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平衡財產分割,卻彌補不了親情裂痕。”
近日,一則“婚生女按遺囑繼承財產,卻遭私生子爭奪”的話題,引起了網友們的關注。
父親生前早早立下遺囑,將財產全部留給女兒。
死后私生子不干了直接起訴,認為自己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理應繼承遺產,目前法院判決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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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發生在廣東深圳,王先生離世前風光無限,留下了多套房產,巨額存款,股票、基金還有車輛等遺產。
得知自己時日無多的王先生,找來公證處工作人員,訂立了相關公證遺囑:每年從遺產中拿出10萬元贍養母親,其余財產則全部留給自己的女兒小王。
不久之后王先生離開人世,家人按照遺囑辦理繼承手續,關鍵時刻卻跳出個陌生男子,說自己是私生子要求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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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男子在起訴狀聲稱,母親和王先生相識于2016年,后來逐步發展成了男女關系,自己是王先生的非婚生子,當時的王先生早已成家,婚姻存續還育有一個女兒。
男子說:我是王先生的兒子,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王先生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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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驗證自己跟王先生有血緣,男子就跟王先生父母做了鑒定。
因為王先生已經離世了嘛,所以只能找爺爺奶奶驗驗了。結果該男子跟王先生父母,符合生物學意義上的祖孫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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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想跟小王(王先生女兒)也來驗一次,畢竟兩人是同父異母的姐弟,但是小王拒賠配合男子請求。
不配合也沒多大關系,男子確實是王先生非婚生子,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根據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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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問題來了,王先生生前立了遺囑的,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當然啦,王先生的遺囑訂立是合法有效,全程都有公正錄像可取證。
但是民法典同時設置了“必留份”制度: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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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本案原告,也就是這個私生子沒成年,符合這個法定情形,因為他沒勞動能力沒有穩定收入,現在的他學習生活都需要用錢,法院酌定保留部分財產由男子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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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值得反思的,是整件事的源頭。
所有矛盾、爭吵、糾紛,根源都在于父親的不負責任:婚內背叛家庭,隱瞞親子關系,立遺囑時只顧偏袒婚生女,卻忽視了自己對另一個孩子的撫養義務。
一時的私欲,最終讓兩個無辜的孩子反目爭產,毀掉兩個家庭的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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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得到你們的點贊和關照 ,祝各位家人身體健康闔家歡,謝謝大家!
參考資料:2026-04-02大河報《深圳一男子生前立遺囑將財產留給女兒,私生子起訴稱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遺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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