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年專注串通投標罪辯護的執業生涯中,我始終堅信:刑事辯護的核心,不在于堆砌法條,而在于精準拆解案件證據、挖掘案件細節,用專業力量守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串通投標罪這類經濟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復雜的招投標流程、海量的財務與書證材料,稍有疏忽,就可能讓當事人陷入牢獄之災。今天分享的這起案例,便是我近期辦理的一起典型案件——當事人因涉嫌串通投標罪被立案偵查,歷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最終在我的有效辯護下,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當事人成功擺脫刑事追訴,重歸正常生活。
案件簡介
記得當時接到當事人家屬的委托時,距離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僅剩不到一周時間。家屬帶著滿臉焦慮找到我,反復強調當事人只是一家建筑公司的普通管理人員,根本沒有參與所謂的“串通投標”,卻被公安機關以涉嫌串通投標罪刑事拘留,羈押了近一個月。看著家屬無助的眼神,結合我多年辦理串通投標罪案件的經驗,我深知這類案件的關鍵痛點——很多時候,當事人只是被卷入了復雜的招投標流程,并非真正的犯罪行為人,而司法機關往往容易因投標文件雷同、同行間有溝通等表面現象,就認定存在串通投標行為。
接受當事人委托
接受家屬委托后,我第一時間會見了當事人。不同于其他涉案人員的慌亂,當事人思路清晰,反復向我陳述:其所在公司參與了某市政道路建設項目的投標,期間確實與另外兩家投標公司的負責人有過接觸,但僅僅是探討投標流程中的常規問題,比如投標文件的制作規范、項目施工的技術要點,從未協商過投標報價、約定中標方,更沒有實施任何操控投標結果的行為。當事人還提到,公司的投標報價是結合自身成本、市場行情獨立核算得出的,與其他公司的報價存在明顯差異,根本不存在“串通報價”的可能。
會見結束后,我立刻投入到案件材料的梳理工作中。本案的案卷材料多達數十冊,涵蓋了招投標文件、銀行流水、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當事人供述等大量證據。我沒有像很多同行那樣簡單瀏覽,而是逐頁拆解、逐份比對,重點核查了控方指控當事人構成串通投標罪的核心證據——也就是所謂的“串通痕跡”。經過兩天兩夜的細致梳理,我發現了案件的關鍵突破口:控方指控當事人串通投標的證據,存在嚴重的瑕疵和漏洞,根本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達不到刑事訴訟“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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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控方主要依據三點指控當事人構成串通投標罪:
一是三家投標公司的投標文件存在部分格式雷同;
二是當事人與另外兩家公司負責人有多次微信、電話溝通記錄;
三是其中一家公司的投標保證金由第三方賬戶代為支付,控方認為這是“串通投標的資金往來”。
但深入分析后不難發現,這三點指控都站不住腳。
首先,投標文件格式雷同,是因為三家公司均使用了行業內通用的投標文件模板,且投標文件中的核心內容(如報價、施工方案、資質證明)均存在明顯差異,這種格式上的細微雷同,完全有合理解釋,不能作為認定串通投標的依據,這也是司法實踐中認定串通投標罪最容易出現的誤區之一——將正常的行業慣例、流程規范,錯誤認定為串通痕跡。
其次,當事人與另外兩家公司負責人的溝通記錄,經我逐一條目核對,均是關于投標流程、技術參數的正常交流,沒有任何一句涉及協商報價、約定中標方、放棄投標等法定串通投標行為的內容,控方只是截取了部分溝通片段,斷章取義地認定存在串通意圖,這顯然不符合證據認定的客觀性原則。
最后,關于投標保證金的支付問題,我調取了相關銀行流水、第三方賬戶的說明材料,證實該第三方賬戶是一家正規的財務代理公司,代為支付投標保證金是行業內常見的委托行為,并非控方所說的“串通投標的資金往來”,且該筆保證金最終全額退還,沒有任何非法利益輸送的痕跡。
除此之外,我還發現,本案中控方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當事人所在公司的投標行為,造成了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直接經濟損失,也未能證明涉案中標項目金額、違法所得達到串通投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根據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串通投標罪的成立,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比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中標項目金額四百萬元以上等,而本案中,控方始終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達到上述標準,這也是本案證據不足的重要體現。
與檢方積極溝通
在梳理完案件證據、明確辯護思路后,我及時向檢察機關提交了《不起訴法律意見書》,詳細闡述了本案證據不足、當事人不構成串通投標罪的核心觀點,同時附上了我整理的證據比對表、溝通記錄摘要、相關法律依據及類似案例參考。為了讓檢察機關更清晰地了解案件事實,我還多次與承辦檢察官溝通,結合多年辦理串通投標罪案件的實踐經驗,逐一反駁控方的指控要點,重點強調了“證據確實、充分”是刑事追訴的核心前提,而本案中,控方的指控缺乏關鍵證據支撐,無法排除當事人系正常參與投標的合理懷疑,不符合起訴條件。
期間,檢察機關因本案證據不足,兩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我密切關注補充偵查的進展,針對公安機關補充提交的材料,逐一進行核查,發現補充偵查的證據仍然未能彌補原有漏洞,依然無法證明當事人存在串通投標行為。比如,公安機關補充提交的證人證言,均是間接證據,且證人與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證言的真實性、客觀性無法確認;補充提交的財務材料,也未能證明存在非法利益輸送、串通報價的相關痕跡。據此,我再次向檢察機關提交補充辯護意見,堅持本案證據不足,請求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件結果(不起訴決定)
經過近三個月的努力,檢察機關最終采納了我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當事人實施了串通投標罪的法定行為,也無法證明其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立案追訴標準,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了存疑不起訴決定。
案件總結
結合本案的辦理過程,我想給所有遇到串通投標罪困擾的當事人及家屬提幾點建議,也是我多年辦案的真實感悟。
首先,一旦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不要慌亂,更不要盲目認罪認罰,一定要第一時間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介入。串通投標罪的辯護專業性極強,涉及招投標法律規范、刑事證據規則等多個領域,只有專業的律師,才能精準拆解案件證據、找到辯護突破口,避免當事人因不懂法律而錯失辯護良機。
其次,要積極配合律師的工作,如實向律師陳述案件事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不要隱瞞、遺漏任何細節——很多時候,看似不起眼的一個細節,可能就是案件的關鍵辯護點。最后,要堅定信心,不要輕易放棄。司法實踐中,很多串通投標罪案件都存在證據不足、指控不當的情況,只要律師能夠精準挖掘案件漏洞、有效開展辯護,就有可能實現不起訴、無罪的結果。
最后,提醒大家,串通投標罪看似是“行業潛規則”引發的犯罪,但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是因不懂法律、被卷入復雜的招投標流程而涉案。在此也呼吁,企業在參與招投標活動時,一定要堅守法律底線,規范投標行為,避免因一時疏忽、僥幸心理,觸碰刑事法律紅線。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不慎涉及串通投標罪相關案件,不要迷茫、不要無助,及時聯系專業辯護律師,我們將用專業力量為您保駕護航,幫助您擺脫法律困擾,重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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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系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深耕串通投標罪刑事辯護領域多年,是業內公認的串通投標罪深度辯護專家,以精準的證據拆解能力與卓越的實戰成效,在重大、復雜招標投標刑事案件辯護領域樹立了專業標桿。
林智敏律師始終聚焦市政工程、國企采購等重點領域串通投標案件,深耕證據辯護核心,形成了以“證據鏈精細化解構”為核心的獨特辯護哲學。他精準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串通投標罪構成要件,擅長將法律適用與商業場景深度融合,憑借對電子數據、言詞證據的精準研判,總能挖掘控方證據體系的微觀裂痕。
其執業以來,累計辦理百余起串通投標罪案件,在為當事人爭取存疑不起訴、無罪判決方面積累了豐富實戰經驗,本文所載案例,正是其運用“挑戰指控證據體系完整性”辯護方法論,通過細致審查通訊記錄、流程材料,瓦解模糊指控、成功助力當事人獲存疑不起訴的典型實踐,彰顯了其深厚的專業積淀與極致的辯護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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