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衡水市養犬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遵法守規,依法登記。凡在本市養犬嚴格管理區飼養犬只的個人或單位,必須依規辦理養犬人登記手續,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領取登記證和犬牌,定期辦理年檢手續。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只。每戶居民限養一只,禁止居民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
二、文明攜犬,安全出行。攜犬出戶時必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束犬鏈(繩)牽領,束犬鏈(繩)長度不得超過1.5米。乘坐電梯避開高峰時間,并采取懷抱、裝入犬袋犬籠或者為其配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等特殊群體。嚴禁攜帶犬只進入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圖書館、公園以及其他設置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導盲犬除外)。
三、愛護環境,及時清便。攜犬外出時,必須隨身攜帶清潔工具,及時清除犬只糞便,保持公共環境衛生整潔。不得在公共樓道、樓頂、綠地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或放任犬只便溺。
四、加強管理,杜絕擾民。養犬人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因犬吠等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醫診治,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棄養處置,依法依規。養犬人禁止遺棄、虐待犬只,放棄飼養的犬只應依法轉讓給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民、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養犬人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丟棄犬尸,對死亡的犬只應當送至有資質的無害化處理場處理。
六、違法必究,嚴格執法。按照2026年1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有關規定,對犬只飼養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如犬只持續吠叫、隨地排泄等擾民行為,初次違規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規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在禁止飼養區域內出售或飼養烈性犬(如藏獒、比特犬等),經警告不改或導致傷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人:遛狗未牽繩、未佩戴嘴套等導致犬只咬傷抓傷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故意驅使犬只攻擊他人的,按故意傷害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對違反本通告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明養犬是每一位養犬人的責任和義務。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養犬管理規定,規范自身養犬行為,共同營造安全、文明、和諧、優美的居住環境。歡迎市民對不文明養犬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特此通告。
舉報電話:110
衡水市公安局
2026年1月16日
來源/衡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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