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通知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不提前有什么法律后果?
「法律解答」
先來看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見,勞動者提前三十日通知就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想法有點危險。
漏了什么?
書面。
微信聊天記錄是否能算「書面」?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較為寬泛,答案是可以。但是這樣就夠了嗎?
不夠。
微信聊天對象的人找對了嗎?
實踐中,保安隊員找保安隊長離職,然后怎么離職都離不掉。原因在于通常保安隊長沒有人事權限無法辦理離職,勞動者離職通知的意思表示用人單位并沒有收到。是不是很尷尬?
有人會建議,直接走唄,反正用人單位要舉證主張損失很難,怕什么。
這種建議特別危險。
理由在于社保關系不轉移沒有辦法入職下家公司,即便入職了,倘若下家公司發現與上家公司勞動合同沒有解除,一個月內問題不大,倘若超過,下家公司便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且不用支付補償金。
另外,有些地方有特別規定。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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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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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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