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原本發生一件極普通的民事事件,卻因法院庭長調解后而成為奇案,當地把調解事件當成模范案例公開宣傳,卻引起社會輿論反彈的人人自危,足見肉食者和食草者之間截然相反的認知鴻溝。
60歲的劉女士和王先生一前一后走在人行道上,走路又打電話的劉女士突然轉身正好撞到王先生,被撞的王先生沒事,劉女士卻摔倒在地,右腿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的骨折,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8.8萬元,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和殘疾賠償金,后經法官多次調解,王先生賠償7萬元,理由是王先生承擔次要責任,只因未保持行人間的安全距離。
能看到社會的崩壞——只因為主事的法官執著于解決問題,規則和秩序被堂而皇之破壞,古人講究外圓內方,在規則清晰的條件下靈活處置問題,現在卻是內圓外方,任意改變規則的隨意性處理,一個人走路被另一個人走路撞,卻要直接損失7萬元,以中國人的平均收入而言,是莫名其妙的飛來橫禍,足以人人自危。
首先在于理清責任,撞人的劉女士毫無疑問是責任人,但她起訴王先生是個人自由和權利,因為只要能讓他人賠償就是一本萬利的套利,起訴至被撞的王先生到法院是她的最好選擇,總是有惡人做啥都有理的訛詐行為。
王先生不能說絲毫責任沒有,如果路上空間很大,后者卻走得特別近的話。傷害的根源在于王女士自己,一個人要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如果王女士細心可以很大程度避免撞人,還有就是王女士身體本身,如果是年輕人可能不會有任何身體損傷,甚至撞人者還要講句客氣話。
王先生是有責任的,如果他自身沒有任何責任的話,絕不應做妥協被調解,尤其案件里根本沒提他的主觀責任和惡意,只是碰巧王女士受傷罷了,純屬運氣成分,整個事件存在巨大的隨機性。
其次在于社會影響,法官處理必須考慮道德因素,即如果把這種案例作為一個固定規則后,會產生何種影響,當地把此案件當成優秀調解方案廣泛宣傳,雖然目的可能僅是自我表揚,實際卻會成為破壞原有道德原則。
道德原則是犯錯方承擔責任,不應因主體而有所改變,王先生承擔本不承擔的賠償責任實際是坑害社會,使人人陷入自危,而這種調解成功案例,會激勵更多訛人事件出來,如有人摔傷訛扶人者、公園、商場,然后為減少麻煩再也不愿助人,日益走向原子化冷漠而分裂的社會。
看到說法院關閉評論區,如果王先生有錯,請解釋清楚詳細情況,絕不應是雙方滿意的調解就成,因為這種解決是改變規則和道德原則,影響社會風氣巨變,結果是人人自危、無所依從的原子化和分裂,劉女士成功獲得賠償,卻是整個社會付出巨變代價。
何者是野種,是一直求變、改變秩序和規則的人、組織,比如逆子,也可以是對家庭缺乏認同的私生子或外人,會為自身利益和愿望改變一切,還企圖獲得掌聲,當然只應收到罵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