨”護企工作站、浙江“11087·親清在浙里”、福建“親清八閩”、四川“蜀警安企”等一系列護企安商品牌,有力服務了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發布會還公布了20起打擊經濟犯罪典型案例。
打擊經濟犯罪典型案例(20個)
1. 廣東李某等人非法經營(非法支付結算)案
2024年2月,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李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案。經查,2023年6月以來,以李某為首的犯罪團伙搭建多個非法聚合支付平臺系統,聚合三方支付等線上功能,勾結部分電商店鋪、不法銷卡商和虛擬幣商,以引導賭客到電商商城購買溢價預付卡等方式,為境外網絡賭博平臺提供全鏈條資金非法結算服務,從中謀取非法利益。2024年9月,公安部部署開展集群打擊,成功摧毀各類犯罪團伙14個,抓獲李某等190余名犯罪嫌疑人。2026年4月以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經營罪依法判處李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不等。其余犯罪事實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2. 上海劉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非法買賣外匯)案
2025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劉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案。經查,2020年5月至案發,以犯罪嫌疑人劉某、連某等人為首的犯罪團伙形成了龐大隱蔽的地下錢莊犯罪網絡,通過招攬組織人員開設大量個人和空殼公司銀行賬戶,搭建境內非法資金收付通道,并與境外換匯機構勾結,以跨境“對敲”方式,為境內外有外幣、人民幣兌換需求的客戶提供非法匯兌服務。案發后,公安機關將劉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目前,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3. 浙江王某等人洗錢案
2024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王某等人涉嫌洗錢案。經查,2016年10月以來,以王某、沈某等人為首的犯罪團伙開立各類銀行賬戶,按照戴某(涉嫌集資詐騙犯罪,另案處理)指令,通過轉賬、購買房產、兌換港幣等方式,協助戴某轉移非法集資涉案資金9億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將王某、沈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2025年12月以來,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以犯洗錢罪陸續對王某等主犯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其余犯罪事實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4. 江蘇劉某英等人偽造貨幣案
2024年8月,江蘇省連云港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劉某英等人涉嫌偽造貨幣案。經查,自2023年6月至案發,劉某英伙同于某等人,在互聯網上銷售用于制作假幣的全埋或半埋安全線防偽紙張,累計銷售18萬余張。公安機關在此基礎上深入研判,發現一批涉嫌制作假幣犯罪窩點。2025年5月,公安機關抓獲劉某英等30余名犯罪嫌疑人,打掉假幣窩點20余個,現場收繳假人民幣近300萬元。2025年12月,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以犯偽造貨幣罪依法判處劉某英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26年4月,二審維持原判。
5. 山東王某等人涉嫌貸款詐騙案
2025年8月,山東省青島市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辦王某等人涉嫌貸款詐騙案。經查,2020年以來,犯罪嫌疑人王某、程某某等人以一級貸款中介身份,在全國多地發展10余個二級貸款中介,由二級貸款中介在當地物色有貸款需求的“背債人”,王某等一級貸款中介則通過偽造“銀行流水、房屋產權證、工作證明”等手段,對“背債人”進行包裝進而符合辦理高額房貸條件,詐騙銀行購房貸款,涉案總金額1.2億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將王某、程某某等50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目前,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6. 河南李某某等人保險詐騙案
2025年5月,河南省商丘市、周口市公安機關依法偵辦李某某“人傷黃牛”中介團伙保險詐騙案。經查,以李某某為首的犯罪團伙以律師事務所名義,在各家醫院尋找交通事故傷者,以“提高傷殘等級、獲取更多賠償”為誘餌,誘騙交通事故傷者簽訂《事故理賠代理協議》,通過“買斷人傷”或“協商分成”方式控制理賠流程,獲取不當利益。據統計,該犯罪團伙騙取多家保險公司理賠資金累計逾億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將李某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2025年12月,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以犯保險詐騙罪依法判處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7. 湖北羅某某等人騙取出口退稅案
2024年3月,湖北省荊門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羅某某等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案。經查,2018年9月至2024年4月間,犯罪嫌疑人羅某某伙同盧某、張某某等人,以實際控制的荊門市某食品公司為名,通過制作虛假購銷合同等手段虛假申報出口,并騙取出口退稅達1.5億元人民幣。案發后,公安機關將羅某某等37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2025年12月,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罪依法判處羅某某無期徒刑;2026年1月,鐘祥市人民法院以犯騙取國家出口退稅、非法經營等罪名依法判處盧某、張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二年不等。2026年3月至4月,二審法院全部維持原判。
8. 貴州某方石油工業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024年1月,貴州省清鎮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貴州某方石油工業有限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經查,自2013年1月至2023年8月,貴州某方石油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方石油”)實控人黃某某伙同孟某某等人利用本企業生產加工成品油的資質,接受上游公司虛開的“燃料油”“化工品”等各類增值稅專用發票8萬余份。同時,虛構生產加工事實,向下游企業虛開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4萬余份。案發后,公安機關將黃某某、孟某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2026年3月,貴陽市人民法院以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判處主犯黃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涉案企業被判處罰金,其他相關涉案人員均被追究刑事責任。
9. 上海唐某男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2024年9月,上海市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辦唐某男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經查,自2021年起,唐某男伙同他人,打著幫助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的旗號,以“數據流量V值變現”為噱頭,大肆推廣其運營的“時空鏈”“SAAS”網上交易平臺,吸引參與者繳納會員入門費,設置多層級返利制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數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利誘會員“拉人頭”發展下線并形成45個層級,涉及全國多地共17萬余名參與人員,涉案金額近12億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將唐某男等40余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目前,案件已進入審判階段。
10. 湖北廖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23年2月,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廖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查,2014年以來,廖某等人以其實際控制的某養老院為名,將服務分為“體驗卡”“白銀卡”“黃金卡”“鉑金卡”“鉆石卡”“至尊卡”等六個等級,宣稱客戶向養老院交納不等金額的預定金,即可享受相應折扣的養老入住優惠和年化利率8%-11%不等的“福補”(利息),并承諾3年后退還本金,以此為誘餌收取客戶養老服務預定金。截至案發,共吸收資金約4億元,涉及參與人3000余名。案發后,公安機關將廖某等57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2025年1月,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相關被告人依法作出有罪判決。
11. 江蘇封某某等人串通投標案
2022年12月,江蘇省連云港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封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標案。經查,2022年5月以來,犯罪嫌疑人封某某為獲得東海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招標,通過支付好處費給朱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中間人,由上述人員聯系有建設資質的十余家公司,對上述農田建設項目多標段進行全量撒網式投標。最終封某某控制的圍標公司兩次中標,涉及金額3400萬元。隨后,封某某指使他人將中標項目轉包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案發后,公安機關將封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2025年8月,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以犯串通投標罪依法判處封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2. 北京楊某職務侵占案
2024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楊某涉嫌職務侵占案。經查,2011年至2024年期間,犯罪嫌疑人楊某利用擔任某科技公司客戶經理的職務便利,利用公司的電商平臺系統漏洞,為自己實際控制賬戶進行虛假充值,隨后操縱關聯公司向電子商城提供貨品,使用其虛假充值的賬戶在電子商城消費,非法侵占公司財產1300萬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楊某抓獲歸案。2025年9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犯職務侵占罪依法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
13. 四川劉某余涉嫌系列合同詐騙案
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多地公安機關先后依法立案偵辦劉某余涉嫌系列合同詐騙案。經查,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劉某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未取得成都市某加油站相關經營權及授權委托的情況下,通過偽造該加油站的《授權委托書》,與受害人陳某簽訂租賃合同并騙取定金300萬元。2021年3月,劉某余謊稱取得四川某能源公司股權及該公司名下加氣站所有權,以租賃加氣站為名騙取湖北某受害企業800萬元;同年5月,劉某余以某加油站股權轉讓為名,以上述同樣方式騙取成都某受害企業2000萬元。2022年10月,劉某余伙同他人,謊稱能將成都某加油站轉租,通過偽造該加油站租賃合同,騙取受害人阮某租賃定金170萬元。截至案發,劉某余以租賃或出售加油站、加氣站為由,通過偽造合同協議、營業執照及私刻印章等非法手段,騙取受害人和受害企業共計3270萬元,并全部用于個人揮霍。案發后,公安機關已將劉某余抓獲歸案,查封、扣押涉案房產、車輛價值2500萬元。目前,案件已經進入審判階段。
14. 上海吳某等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2024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依法立案偵辦吳某等人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經查,自2018年4月至2024年5月,犯罪嫌疑人吳某、劉某麟在擔任某科技企業采購總監、高級采購工程師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供應商負責人董某、劉某雨、殷某賄賂款共900萬元。作為回報,吳某、劉某麟向上述行賄方下單共640余筆,總金額逾1.9億元,采購單價高于市場價6%至12%不等。同時,在明知部分配件性能不達標的情況下,吳某、劉某麟仍縱容不合格產品流入公司采購范疇,給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重大損失。案發后,公安機關將吳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2025年4月,上海市浦東區人民法院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其他相關涉案人員均被追究刑事責任。
15. 中國從南非引渡犯罪嫌疑人
2021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依法立案偵辦陳某某涉嫌非法經營案。經查,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非法從事人民幣與南非蘭特兌換業務,涉案金額4900萬元。案發前,陳某某逃至境外。2022年6月,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陳某某依法批準逮捕。2025年7月,南非警方抓獲陳某某,隨后中方提出引渡請求;同年12月,南非法院裁決向中方引渡陳某某。2026年1月31日,中國公安機關將陳某某引渡回國。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16. 金某靈公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欺詐發行證券案,某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2024年5月,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第二分局依法立案偵辦金某靈公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經查,自2017年至2022年,金某靈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季某伙同財務總監袁某等人,通過多種方式虛增各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連續六年對外披露虛假年度報告,虛增利潤總額近8.2億元。另查明,自2019年以來,金某靈公司啟動非公開發行項目,經證監部門批準,2021年1月金某靈公司向特定對象南通某公司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共計募集貨幣資金8億元。在金某靈公司向證監部門報送及對外披露的相關發行文件中,引用的2017年至2019年主要財務指標均含有重大虛假內容。季某、袁某等人明知上述情況,仍分別作為金某靈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簽字確認上述發行文件,涉嫌欺詐發行證券犯罪。還查明,某華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范某(時任該所廣州分所所長)、胡某(時任該所廣州分所副所長)明知金某靈公司業務收入成本無可靠依據、審計項目組與金某靈公司就收入確認方法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等情況,仍以該所名義連續多年為金某靈公司出具虛假的年度審計報告,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案發后,公安機關將季某、袁某、范某、胡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2025年9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欺詐發行證券罪分別依法判處季某、袁某等主犯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八個月。2026年2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判處某華會計師事務所廣州分所構成單位犯罪,分別判處范某、胡某等主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二年。其他相關涉案人員均被追究刑事責任。
17. 江蘇陳某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
2021年10月,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陳某等人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案。經查,以陳某、劉某娥為首的犯罪團伙通過控制的95個證券賬戶,動用資金約10億元,利用資金、持股優勢以多種方式影響“某某KD”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導致“某某KD”股價漲幅達114%,從中非法獲利1.2億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將陳某、劉某娥等30余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2025年6月,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操縱證券市場罪依法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二億一千五百萬元;以犯操縱證券市場罪依法判處劉某娥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百萬元;其他相關涉案人員均被追究刑事責任。
18. 浙江杜某等人內幕交易案
2022年7月,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杜某等人涉嫌內幕交易案。經查,A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起策劃與B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事宜,同年11月A公司發布重大資產停牌公告,擬以發行股份及現金支付的方式收購B公司100%的股份,同時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在該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某打聽、刺探到A公司重組方案、事項等內幕消息,并與杜某等人合謀,由杜某以大量資金購買A公司股票,李某等跟買。在此期間,杜某、李某等人買入A公司股票1200萬股,非法獲利2.57億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將杜某、李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2025年3月,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依法判決杜某犯內幕交易罪,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億元;判李某犯內幕交易罪,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百萬元;其他相關涉案人員均被追究刑事責任。
19. 安徽黃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期貨)案
2025年10月,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黃某等人非法經營期貨案。經查,自2024年起,以犯罪嫌疑人黃某為首的犯罪團伙在沒有期貨經營業務資質的情況下,尋找金主在期貨公司開立交易主賬戶,購買分倉軟件搭建交易通道并將交易主賬戶連接至分倉軟件;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聯系發展客戶投資,收取投資資金后交金主轉入主賬戶,開展期貨配資業務并收取高額手續費,非法獲利1370萬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將黃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目前,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 上海許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案
2025年9月,上海市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辦許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案。經查,2025年2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許某等人在無債券業務經營資質的情況下,低價買入大量已停牌債券,以高額利潤為餌,招募多名銷售人員以隨機撥打電話等方式吸引客戶至微信群,后分工扮演“水軍”“助理”“老師”等不同角色,引導投資人進入免費薦股直播間,并虛構“某老師”投資神話博取投資人信任,誘導投資人高價購買從而賺取差價,非法獲利6000萬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將許某等30余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來源:公安部
編輯:張羽嘉
審核:鄭釗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