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春某,男,蒙古族,1984年1月出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辯護人周興芳,福建名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基本案情
原審法院認定: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薛理策劃指使被告人何春某、王**多次在福州醫療機構附近設置購藥騙局,先后騙取被害人孫大、林祥、陳德、李強、李剛等人財物共計150000元。
原審認為被告人何春、王**參與作案五起,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50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薛理、何春相互配合實施詐騙行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據此,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春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二、被告人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辯護意見
辯護人接手本案后,認真審查了全部案卷宗,會見了上訴人,作出了如下辯護意見:
第一、被告人何春某系從犯,不是主犯;
第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從輕處罰。
二審改判
福建省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上訴人何春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另,上訴人何春某在一審審理期間退出贓款,酌情給予從輕處罰。判決如下:
一、撤銷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2019)馬刑初字第某某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上訴人何春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