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冰雪頭條(微信號:bingxuetoutiao)資訊,作為2022年北京冬奧會三大賽區之一,北京市延慶區已成為冰雪運動與旅游的熱門地,蓬勃發展的冰雪產業對法治護航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據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此前對外發布消息,近三年來共審理涉冰雪案件47件,其中2023年7件、2024年10件、2025年前10個月30件。為更好應對涉冰雪案件,延慶法院成立了“雪盾”司法服務隊,通過構建一體化組織保障體系、打造專業化高效解紛鏈條、構筑多維度協同共治格局等切實舉措,精準回應冰雪產業發展中的司法需求,取得階段性成效。
以下是一批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發布的“依法審理涉冰雪案件護航冰雪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典型案例,供業界參考。
案例一
高效化解滑雪糾紛于訴前,12345+12368 雙線聯動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25 年初,滑雪愛好者王女士在某雪場滑雪時受傷。她認為雪場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要求賠償,但雙方就責任比例等問題爭執不下,協商陷入僵局。王女士遂通過 12345市民服務熱線向延慶區體育局投訴。 區體育局接到投訴后,多次溝通解釋,但王女士對處理進展仍不滿意,持續通過熱線反映訴求。為推進矛盾化解,區體育局通過 12368 司法服務熱線向法院 “吹哨”求援。我院 “雪盾” 司法服務隊迅速響應,立即聯合區體育局、 區文旅局及雪場經營者,共同分析糾紛焦點,梳理法律癥結,并現場指導雙方明晰責任、共商方案。通過多方協同調解,滑雪場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王女士的合理訴求得到及時回應,這起糾紛在訴訟程序啟動前得以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 12345 與 12368 雙線聯動、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的一次成功實踐。兩條熱線作為服務群眾的重要窗口,在對接民生需求與專業司法服務中發揮了橋梁作用。法院通過 “雪盾”司法服務隊主動前移解紛關 口,與行政部門協同配合,為當事人提供了專業、便捷的糾紛解決路徑。該機制有效減輕了當事人,特別是外地游客的訴訟負擔,避免了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節約了司法資源與時間成本。 同時也為冰雪行業相關糾紛的預防與化解提供了可復制的經驗。
案例二
經營者之間的內部約定,對游客發生效力嗎?
基本案情
某文旅公司與某冰雪公司簽訂協議,由冰雪公司在文旅公司經營的公園園區內運營冰雪項目。項目運營期間,閆某購買套票,帶外孫游玩 “雪上龍舟”項目。 因該龍舟沒有配備安全帶,閆某進入場地囑咐外孫注意安全,本人卻沒有及時離開,隨后,被突然啟動的龍舟壓傷。 閆某當日被送至延慶區醫院住院治療,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冰雪公司墊付了部分醫療費,閆某后續自行復查支付醫療費 970.6 元。 閆某認為文旅公司未履行安全監督和保障義務,存在過錯,遂起訴要求兩家公司連帶賠償各項損失 27 萬余元。文旅公司辯稱,其與冰雪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因冰雪公司工作人員造成的游客傷害由冰雪公司自行承擔責任,故文旅公司不應對外承擔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文旅公司與冰雪公司之間關于責任承擔的約定,屬于雙方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更不能免除文旅公司作為景區管理者對游客應盡的法律義務。冰雪公司在運營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龍舟項目未配備安全帶且操作不當,是導致閆某受傷的直接原因。 閆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應承擔一定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景區將經營項目交由他人實際經營的,應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游客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法院認定文旅公司與冰雪公司應對閆某的合理損失承擔 90%的連帶賠償責任, 閆某自身承擔 10%的責任。最終判決兩公司連帶賠償閆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 183,116.34 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景區經營者將項目委托他人運營時,不能以內部約定對抗游客的索賠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景區將部分經營項目交由他人實際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游客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文旅公司作為景區管理者,將冰雪項目委托冰雪公司運營,應對該項目的運營安全負有監督保障義務。兩公司之間的內部責任劃分約定,僅對簽約雙方有約束力,不能免除文旅公司對游客應承擔的法定責任。本案提醒廣大冰雪產業經營者:如將經營項目委托第三方運營,應審慎選擇合作方,并加強日常監督,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仍需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三
冰雪運動中受傷,第三人“行為”介入,經營者是否擔責?
基本案情
2024 年 2 月 14 日,邵某在 A 公司經營的冰雪園區玩雪圈項目。 當他滑行到終點,剛起身準備離開時,被后方滑下的另一組游客乘坐的雪圈撞倒。 當時邵某未感明顯不適,但回家后出現鎖骨腫痛、淤青及錯位。經醫院診斷為左鎖骨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手術,全部醫療費用由邵某自行墊付。 因與 A 公司協商賠償未果,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 92,301.76 元。A 公司辯稱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邵某受傷系其他游客造成,依法應由實際侵權人承擔責任,公司不應賠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現場監控顯示,事發時雪圈項目區域秩序混亂,未見工作人員在場引導;邵某摔倒后,也無工作人員及時查看處理。A 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邵某本人已在合理范圍內盡到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不承擔責任。關于 A 公司提出 “應由實際撞人者承擔責任” 的主張,法院認為:第三人是按A 公司工作人員的安排進行滑行,監控中未見其有不當行為,故對該抗辯不予采納。綜上,法院判決 A 公司賠償邵某各項損失共計 6 萬余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在冰雪娛樂活動中,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時應承擔直接責任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198 條,經營場所的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未盡該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在第三人造成損害時,如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案中,游客按照工作人員安排參與雪圈項目, 自身無法控制滑行過程。A 公司未合理安排滑行間隔、未有效維持現場秩序,是導致碰撞發生的直接原因。盡管損害由第三人雪圈碰撞直接造成,但根本原因在于經營者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應承擔直接侵權責任,而非補充責任。本案提示冰雪產業經營者:必須積極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合理控制人流、保持安全間隔、配備充足工作人員等。這既是保障游客安全的需要,也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案例四
滑雪中相撞,誰該為“故意或過失”舉證?
基本案情
李某與王某在某滑雪中心高級雪道滑單板時發生碰撞。李某面朝山上倒地,王某摔向山下方向。事發后,王某通過同伴詢問李某情況,之后一同滑至山下,并陪李某前往雪場醫務室檢查。 因仍感不適,李某先后前往北京積水潭醫院、民航總醫院就診,診斷為腹部及頸部軟組織損傷、右眼瞼挫傷等,累計支付醫療費 1968.8 元。李某隨后將王某及滑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雙方連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 8314.61 元。關于碰撞原因,雙方陳述不一:李某稱自己被后方王某猛撞受傷;王某則表示自己是被后方李某撞擊后滾落。雪場雖在事發區域裝有監控,但因已超過存儲期限,無法調取,導致碰撞具體過程無法還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滑雪屬于高風險運動,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自愿參與即應視為愿意承擔相應風險。李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王某實施了侵權行為,或王某對損害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也無其他證據支持該主張,故其要求王某承擔 60%賠償責任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滑雪公司的責任,法院認為該公司已在雪場多處設置安全提示、配備巡查人員,并履行了救援職責,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雖然現場監控因超期無法提供,但不構成未盡保障義務。故李某要求滑雪公司承擔責任的請求,亦不予支持。兩審法院均未支持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滑雪運動中適用 “ 自甘風險”規則時,舉證責任由主張權利的一方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176 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因其他參加者行為受損的,原則上不得請求他人賠償,除非其他參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由于滑雪運動屬于高風險活動,受“ 自甘風險”規則規制,且相關侵權屬于一般侵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 因此,受害人需自行證明對方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本案中,李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王某存在過錯或侵權行為,因此需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本案提醒廣大冰雪運動參與者:在事故發生后,除及時救治外,應第一時間通過拍照、錄像、尋找證人等方式固定證據,為后續明確責任、依法維權做好準備。
延伸閱讀:司法守護“冰天雪地”,法治護航“金山銀山”。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領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現發布第二批八件人民法院服務新時代東北全面振興典型案例……
本文內容由冰雪頭條·數智冰雪綜合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冰雪頭條行業資訊整理采寫,僅供參考
WSTOPS冬鼎冰雪智庫
冰雪產業 ID:bingxuetoutiao
冰雪頭條 ID:bxtt2022
時刻關注冰雪產業發展
報料合作
聲明:“冰雪產業”【微信號:bingxuetoutiao】與“冰雪頭條”【ID:bxtt2022】公眾號資訊發布內容為原創或編輯作品,轉載請注明出處。相關信息僅供業界交流和了解參考。更多事宜請聯系微信號:bingxuejingji,郵箱:bingxuetoutiao@126.com
分享、點贊!領導、專家、企業大咖都在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