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10日下午3時許,上訴人邱某某酒后到鄰居何某某的家門口,二人因瑣事發生口角、互罵。邱某某心生惱怒,回家從廚房柜抽屜取出一把自制刀具返回何某某家門口,并責怪何某某曾說其閑話等,二人再次爭吵并互相拉扯。
邱某某母親聞訊前來勸阻未果,邱某某持刀朝向何某某胸部捅刺二刀致其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何某某系被刺破肺動脈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發后,邱某某逃走,2008年9月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200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4月24日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判處: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即死刑立即執行)。
在10日的法定上訴期限內,邱某某依法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辯護意見
本律師接手上訴人邱某某故意殺人案上訴一案后,依法會見了上訴人,查閱了案卷,了解案情。于2009年8月12日參與庭審,本律師在法庭中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一、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認定;二、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上訴人行兇后,曾打電話給被害人親屬前來救治,且案后,其家庭代為賠償部分經濟損失,悔罪表現好,請求撤銷死刑。
三、最終裁判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鑒于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邱某某行兇后,曾打電話給被害人親屬要求進行救治,且案發后,其家屬代為賠償部分經濟損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邱某某的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訴辯理由可予采納。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一、撤銷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某某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邱某某的量刑;二、改判邱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