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基于創作活動而產生的以人格為內容的權利,亦稱“精神權利”。
第一、發表權。發表權是指作者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作者在有生之年均有權決定在何時、何地及如何發表,也有權決定一生都不發表自己的作品(如作者不愿意公開的日記及其他有關隱私的作品等)。但是,如果作者生前未明確表示死后不發表其作品,他的繼承人、受贈人在其死后的50年期限內,有權行使其發表權,著作權人沒有繼承人或者受贈人,可由其合法所有人行使發表權;50年后任何人均有權發表該作品。作者的發表權是建立在作者的明確意思表示的基礎之上的,任何違反作者意思而公開或不公開作者作品的行為都是對作者發表權的侵犯。發表權是一項人身權利,是其他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基礎和前提。
第二、署名權。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有權拒絕其他任何未參與該創作的人員要求署名的權利。著作權人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的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筆名、藝名,還可以是假名、化名。如周樹人1918年在《新青年》雜志上首次以“魯迅”為筆名發表文學史上第一篇白話小說《狂人日記》之后,他的本名就逐漸淡出人們的視線;沈德鴻在青年時期,由于不滿時政,思想及其矛盾,于是便以“矛盾”為筆名,表達了自己當時的矛盾心態和對當局的不滿。但當時他投稿給《小說月報》時,時任《小說月報》主編葉圣淘,擔心“矛盾”表達過于直露,因此而受到牽連迫害,于是提筆在“矛”上加了一個草字頭,變成了“茅盾”。從此,“茅盾”就成了沈先生終身使用的筆名;又如俄羅斯作家高爾基,他的名字在俄文里是“苦難”的意思。因為高爾基在童年時期經歷了太多的苦難,以后便一直用這個筆名,他的真名反而很少為人們知曉了。此外,藝人為吸引大眾,進一步擴大影響,也往往在其作品中使用藝名,如羅林使用“刀郎”藝名唱了《二○○二年的第一場雪》而名揚全國。
第三、修改權。修改權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自己或授權他人修改其創作的作品的權利。修改,可以是局部的修改或全部的修改,可以是已發表的作品的修改,也可以是對未發表的作品的修改。一般情況下,他人未經授權而擅自修改作品,是侵犯作者修改權的行為。但是,報社、期刊雜志對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毋須征得作者的同意,不過只能對作品進行文字性的修改、刪節,而不能改變作品的基本形式和內容。
第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指保護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品的完整性,不僅包括其表現形式的完整性,也包括其內容、情節和主題思想的完整性。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對作品進行實質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變或用作防偽的手段改動原作品,否則就是侵權。如用一種取笑的、調侃的腔調來演唱嚴肅的歌曲,在放電影的過程之中任意插播廣告等,就是對著作權人該權利的侵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