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在異鄉哭泣》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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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治之端也。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法治在國家治理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整個法治體系中,關于“法律”的崗位職業千千萬,而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可能會有這樣的信仰:“如果我有幸成為一名律師,我將用畢生去捍衛法律的尊嚴。”——題記
本文是筆者在辦案中的記錄與思考,歡迎法律同仁批評、斧正。
文|喬治 律師
《別在異鄉哭泣》其實是易勝華老師寫的一本書,我記得我第一次讀這本書是在大學的時候,這也是我第一次具象化的了解“律師”這個職業。
以往總是覺得這個職業多么的“高大上”,但是其實背后的辛酸苦辣、孤獨與迷茫只有自己知道。
今天,我也借著這篇辦案札記,將“不用在異鄉哭泣”,送給我的當事人秋老板。
一、初次溝通并不算順利,但撥開了云霧
時針撥回一個月前。
寧夏算是我半個娘家,我愛人是寧夏人,但是我來寧夏的次數確實不算多。
2025年的早春,銀川的空氣中還是彌漫著一絲涼意,突如其來的沙塵暴,沙粒在空中飛舞,密密麻麻,如同無數顆細小的金星,在陽光下閃爍著刺眼的光芒,喧囂與繁華瞬間被按下暫停鍵。
在出租車上,我還和司機在打趣,這才是真正地與天斗其樂無窮啊。
打車到了派出所。
第一次見王警官,他身穿筆挺的藍色制服,表情嚴肅,目光堅定,或許是因為事后案件處理后的改觀,還是其他什么原因,總歸覺得他眼神雖然銳利,鋒芒畢露,但其中卻蘊含了對法律的堅守。
可能基于職業的天生對立,我在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王警官在某種程度上講,需要挽回所謂“被害人”的損失。(各位看官,請注意,我講的是“在某種程度上。”)
所以導致我和王警官第一次見面,就吵了一架。
“我們憑什么沒有管轄權。”
“只要他秋生有一分錢揣在自己口袋里,他都是詐騙。”
“報案人是我轄區的人,我轄區的人在我這里報案,我怎么不能管。”
“我們興慶區公安,是我們銀川市最大的公安,我們派出所對面就是刑偵,方便得很。”
在案件結束后他也還跟我訴苦:“我剛剛給報案人打了電話,他說要把我告到省廳去。”說完也是無奈地搖了搖頭。
雖然刑辯律師和警察之間,在職業上存在著某種對立關系,簡而言之,警察希望抓人,刑辯律師希望放人,所以在職業規則上,雙方必然是存在矛盾的。
但是從根本上講,不論是律師還是警察亦或者其他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底層邏輯是一致的,就是希望法律能夠真正地貫徹落實,實現真正的法治社會。這一點,我覺得是毋庸置疑的。
“您看,咱們先擱置爭議,公安部的批復曾明確被害人住所地對詐騙案件不具有管轄權。但是這個咱們先擱置,不論是我們律師也好,還是警察也罷,最終是為了解決問題。先把管轄放到一邊,我們覺得這個案件本身就是不構成詐騙罪的。”
“你看,殺豬的時候都還讓豬嚎兩聲,更何況是人呢。這個案件即使你要定秋生構成詐騙罪,那還是要看看嫌疑人的辯解不是?”可能是基于個人的習慣吧,我不太喜歡在當面溝通時套用過多的書面性的語言,用一些通俗性的類比,反而能夠讓承辦人更能理解表達的語義。
說著,我就拿出了我們準備的證據材料,400多頁的證據。
“如果說秋生在詐騙,怎么可能會有這么多證據呢,詐騙罪的認定需要嚴格的法律依據,而從目前我們所了解的證據看,這似乎更像是一起經濟糾紛,必須深入了解案件的每一個細節,才能蓋棺定論不是?”
“可是被害人那邊還提供了很多錄音證據,這些錄音我都聽了,當時秋生說的那些話,不能說不是個噱頭吧,如果這個真的是假的,那怎么不是詐騙呢?”王警官邊翻看證據,邊跟我聊。
“北方的司法官,雖然可能在某種意義上可能會有點強勢。但是北方的司法官耿直,他一般跟你溝通會把自己內心真正的疑慮誠懇地表達出來。”這是上次和衛少(衛旖雪律師)相聚佛山時,曾給我的經驗之談(非原句,加自己的理解)。
“沒事,被害人所提供的錄音證據大概率是不全的,否則您也不會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們這邊也有錄音證據,大概有九十多條。”
王警官詫異的抬起了頭。
旁邊一位警察也為接下來的工作感到苦惱,要聽九十多條錄音,其中還夾雜著方言的表達,不得不說,這工作量著實不小。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要求定罪必須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而排除合理懷疑就是裁判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結合案件證據,案件沒有其他合理的可能性,被告人構成犯罪的結論具有唯一性。本案雖然是在公安審查階段,但是此時公安機關其實就是目前現階段的裁判官,同樣也只有在排除合理懷疑的基礎上才能蓋棺定論。
“這些證據我先看一看,400多頁的東西,我不可能一下看完,但是如果確實如你所說,你也告訴秋生,身正不怕影子斜。”
“對,您說的沒錯,不過本案核心問題其實不是法律之爭,現在還沒到那個階段呢,更多的事實上的爭議,就是項目究竟真不真實的問題。既然是事實的爭議,咱們就用證據說話。至少結合現有證據,秋生不可能構成詐騙罪。”我斬金截鐵地說。
二、證據是開啟迷霧中真相的鑰匙
在法律的戰場上,證據是最為鋒利的武器,所以我們一直常說“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就是這個意思。
“喬律師,我遇到了麻煩事兒了。”
我記得那是2月28日,我剛在四川廣元開完庭,晚上就接到了秋老板的電話。
“哎,就是那塊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事兒,前段時間,我和我公司的另外一個股東打官司,民事訴訟來著,但是他后來就給撤訴了。然后現在告我詐騙,銀川的公安機關還給我打電話說要過來,我擔心……”
誠然,剛經歷完一天的庭審,廣元案也是一起比較麻煩的案件,望著窗外燈火輝煌的夜景,心里也是悵然若失。所以,對于秋老板提到的事情,一時間竟有點恍惚。
“秋老板,你看這樣好吧,你把你的情況,匯總一下,按照事實的順序給我理一遍。你這樣講,我還是有些聽不懂。”
“行行行,我大概跟你說一下,然后我把證據材料也發給你。”
“其實就是我和另外一個股東,當時投資一塊設施農用地嘛,然后后來你也知道,這塊地我們前期也做了農業項目,后來因為疫情的原因,這塊地呢,就一直擱置著,這不就虧了嗎。”
電話中聽到秋老板點了一根煙,接著他焦急的聲音從電話里傳了出來:“不過地的使用權還在我手里。現在另外一個股東覺得虧了,讓我退錢。我當時也想著,那既然他要退,那我就給他退好了,但是他后來又去法院起訴我。”
秋老板義憤填膺地說“我想著,咱們做人不能這么不仗義,本來就是大家一起合作,風險共擔,不能說掙錢了,就入股,虧錢了就是借款,哪有這個道理。后來他就撤訴了,跑到銀川,他不是銀川人嗎,在銀川也有一些關系,他兒子好像就是在公安工作,然后就控告我詐騙。前兩天我也接到公安的電話啦。那個股東說兩會過后就要過來抓我。”
我和秋老板也是因為案件結識,早年秋老板很是意氣風發的,他曾經跟我聊過當年的軍旅生涯,這也是我一直向往的生活。后來退伍之后,在監獄工作,那個時候鄧公改革開放,秋老板也就順應潮流下海經商,憑借著敏銳的商業嗅覺和不懈的努力,他的生意一度蒸蒸日上。
然而,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席卷全球,如同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給他的事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昔日的輝煌不再,取而代之的是無盡的焦慮和迷茫。但是秋老板也在不斷地反思,希望在困境中尋找一線生機。
“有幾個問題啊,第一,項目真實嗎?這是核心問題。第二,你說的這些有沒有證據。”
“項目都是有批復的,這個肯定是沒問題的。證據我這里有很多,但是我不知道這些東西有沒有用。”畢竟之前經歷過刑事危機,刑事案件往往充滿了未知和復雜性,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的挑戰和難點,所以秋老板還是第一時間找到了我。
“這樣吧,我現在還在四川,之后還要去一趟山東,山東之行結束后,你把證據準備好,我們溝通。”
“好,我等著你!”
3月份的云南,如同一位溫柔的畫家,用陽光和春風在大地上揮灑著色彩,仿佛每一縷風,每一束光,都在訴說著春天的故事。許久未見的老友,雖然已經年過半百,但是秋老板還是像以往一樣精神十足,但是可能也是因為近期這件事件,他銳利的目光中,多了一絲不該有倦怠。
“云南的天氣是真的好,您在這里生活,太讓人羨慕了!”寒暄了幾句后,我們就回到了案件本身。“我讓您整理的證據材料整理好了嗎?”
“嗯,一會那給你。”
個人習慣問題,我總是習慣先把證據全部放在一起,進行歸類,制作清單之后,再進行選用。查閱證據材料的過程,也會用紅色的筆不停地勾勾畫畫。
在安靜的房間里,云南柔和的陽光灑在堆滿文件的桌子上,我沉浸在仔細查閱證據材料的過程中。
一頁頁翻閱,不時地在關鍵的句子下劃線,或是在邊緣的空白處寫下簡短的注釋。每當發現一處可能影響案件走向的細節,我都會用筆尖輕輕地圈出來,生怕錯過任何一絲線索。那些看似不起眼的數字、日期,都可能成為解開整個案件的突破口。這不僅僅是對證據材料的查閱,更是對真相的追尋。
詐騙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并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實施欺騙行為,導致被害人因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
如果項目本身真實存在,那么行為人根本不可能構成詐騙罪。
而且,結合秋老板的銀行流水以及公司的支出情況,資金并非用于個人消費或揮霍,而是用于項目相關支出,本案沒有詐騙罪的空間。即使存在資金使用過程中的瑕疵不規范的行為,也不能簡單地將其定性為詐騙。因為詐騙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騙行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如果項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得到證實,那么行為人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也不滿足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我覺得如果根據目前我們所掌握的證據材料看,我覺得定詐騙罪,還是太牽強。當然畢竟我是律師,我不可能給你承諾,具體的話,需要跟司法機關溝通后,再看看是什么情況。”在查閱完幾百頁的證據材料后,我回復秋老板。
“哎,你這么說,我起碼就能放心一些啦。因為我聽說那個股東在銀川有比較強的人脈關系,而且那個股東還跟我說,警察已經告訴他了,兩會后就來抓我。如果這個問題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我就不怕他,白的就是白的,不是黑的。”秋老板在長舒一口氣后,定定地對我說。
“嗯,對。尤其是現在對于民營企業家的案件,正好有這個政策,如果真的害怕,我們可以先提一下。”
“好,這個事情就拜托你啦,喬律師。”
三、打著政策的秋風從程序正義破冰
好兄弟衛少(衛旖雪律師)曾一起相聚佛山的時候,我們曾經聊到另外一起案件,其實也是在辦的跨省拘捕的案件,不過畢竟還是在辦案件,不方便透露太多,不過和本案很類似。
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全國檢察機關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工作。對于趨利執法而言,實踐中有的違規異地執法抓捕,肆意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企業和個人財產;有的將正常的合同糾紛認定為合同詐騙,以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隨意擴大管轄權等等。
去年9月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明確指出,要進一步規范涉企執法、監管行為。
2025年開年之后,兩高以及公安部分別對趨利執法行為印發了規范性文件,最高檢也部署專項行動,明確將整治違規異地涉企執法和趨利性執法作為重點任務。
像現在12309還專門給趨利執法設了一個板塊,原來是保障辯護人權利,婦女兒童權益保障以及企業家權益保護,現在也變成了“涉企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專區”,所以現在對于趨利性執法,跨省立案等情況確實是一個很好的切入點。
“你可以試一下把檢察機關保障民營企業家合法權和現在的遏制趨利執法的行為結合一下,你可以試著在當事人當地的檢察機關提交一份人身安全的保護。”衛少說。
“詳細講講。”
“你看,現在既然國家對于企業家合法權益的保護還是比較重視的,尤其是剛開完會。另一方面,兩高也出臺了政策性規定,檢察機關對于跨省拘捕是有監督的權利的。但是并沒有特指是那個地方的檢察機關來進行管轄啊。既然外省的公安機關要進行跨省辦案,必然是第一時間跟當事人所在地的司法機關進行溝通發函,那你就可以試著在公安機關來之前,把規格提起來,這樣不論案件是否構罪,起碼,公安機關辦案就會謹慎很多。”
……(非原句,加之自己的理解)
再和衛旖雪律師溝通交流后,我覺得這個方法可以復刻在銀川案中。于是我第一時間聯系了秋老板,先找云南當地的司法機關溝通企業家保護的問題。
“你好檢察官,我是秋生的辯護人,我們想跟您反饋一下檢察機關保障當地民營企業家的一個監督意見。秋生是云南當地的企業家,最近銀川地區的司法機關說要在兩會過后對秋生采取強制措施。所以我們緊急想申請云南檢察院對秋生的人身安全進行保護。”
“誒,這,這個好像不歸我們管轄吧,如果你想要申請監督,應當向銀川的司法機關進行申請吧。”云南控申部門的檢察官看了我提交的材料之后,納悶地講。
“不不不,首先前提,這個案件,我們認為是不構成詐騙罪的,畢竟秋生和對方合作的項目雖然虧損了,但是并不代表項目不真實啊,而且,銀行流水更是明確的顯示錢款都花在了項目上。”
“另一方面,項目雖然失敗了,但是即使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目前都還在公司的手里,換言之,公司在清算之后,對方不僅沒有損失,甚至還有營利,這怎么可能是詐騙呢。”
“其次,這個案件,秋生既然是云南的企業家,早在23年的時候最高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履行檢察職能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就規定:檢察機關要“全面保護各類所有制企業產權和企業家人身權、財產權,不得因主體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者選擇性執法司法。要立足法律監督職能,合力營造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發展環境,充分激發民營經濟生機活力。”
而且,3月26日,最高檢專門召開會議,對全國檢察機關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進行部署,要求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加強管轄監督,對涉企案件,堅持以地域管轄為原則、指定管轄為例外。既然本案咱們云南是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本案所有的事實都發生在云南,云南檢察機關是有權利對本案進行管轄的。”
“你剛剛說的依據,我看看。但是我們直接插手外省的辦案的情況的話,會違反三個規定的啊”檢察官的態度還是很謹慎,但是還有有所松動。
“您看這是高檢最新的政策性規定。”我順手將法律依據交給了檢察官(這一點是和曾薪燚律師在廣東省檢察院辦案時學到的,廣東省檢察院在接待辯護人時,第一句話就是法律依據,與其在現場暈頭轉向的查手機,倒不如直接將法律依據帶上,這樣也更有說服力一些)。
“嗯,我覺得我們還是要保守處理,這畢竟只是政策性規定,具體的執行意見目前還沒有明確,我們插手案件的話,就相當于違反三個規定。這樣,既然這個案件是銀川的,我們作為企業家所在地的檢察機關,我們通過專門的通道把你的材料寄給對應的檢察機關,但是我們不會出具體的意見,這樣也算是我們檢察機關在監督這件案件,同時也不算違反三個規定,你呢,盡快去銀川溝通一下這個情況。你說怎么樣?”檢察官在查閱了我們提交的規定后,思考了一陣講到。
“好,沒問題!云南的檢察機關能夠將這份文件寄出,起碼也代表著云南的檢察機關也關注了本案,而且,我們認為這個案件根本達不到詐騙罪的標準,外省的司法機關在做決定之前,也會慎重一些。非常感謝!”
隨后我就去了銀川的檢察院提交了監督申請。
后來王警官在最后跟我答復時,還打趣到:“你這上來就給我提個立案監督,還是從云南過來的,搞得規格很高啊。”當然,我也附和著講:“嘿嘿,這不是之前沒見過您嗎,見過您之后,就了解您還是公平公正的嘛。”
前段時間,公安部專門對跨省管轄印發了規定。因此,在規定公開后,我第一時間將這份規定,結合本案的證據材料寄給了銀川的檢察機關。
四、寫在案卷合攏之后
2025年4月27日下午4點49分,王警官:“我現在明確回復你,我們法制審核了,基于本案管轄的問題,最終決定不受理立案,我剛剛給報案人打了電話,他還說要把我告到省廳去。”
“非常感謝,非常感謝!”
事后,我還跟秋老板說,給人家王警官寄個錦旗吧,畢竟人家還要為你承擔報案人的“怒火。”
秋老板也高興地答應下來。
其實,很多案件,都要感謝司法機關,秋老板的案子也不例外。因為案中案里,我們提供的證據材料,其實還是給王警官判斷本案提供了至關重要的彈藥。
雖然,以往也在北方辦過案件,但是多少都會覺得北方的司法機關多少有點強勢,當然只是部分地區。但是,經由此案,我覺得辦案人員非單純惡,或是基于有一份證據辦好一個案的思維。就像第一次見王警官時,他也提到過:“我們其實也很害怕辦錯案子,對于這種案件我們也是很慎重。”
但是,能夠真正從諫如流,聽取了律師意見,其實恰恰是當下司法機制下很好的糾錯功能,恰恰能夠讓承辦人在承辦過程中避免進入單方誤區。
秋生在接到消息時,也是激動不已。
“如果當初立案了會怎樣?”
“一旦刑事程序啟動,就算最后證明無罪,企業的根基也毀了。”
坐在銀川機場的星巴克店里,耳邊響起了飛機起飛的轟鳴聲。辯護律師的戰場,從來不僅在法庭——在偵查階段筑起的法律堤壩,往往能挽救一個企業家的一生。
想起我上次見秋生時自嘲的:民商事律師是企業家輝煌時共同分享成功的那個人,但是當企業家最落寞時,是刑事辯護律師如守夜人般靜默堅守,成為其最堅實的依靠,當商海浮沉褪去所有光環,或許只有刑辯律師一直守著命運天平最后的刻度。
【在本案辦理過程中也出現了一個小插曲,當事人在沒有被詢問的情況下,直接將案件提交給法制部門審核,會不會出現直接立案、啟動強制措施的問題。為此,我也請教了大案刑辯論壇的徐律師,曾經做過警察的上官松云律師也給出了指導意見,再次對兩位律師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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