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用人單位不出庭,如何用微信聊天記錄主張權利?
「法律解答」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想要證據被仲裁委或法院采納,仍需要構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所主張的事實存在,即微信聊天記錄并非偽造。
想必,有人要問,既然規定為證據且舉證責任是用人單位的,為何要整得如此麻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因為在一方不出庭的情況下,裁判者仍需要對證據三性進行審查以此確認爭議事實的存在,避免一些不法份子利用司法程序損害他人或第三人的權利,而且電子數據具有容易篡改的特征。
故而,勞動者需要向裁判機構證明使用者的身份、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1)日常使用的微信信息,一般顯示的是微信號、昵稱,可通過當庭撥打電話的方式驗證確認是否為其本人的微信號。若微信號綁定了手機號,可以通過搜索手機號確認微信號是否為其本人所有。
2)倘若雙方之前存在轉賬記錄,勞動者可以申請轉賬電子憑證,顯示其實名注冊的身份信息。
3)倘若上述方法均無法確認,可通過向裁判機構申請調查令的方式調取保存在微信運營方的實名認證信息來驗證對方身份。
4)確保出庭時帶上了載有原始聊天記錄的手機、電腦等原始設備。另外,也可以通過公正、電子存整的方式固定證據。
5)提交完整的聊天記錄,而不是選擇性的截取或刪除,以呈現內容的完整性以及客觀性。
6)要求微信證據指向案件事實,如能夠體現雙方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公司有管理權的人員作出的薪酬承諾、薪酬支付記錄、加班指令等關鍵信息。
7)輔有其他證據,例如銀行流水、來自同事、客戶的聊天記錄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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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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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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