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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庫編號 2024-16-2-186-001
侯某生等與江西某生態科技有限公司萬年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的,雙方構成勞務關系
關鍵詞
民事 勞動合同 勞務關系 法定退休年齡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案情
原告侯某生、余某鋒、侯某榮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確認周某珍與江西某生態科技有限公司萬年分公司(以下簡稱萬年分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法院經審理查明:侯某生之妻、余某鋒、侯某榮之母周某珍于2017年8月20日與萬年縣環境衛生管理所簽訂了一份《萬年縣環衛所道路清掃、保潔權勞務承包合同書》,約定由周某珍承包萬年縣陳營鎮正大街道路清掃、保潔勞務,期限為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承包經費為96000元,周某珍在承包期內有生產管理權、人事管理權、經費分配權,但必須嚴格遵守環衛所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環衛所按照道路清掃、保潔檢查與考核辦法對周某珍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對其工作質量差,經多次教育不改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沒收保證金。合同簽訂后,周某珍在萬年縣城街道所承包清掃、保潔的路段從事環衛工作。2018年1月,萬年分公司中標取得萬年縣環衛經營權,2018年3月15日正式接管萬年縣環境衛生管理所的縣城街道清掃、保潔業務,并開始運營。從此,周某珍繼續從事環衛工作,工資報酬由被告支付,但雙方未重新簽訂合同。萬年分公司分別于2018年5月21日、6月17日向周某珍發放了四、五月份的工資。2018年5月21日19時30分許,周某珍在萬年縣陳營鎮正大街保育院門口路段從事環衛作業時,被案外人駕駛的摩托車撞傷,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2018年5月28日死亡。周某珍死亡后,侯某生、余某鋒、侯某榮作為周某珍的親屬,多次與萬年分公司就周某珍死亡賠償協商事宜未果。侯某生等三人就周某珍與萬年分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向萬年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萬年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萬勞人仲字(2018)2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周某珍與萬年分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對此,侯某生、余某鋒、侯某榮不服,起訴請求確認周某珍與萬年分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另查明,侯某生、余某鋒、侯某榮的親屬周某珍于1954年5月6日出生,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贛1129民初1838號民事判決:駁回侯某生、余某鋒、侯某榮的訴訟請求。侯某生、余某鋒、侯某榮不服,提起上訴。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贛11民終336號民事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侯某生、余某鋒、侯某榮親屬周某珍與萬年分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萬年分公司不服,申請再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贛民再2號民事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能否確立周某珍與萬年分公司勞動關系的基礎在于萬年縣環衛所與周某珍于2017年8月20日簽訂《萬年縣環衛所道路清掃、保潔權勞務承包合同書》后,雙方是形成勞動關系還是勞務承包關系。首先,從該合同書的名稱來看,雙方明確約定為“勞務承包合同書”;其次,從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來看,周某珍在承包期內享受生產管理權、人事管理權和經費分配權,其自主聘用清掃保潔人員,自主分配勞務報酬,自行解決承包期間發生的各項責任事故和糾紛,在人事安排、工作安排、報酬分配等主要事務上周某珍并不受萬年縣環衛所的支配,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再次,簽訂上述合同書時,周某珍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此之前與萬年縣環衛所也不存在勞動關系,故雙方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書的合意應該是建立勞務承包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最后,周某珍與萬年縣環衛所簽訂合同時,不符合辦理工傷保險等各項社會統籌保險的條件。桑德公司接手經營后,為彌補社保機構不能辦理工傷保險的情形,為周某珍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因此,認定雙方屬勞務承包關系,更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和客觀事實。桑德公司承繼萬年縣環衛所的權利義務后取得該縣環衛經營權,但其與周某珍并未簽訂勞動合同,周某珍與桑德公司的關系仍應根據前述合同書來確認,即為勞務承包關系。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定標準問題的答復》確有錯誤,應予糾正。
裁判要旨
1.區分自然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務承包合同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應從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來看。如果自然人在承包期內享受生產管理權、人事管理權和經費分配權,自行解決承包期間發生的各項責任事故和糾紛,且在人事安排、工作安排、報酬分配等主要事務上不受用人單位支配的,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
2.自然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此之前與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關系,應認定雙方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書的合意是建立勞務承包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
一審: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2018)贛1129民初1838號判決(2018年12月24日)
二審: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贛11民終336判決(2019年3月20日)
再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贛民再2號判決(2020年3月25日)
(審監庭)
來源:人事工作者/勞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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