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7日,在大連律協婚家委舉辦的“婚姻家事繼承典型類案評析”主題沙龍活動中,我分享了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人身保險的專題,包括典型案例、裁判思路、裁判規則、專家觀點、實務要點等內容。
活動結束后,同行律師熱心反饋了她們的實務經驗——父母給子女購買保險,情形復雜,爭議較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文針對父母為子女購買保險的處理,做了微調。感謝大咖們的啟迪。
1
大家下午好,我是遼寧森杜律師事務所的張康兄。今天跟分享的主題是:人身保險分割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
2
內容包括6部分。通過一個典型案例,提煉同類案件裁判思路,了解裁判規則,學習專家觀點,掌握實務要點,總結離婚案件中人身保險分割的方法步驟。
3.
咱們先看一個案例。原告與被告黃某原系夫妻關系,2006結婚,2016離婚。本案為離婚后財產糾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黃某向平安人壽投保四份保險,具體情況如圖所示。
四份保單的投保人均為被告黃某。保單P228和P185的被保險人為被告黃某,這兩份保險還在繼續履行,保險單現金價值6萬多,保單P227和P348的被保險人為原告胡某,這兩份保險已經被黃某退保,退保款5萬多。
我們需要先理清幾個概念:保險費,就是投保人交給保險公司的錢;退保款,就是退保之后,扣除手續費,退回的錢;現金價值,保險公司有一個現金價值表,保險交費年限和現金價值一一對應。買的沒有賣的精,退保款和現金價值,一般都低于保險費。另外一個概念就是保險金,這個是指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理賠的錢。我們這個案子不涉及保險金,主要是分退保款和現金價值。
4
原告的主張是:1.被告黃某將合同號碼為P228和P185的保險成本價值即所交保費金額分割給原告(約50000元)。也就是兩份沒有退保的合同,原告主張交納的保險費全部歸他所有。
2.被告黃某支付合同號碼為P227和P348的保險退保費共55916.88元給原告。已經退保的這兩份合同,他主張全部退保款歸他一人所有。
離婚分割財產有意思的地方就是:我的是我的,你的還是我的。財產是我的,債務是你的。
被告辯稱:1.保單P228和P185未退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被告黃某,因人身保險合同具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應當判令保單(保險)利益歸被告黃某享有。2.保單P227和P348已經退保,退保金額5萬多,應該平均分割。
5
法院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投保,保險費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保險合同財產權益為夫妻共同財產。沒有采納被告黃某關于保險屬于個人財產的抗辯。
已辦理退保的兩份保險,共得退保款55916.88元,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尚在履行中的另外兩份保險,因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被告黃某,鑒于人壽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可由被告黃某繼續履行合同,并由其按現金價值的一半作價補償原告。
6
判決結果,被告黃某向原告胡某支付合同號碼為P227和P348的保險退保款27958.44元,合同號碼為P228和P185的保險現金價值分割補償款32151.12元,合計60109.56元。
7
從這個典型案例出發,我們來總結一下同類案件的處理要點:
第一,離婚中處理各類人身保險的基礎性規則:只要保費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被保險人又是夫妻一方,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必再考察投保人、受益人等等。
第二,對于尚在履行期限中的保險合同,就是沒有理賠保險金的合同,分割的對象應當是退保款或者保單的現金價值。
第三,對于已經理賠或者已經支付的保險金,具有人身性、專屬性的,屬于個人財產;具有投資屬性的,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后面兩條是例外規則。
第四,夫妻雙方訂立的以其未成年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保險合同,可以認定為贈與,不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給孩子買的保險,如果繼續投保,保險利益歸屬于子女,一般不予分割。如果退保,雖損害子女保險利益,但是不可否認,退保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退保,怎么辦?這不是侵害另一方財產權嗎?另一方可提起離婚后財產訴訟,分割退保款。
第五,他人指定夫妻中一方為受益人或以夫妻中一方為被保險人購買的人身險,應當認定為指向性贈與,由夫妻一方享有,不應當計入夫妻共同財產。這個他人,一般就是夫妻一方的父母。因為保險費來源是父母出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和另一方無關。父母給夫妻一方投保,保險金具有人身專屬性,一般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父母出資購買投資性質的年金險,不具有人身屬性,也可能被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出資時已經明確贈與子女個人。
8
我們再來梳理一下人身保險分割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62條是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第(二)項規定,投資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分紅型保險,具有投資屬性,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民法典第1063條是個人財產規定,其中第(二)項規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為個人財產。比如,因死亡、傷殘、疾病等給付的保險金,具有人身性、專屬性,屬于個人財產。第(三)項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比如,夫妻給未成年子女買保險,或者夫妻一方的父母、老人給夫妻一方買保險,指定贈與給子女個人的,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9
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司法指導性文件,八民會議紀要。
第4條講的其實就是開頭那個案例的裁判規則,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如果退保,分割退保款。如果繼續投保,分割保險單現金價值。
第五條是保險理賠后保險金分割規則。
其一,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其二,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一般是指夫妻一方的父母購買保險,指定夫妻一方為受益人,這種保險金具有專屬性,屬于個人財產。
其三,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實務中,這類保險具有投資屬性,所以保險金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0
再給大家分享一個地方司法文件。
2019江蘇高院發布的《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43條。基本上就是對八民會議紀要的一個擴充。內容比較多,活動結束后可以給大家分享課件,有興趣的看一下,大家也可以自己上網搜索。
審理指南把離婚案件中人身保險合同,分三種情形處理。
第一種是已獲得保險金的情形。判斷人身專屬性還是投資性。以死亡、傷殘、疾病為給付條件的,一般都有人身專屬性,保險金為個人財產。返還、投資、分紅型保險,或者以生存為給付條件,屬于投資性,保險金為為夫妻共同財產。
11
第二種是尚未獲得保險金的情形。我們開頭講的那個案例,就是這種情形。退保,分退保款,不退保,分現金價值。藍色字體部分“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險人要求繼續履行的,保險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獲得保險合同利益一方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我認為不具有可操作性,違反保險法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權的規定,后面我再細講。
第三種是為未成年子女購買人身保險的處理。一句話概括,保險利益歸屬于子女,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12
專家觀點:
1.離婚中處理各類人身保險的基礎性規則:只要保費支出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出,被保險人又是夫妻中的一方,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必再考察投保人、受益人等保險關系人為何人承擔。
——孫國鳴主編:《離婚糾紛法律精解判例分析與訴訟指引》,引用195頁。楊心忠、趙蕾主編:《婚姻家庭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引用88-91頁。
2.夫妻雙方訂立的以其未成年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保險合同,可以認定為贈與,不再計人夫妻共同財產。
他人指定夫妻中一方為受益人或以夫妻中一方為被保險人購買的人身險,應當認定為指向性贈與,由夫妻中一方享有,不應當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已經理賠或者已經支付的保險金,除非具有人身屬性,應當按照保險金的財產屬性予以分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則以實物分割,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則由單方享有;對于尚在履行期限中的保險合同,分割的對象應當是保險費或者保單的現金價值,一旦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則應當予以分割。
——楊心忠、趙蕾主編:《婚姻家庭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引用88-91頁。
13
給大家展示一張保險現金價值表。保險未交滿2年的,扣除手續費,退還保費。交2年以上的,根據交費年限,都有對應的現金價值。調查取證方面,和一般案件一樣,當事人提供,或者律師調查令去保險公司調取。因為投保人可隨時退保。如有必要,律師可以建議當事人及時申請凍結保單。
14
《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了投保人任意解除權,保險實務中稱為“退保”。保險公司的實務做法是,投保人行使解除權無需第三人同意,可以直接退保。
有觀點認為,保險合同既然是第三人利益合同,投保人任意退保,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
為了平衡兩者利益,保險法司法法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加了一個但書——“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款項并通知保險人的除外。”
如何理解這句話?如果被保險人、受益人已經向投保人支付了等同于退保可能獲得的現金價值,那么投保人將合同概括轉讓給被保險人、受益人與解除后的經濟收益就完全相等,對投保人沒什么損失。所以說,如果被保險人、受益人執意要繼續投保,并且在投保人退保之前,已經支付現金價值,并且通知保險公司,那么投保人就不能任意退保。
但是大家都知道,解除權是形成權,保險公司收到解除通知時,合同解除。這就看誰跑得快。投保人跑得快,退保成功。被保險人跑得快,好像也沒什么好處。為什么這么說?
第一,現金價值已經支付給對方,對方可能轉移財產,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通知保險公司前,對方還是有可能退保。
第二,據案例統計,法院變更商業保險合同的案件僅有14%。法院一般不會變更商業保險合同。變更合同如果處理不好,可能產生保險分割“后遺癥”和“爛尾樓”現象。現在常見離婚后房屋還貸涉及的一系列問題就是典型的例子。
第三,離婚后,雙方不再有任何法律關系,如果不變更,讓投保人繼續投保,不符合實際。
第四,現在離婚率居高不下,7年之癢已變為兩三年就癢,這么短的時間,恐怕很難產生繼續投保比退保收益大很多的保險。與其剪不斷理還亂,不如快刀斬亂麻,退保分錢。
15
最后總結一下。人身保險分割“兩步走”:
第一步:考察保險費來源和被保險人
保險費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且被保險人為夫妻一方,保險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步:確定保險為夫妻共同財產之后,明確分割對象是保險金、退保款還是現金價值。
1.已獲得保險金,具有人身性、專屬性,個人財產;具有投資屬性,夫妻共同財產。
2.未獲得保險金:
(1)已退保:分割退保款
(2)未退保(尚在履行中):分割保險單現金價值。
16
例外規則:
1.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未成年子女:
(1)繼續投保,保險利益歸屬于子女,一般不予分割;
(2)退保,雖損害子女保險利益,但不可否認,退保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后退保的,另一方可提起離婚后財產訴訟,分割退保款。
2.父母給夫妻一方投保,保險金具有人身專屬性,一般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父母出資購買投資性質的年金險,不具有人身屬性,也可能被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出資時已經明確贈與子女個人。
(感謝來自同行律師的啟迪!)
17
參考文獻中的書籍和文章,有興趣的,可以找來看一看。
1.人民法院出版社主編:《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集·金融卷2》。
2.楊心忠、趙蕾主編:《婚姻家庭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引用88-91頁。
3.孫國鳴主編:《離婚糾紛法律精解判例分析與訴訟指引》,引用195頁。
4.樊青松:《離婚案件中人身保險財產權益分割要點|iCourt》,載“iCourt法秀”公眾號。
5.姚志斗律師團隊:《離婚訴訟中,保險“保單”如何分割》,載“經典案例庫 ”公眾號。
6.廣和齊家團隊:《1181份判決書告訴你離婚時“TA”把錢都藏在哪了?|iCourt》,載“iCourt法秀”公眾號。
18
我分享的內容到此結束,歡迎批評指正。感謝大家付出寶貴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婚家委的沙龍活動,感謝瀛和律所提供珍貴的場地。大家有什么問題,可以直接問,也可以加我微信,咱們互相交流探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