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說,做維保時,若不是法規、管理要求含地理信息露臉打卡,其實項目負責人到場不到場,沒什么差別。
如此認為:項目負責人又不能操作消防設施、設備,項目任務分派時,在公司辦公室就可以完成,除非沒有高級消防設施操作員時做氣體滅火系統的維保,項目負責人去現場就是湊數露臉打卡,很多時候就是在消防控制室守著或等著。
經常不去消防設施維保現場的朋友應該知道,要是被行政主管部門或機構監督抽查發現,一定會收到整改通知書,接著被叫去做詢問筆錄,然后一系列操作下來,可能會和公司一起,最后領到一張個人居民身份證號碼量身定制的《消防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此,就是維保活動涉嫌違法,經查處,最后整改、繳納罰款。
這里受到行政處罰的原因不用多說,就是法規明確規定,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中,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為禁止行為,出現該行為,自然就屬于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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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消防設施維保項目負責人一方面讓人覺得是湊數,另一方面若未到現場,卻是禁止的違法行為。那么,回到開頭,項目負責人在消防設施維保活動現場,具體工作有哪些呢?換個角度來說,維保現場,為何離不開項目負責人?
一、項目負責人的核心工作
開展消防設施維保活動,項目負責人和消防設施操作員是一對黃金搭檔,風里來風里去比翼齊飛,二者盡管擰成同一根繩,但二者在工作上還是有著不得不說的明確區分、差異。
項目負責人,要求是具備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同時還需具備一定的項目管理和專業的消防技術經驗,其工作核心是項目總體把控,維保方案的制定,活動關鍵節點的監管。此外,還需兼備項目團隊管理,消防技術措施的決策,以及與服務對象的溝通等。
消防設施操作員,要求是具備 “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以上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其工作核心是根據維保計劃或方案,對具體的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查、測試操作,清潔、維護以及故障初步排查。因此在現場服務中,主要是執行方案,檢查、測試操作,以及記錄維保相關數據。
二、項目負責人活動現場具體工作
消防維保活動的核心人員,其實就是項目負責人和消防設施操作員,按照工作分工,項目負責人在現場并不是親自動手操作設施、設備,而是確保整個建筑消防設施維保活動 組織實施、開展 質量得到保障,以滿足消防維保法規要求,服務對象實際需求。
1、活動準備
項目簽約后,按照合約要求及時與客戶溝通,獲取消防設施初步情況,活動開展前,制定可操作計劃,明確維保的范圍、內容和要求;而在項目團隊管理上,明確分工,技術交底,如常見只是“1+1”黃金搭檔,分工后,明確操作要求、技術標準以及安全等事項。
2、活動監管
活動開展過程中,項目負責人與消防設施操作員一道,做好現場監督、指導,如消防設施的聯動控制,做好技術支持保障。同時,在維保中遇到消防設施操作員未能獨立解決的復雜故障或技術問題,項目負責人及時判斷,提供解決方案。
3、質量把關、溝通
消防維保結束后,盡管最后一環由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技術負責人技術審核,但在實際操作中,項目負責人對本項目了如指掌,對服務質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是審核檢查、測試記錄是否按照規程操作并準確、完整記錄;二是對維保發現的問題,及時與服務對象溝通,并結合活動進展,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提出整改建議;三是維保結束編制報告時,根據現場記錄,確保出具的《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內容準確、合規,并對結論簽字蓋章。
大多數時候認為,建筑消防設施維保活動的開展非常靈活,不一定認為是“項目負責人指揮,消防設施操作員執行”, 二者 往往是緊密合作,本身在技術支撐和設施操作的關系中,屬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天然黃金搭檔。
然而在現實中,消防維保質量的保障,須有是否履行法規要求為前提,如維保操作規程是否符合操作的準確性和合規性,這點事關消防維保的根本目的,從消防技術服務的本質出發,是對活動開展的質效性、合法性負責,更是對服務對象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穩定性、安全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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