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是夫妻個人財產
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4項之規定,因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者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個人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者贈與人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者贈與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個人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遺產或者受贈的財產,如妻子的朋友贈送一筆錢資助孩子上學,而丈夫有酗酒惡習,如果這筆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它買酒,在這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時確定這筆現金只贈送給妻子,屬于妻子個人所有,丈夫就無權使用了。
——《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婚姻家庭卷》
根據《民法典》確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可見,對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認定應當以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依本條款所述之條件,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第4項的規定,當事人在結婚后,通過繼承、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除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以外,也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從《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4項和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立法精神看,即使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財產的,該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也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是夫妻特有財產。這是對夫妻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的一種限制。《民法典》之所以作如此規定,就是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者贈與人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表示該財產之遺贈或者贈與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有,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于,防止夫或妻一方濫用遺產或受贈的財產。如妻子的親友贈送一定的錢財以資助家庭生活,而丈夫有賭博、吸毒之嗜好,為避免丈夫以共同所有權人之名義濫用該錢財,贈與人在贈與時就可明確表示只贈與妻子,屬于妻子個人財產。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013條也規定,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的,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從現實社會生活中反映的情況看,也確實存在大量父母為子女購買房屋而出資時,因與兒媳或女婿關系不睦,其出資的真實意思表示只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而不愿意由自己的子女與兒媳或女婿共有的情況。因此,即使當事人雙方結婚后,各方的父母為當事人雙方購置房屋而出資,但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該出資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的,該出資不能認定為當事人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當然,通常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一方或者雙方父母為當事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除父母明確表示該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購置房屋款項的情況之外,根據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原則規定,都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此外,鑒于司法實踐中對“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素有爭議,為統一裁判尺度,本條第2款還明確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出資的性質和歸屬。綜上,人民法院在對當事人結婚后的財產所有權歸屬認定處理時,首先要適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則,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或雙方所得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來認定是否為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者他人所有。這也是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財產的一般處理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
二、離婚時遺產尚未繼承的遺產,離婚后可以主張分割嗎?
除非明確表示歸夫妻一方繼承,否則婚內繼承的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尚未進行遺產分割,此時夫妻雙方離婚的,另一方不能因此主張提前進行遺產分割。畢竟何時開始進行遺產分割,是繼承人自由選擇的結果;同樣,如果離婚后,夫妻一方因行使繼承權而實際獲得的財產本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原配偶主張分割的,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男方的父親去世,但母親健在,父親名下的遺產尚未分割,仍保持原狀由母親居住使用的,則男方與女方離婚時,該項遺產并未實際分割。根據我國《繼承法》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之間對于該項遺產享有共同共有的權利,而遺產繼承必須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棄,否則就視為接受繼承。同時,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后繼承所得的遺產歸屬夫妻雙方共有,因此,盡管夫妻雙方離婚時,由于遺產份額尚未實際分割,考慮到第三方的權利,不便對該項夫妻共有財產作出分割處理,但是鑒于該項財產的性質,在離婚之后,前配偶仍有權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運用》第253-255頁。
三、離婚時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有效嗎?
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但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
由于繼承權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特性,配偶另一方享有遺產是基于一方的繼承權,配偶另一方并不當然屬于繼承人之一,對遺產不當然享有請求權。作為繼承人的夫或妻一方對繼承權利的處分,無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作為繼承人的夫或妻一方放棄繼承系虛假意思表示,其實際取得繼承財產的,則另一方可以在離婚后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作者:張康兄,遼寧拓華律師事務所律師,211法學學士&法律碩士,專注婚姻家事、家族財富管理傳承、企業及私人法律顧問,遼寧省&大連市 律協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大連市甘井子區婚家律師公益調解員,兩屆大連市優秀青年律師,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明星。 公眾號:婚姻家事與財富管理傳承,知乎、小紅書、抖音ID:張康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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