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冬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一審判決嚴重不公的實名反映
尊敬的吉林省政法委、吉林市政法委、吉林市法院領導:您好!
我是被告人嚴冬的妻子榮幸。嚴冬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一審被永吉縣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半。我作為家屬及利害關系人,認真研究完此案案情后,認為永吉縣法院(2024)吉0221刑初289號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采信證據錯誤、審判程序嚴重違法,導致判決結果顯失公平。為維護法律尊嚴,還原案件真相,現對本案中存在的嚴重問題實名反映,希望能夠引起領導們的高度重視,本人愿對反映內容的真實性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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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實認定錯誤:被告人嚴冬無主觀犯罪故意,實為詐騙受害者。
一審判決忽視了嚴冬是在“不明知”的情況下誤買物料的客觀事實,且在核心證據(物證)缺失的情況下草率定案。
1. 無主觀故意,且無物證支持:公安機關指控嚴冬購買的物料中含有“那非類”物質,但始終未提供相關物證。相反,我方有充分證據(已提交法庭)證明嚴冬確實不明知該物料性質,其是被上游供貨商蘇偉強欺騙的,嚴冬本人亦是受害者。
2. 忽視庭審筆錄,采信虛假供述:判決書完全忽視了庭審筆錄及當庭供述。在庭審中,供貨商蘇偉強并未明確承認賣給嚴冬的是“那非類”物料。此外,蘇偉強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當律師問及為何有其他人向其轉賬時,蘇偉強謊稱是“交房款”。然而,全國各地有幾十人向其轉賬,顯然不可能均為房款。蘇偉強明顯是在撒謊,且其原料的真正來源及源頭是誰,公安機關并未查清。法院在源頭不清、供述存疑的情況下草草結案,嚴重違背了“事實清楚”的定罪原則。
二、 證據采信不公:將與本案無關的合法款項錯誤計入涉案金額。
一審判決在認定涉案金額時,錯誤地將多筆與本案無關的合法資金計入,導致量刑基礎嚴重失實。
1. 上海余國平的25萬元系技術轉讓費:該款項是余國平購買嚴冬的“非遺技術”轉讓費,與本案無關。我方持有余國平的電話錄音及證明材料為證。
2. 吉林劉志學的21.63萬元系無關款項:判決書將劉志學的216,300元計入涉案金額是錯誤的。該款項與本案無關,且劉志學并非本案當事人。我方當庭播放了劉志學的電話錄音,且庭審無異議,足以證明該款項并非購買物料款,且無任何物證證明其與本案有關。
3. 13.6萬元系正常售賣中藥款:該款項是嚴冬正常銷售中藥的收入,筆錄及庭審中均有證據證明,且無物證證明其與有毒有害食品有關。
4. 實際涉案金額被嚴重夸大:嚴冬實際用于購買涉案物料的款項僅為15萬元左右,而非判決書認定的70余萬元。法院將上述三筆無關款項(共計約60余萬元)強行計入,導致涉案金額虛高。
三、審判程序違法:非法證據未排除,關鍵鑒定未進行
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多處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導致案件公正審理的基礎喪失。
1. 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被草率駁回:我方提出的“排非”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在近半年后才被告知未通過,且法院未說明任何充分理由及法律依據。更嚴重的是,法院提供的同步錄音錄像光碟存在重大瑕疵:無法播放、無法刻錄、沒有聲音,且疑似經過處理。我方申請法院對該光碟進行鑒定,法院既未鑒定,也未說明理由。公安機關提供的此類有重大瑕疵的證據,依法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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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拒絕筆跡鑒定申請,程序倒置:我方依法向法院申請筆跡鑒定,法院未予準許,僅要求公安機關出具一份“不能做”的說明。這無異于“拿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讓偵查機關自我證明,嚴重違反了司法鑒定的中立性原則。
3. 證據采信具有明顯的有罪推定傾向: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依據的公安筆錄存在矛盾,且與微信聊天記錄不吻合。在筆錄與聊天記錄沖突時,依法應以客觀的聊天記錄為準。然而,法院卻選擇性地采納有利于定罪的證據,完全無視客觀矛盾,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嚴冬一案,在缺乏核心物證、上游源頭未查清、涉案金額嚴重注水、關鍵證據存在重大瑕疵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作出了有罪判決。這不僅是對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侵害,更是對司法公正的踐踏。因此,我懇請上級領導及監督部門介入調查,徹查本案中的程序違法與事實錯誤,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還被告人嚴冬一個公道!
此致!
反映人:嚴冬之妻榮幸
身份證號:220203198303012429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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