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和三十八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幫助包括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等)、了解案情等。
經驗豐富的律師都知道,偵查階段的會見是整個刑事辯護的基石。但在現實中,有不少律師的會見局限于了解案情,并向嫌疑人家屬傳達,僅僅起到傳話筒的作用。實質上,辯護律師要真正幫助到嫌疑人及其家屬:一是要在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向偵辦機關提供《申請取保候審法律意見》或者無罪、罪輕的法律意見;二是幫助嫌疑人明確其權利與義務,確立律師與嫌疑人的信任關系。為此,辯護律師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爭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以結束刑事羈押,至少也應當提供無罪或者罪輕的法律意見
在刑事辯護中,律師會見了解案情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幫助嫌疑人盡早取得自由之身或者達到罪輕之目的。因此,律師的會見技巧非常重要。本律師根據16年的辦案經驗,總結出以下會見技巧:第一、教導其按事實說話。對律師要有什么說什么,既要講有利的,也要講不利的,讓律師能從一些細微處找到解決問題的突破口;第二、教導其按條理說話。問什么答什么,不解釋不說明,不拖泥帶水,以免主次顛倒,自尋麻煩;第三、向其提供法律咨詢。將有關法律規定,以及類似的案件所出現的情況如實地告訴他,讓其了解享有何種權利,同時對自己的案件做到心中大致有個底。
會見之后,除了向嫌疑人家屬簡單反饋之外,更為重要的是形成一份邏輯清晰、論證充分的法律意見書,為當事人向經辦機關進行口頭和書面的辯護,爭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并為之后爭取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對嫌疑人進行心理疏導,轉達其家屬的關切和慰問,確立律師與嫌疑人之間的信任關系
犯罪嫌疑人自被羈押之日起,其身體和心理都承受著巨大的壓力,有些人在其初次見到自己的律師時,甚至會淚流滿面。因此,辯護律師除了解案情外也必須對嫌疑人進行心理疏導,讓其勇敢地、心平氣和地面對現實,與律師一道共同戰勝困難。
為此,本律師總結以下心理疏導方案:第一、讓其一吐為快。認真傾訴他的感受,或讓他把心里的感受寫成信寄給家人;第二、教導其換位思考。教導其只要能夠轉換一個角度,與大案、重案(死刑案、政治案)相比較,就會看到另一番情景,心理壓力可能迎刃而解;第三、引導其降低期望值。如果期望值過高,會使一個人的心理負擔加重;如果期望值適中,當案件出現轉機時,會有意外的驚喜;第四、說服其降低生活標準。如果對以前或未來生活過多回憶或者完美追求,會使一個人過分自責;如果能適當降低生活標準,將會學會理性思考,理智地與律師一道戰勝困難。
綜上,辯護律師會見的作用,并不是“聊聊天”“看一看”的作用,而是要真正起到幫助嫌疑人早日取得自由之身或者達到無罪、從輕、減輕處罰之目的。以上是本律師總結16年刑事辯護的辦案心得體會,如讀者還有疑問,可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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