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問題】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人格權侵害禁令是否必須提起離婚訴訟?
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人格權侵害禁令是及時快速制止不法行為的緊急措施,不以提起離婚訴訟為前提。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可能發生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或者離婚后,也可能發生在夫妻雙方分居期間,人民法院簽發禁令的目的是使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恢復到正常狀態,而非對相關糾紛進行實質性處理。因此,人民法院是否簽發禁令與當事人是否處于或者即將提起離婚訴訟沒有必然聯系。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顏某某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
2015年,顏某某與羅某某(男)登記結婚。2022年7月,顏某某生育雙胞胎子女羅大某(男)、羅小某(女)。羅大某、羅小某出生后,與顏某某、羅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A省。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調和,2024年3月,羅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將羅大某強行帶離上述住所并帶至B省。此后,羅大某與羅某某的父母在B省共同生活居住。經多次溝通,羅某某均拒絕將羅大某送回。顏某某遂提起本案申請,請求法院裁定羅某某將羅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羅某某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權,搶奪行為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益和父母另一方因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顏某某以其對兒子羅大某的監護權受到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禁令,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并可以參照民法典第997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因搶奪子女形成的撫養狀態,是一種非法的事實狀態,不因時間的持續而合法化。該搶奪子女的行為強行改變未成年子女慣常的生活環境和親人陪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重傷害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人民法院裁定羅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羅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羅某某實施搶奪、藏匿子女或擅自將子女帶離住所等侵害顏某某監護權的行為。本案裁定發出后,人民法院組織對雙方當事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并現場督促羅某某購買車票將羅大某從B省接回A省。
【典型意義】
解決分居狀態下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問題的前提是及時快速制止不法行為,盡量減少對未成年人的傷害。簽發人格權侵害禁令,可以進行事先預防性保護,避免權利主體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民法典第1001條規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在相關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權,人民法院針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參照適用民法典第997條規定簽發禁令,能夠快速讓未成年子女恢復到原來的生活狀態,是人格權保護事先預防大于事后賠償基本理念的具體體現,對不法行為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懾。
參考文獻:《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
作者:張康兄,遼寧拓華律師事務所律師,211法學學士&法律碩士,專注婚姻家事、家族財富管理傳承、企業及私人法律顧問,大連市 律協婚姻家事及家族財富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遼寧省律協婚家委委員,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婚家律師公益調解員,兩屆大連市優秀青年律師,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明星。 公眾號:婚姻家事與財富管理傳承,知乎、小紅書、抖音ID:張康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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