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系廣西南寧某在校學生,未滿18周歲,其交往了一名未成年女友,女友已經輟學, 當事人暑假期間借住在女友租住的出租屋內,交往期間,女友稱自己手機卡不能使用,問當事人借卡,后當事人在女友出租屋被警方抓獲,才知道是因為手機卡被用于手機口。案發緊急,快到開學時間,是否能及時取保候審,決定當事人能否繼續就讀。
二、爭議焦點
1、出借手機卡,如果對方使用來實施犯罪,出借方是否一定能推定為犯罪?
2、情侶之間、特殊親緣關系的出借,應當如何認定?
3、公安機關刑拘理論上最長時間為30天,加上報捕7天,如何盡快讓當事人出來。
三、辯護思路
1、主觀上,當事人借卡的主觀是為了女友正常上網,不是用于手機口業務,且出借的是自己常用的手機卡。基于情侶關系分析,當事人沒有犯罪故意,認定犯罪故意和借卡動機,應當根據雙方關系、案發經過綜合認定; 2、客觀上,當事人客觀沒有實施幫信或詐騙行為,在整個案件中,當事人未與任何人合謀、沒有獲利,沒有提供手機,其行為僅是簡單的出借電話卡行為,不能認定其客觀實施了幫信或詐騙行為。
3、當事人出借一張電話卡的行為,達不到幫信罪的構罪條件。 幫信罪相關司法解釋關于電話卡的構罪數量是20張,本案僅一張,不應認定當事人構成幫信罪。
4、當事人是未成年人,臨近開學,對其繼續羈押會影響學業,另外找到司法實踐關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規定,融入到法律意見。
四、律師工作
1、會見核實案情: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會見當事人,確定了時間、地點、人物、事件案發經過后,告知其耐心等待,律師會盡快提交取保候審申請。
2、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會見后,第一時間向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并且強調當事人是未成年人,請求公安機關盡快核實案情,如果當事人不涉案的話,應當立即釋放,以免耽誤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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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結果
公安機關經全面審查案件材料,第二天就釋放了當事人,沒有辦理取保候審,當事人正常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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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語
手機口案件,需要核實出借的動機、是否獲利等綜合因素考慮,對于動機正常,沒有獲利的,盡快爭取好的結果。 如果被刑拘人確實有特殊情況的,例如要上學、治病等,應當提供相應的資料,督促公安機關查明事實后,盡快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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