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也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相較于判決離婚,調解離婚具有程序簡便、耗時較短、成本較低、矛盾化解更徹底等優勢,既能最大限度減少對雙方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傷害,也能實現“好聚好散”的良性離婚結果。實踐中,不少當事人不清楚開庭期間如何合法、規范地申請調解離婚,甚至因操作不當錯失調解機會。本文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系統解析開庭時申請調解離婚的流程、條件、注意事項及法律依據,為當事人提供清晰的實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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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前提:調解離婚的法定原則與適用范圍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離婚案件的調解貫穿訴訟全過程,開庭審理階段亦不例外。理解調解離婚的法定原則,是順利申請調解的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該條款明確了“調解優先”的原則——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動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都應當先行組織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效、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才會依法作出判決。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開庭審理至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均有權申請調解,法院也可主動組織調解,調解程序可靈活嵌入開庭流程之中。
需要注意的是,調解離婚的適用不受離婚原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爭議的限制,無論是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子女問題有分歧,還是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堅持離婚,均可在開庭時申請調解,力求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協議。
二、開庭時申請調解離婚的具體流程(分步驟解析)
開庭期間,當事人申請調解離婚需遵循法定流程,結合司法實務,具體可分為“申請啟動—調解進行—調解結果”三個階段,每個階段的操作規范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第一階段:申請啟動——主動提出,明確意愿
開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在合適的訴訟環節,主動向法院提出調解離婚的申請,這是啟動調解程序的核心步驟。
1. 申請時機:開庭時的調解申請,可在三個關鍵環節提出:一是法庭調查結束后、法庭辯論開始前;二是法庭辯論過程中,雙方就爭議焦點發表意見后;三是法庭辯論終結后、法院作出判決前。其中,法庭調查結束后提出申請最為適宜,此時雙方已完成證據提交、事實陳述,對彼此的訴求和爭議點有了清晰認知,更易達成調解共識。
2. 申請方式:當事人申請調解可采用口頭或書面兩種方式,實務中以口頭申請為主,簡便高效。口頭申請時,當事人需向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明確表述“申請調解離婚”的意愿,說明希望通過調解解決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全部或部分爭議;若當事人需要更為嚴謹的申請形式,可提交書面《調解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調解的請求、事實與理由等內容,提交給審判人員。
3. 法院回應: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應當予以準許(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如一方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調解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審判人員會當場詢問對方當事人的意見,若對方同意調解,即刻啟動調解程序;若對方明確拒絕調解,法院將不再組織調解,繼續推進庭審流程,依法作出判決。
(二)第二階段:調解進行——配合審理,協商共識
調解程序啟動后,審判人員將作為調解主持人,組織雙方當事人圍繞離婚相關爭議進行協商,當事人需積極配合,如實陳述訴求,理性表達意見。
1. 調解內容:調解的核心內容涵蓋離婚案件的全部爭議焦點,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同意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支付標準、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債務清償、探視權行使方式等。審判人員會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求,結合法律規定,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平等協商,力求達成公平合理的調解方案。
2. 調解方式:開庭時的調解以當庭調解為主,審判人員可組織雙方當事人當庭面對面協商,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傳遞對方的協商意愿,協調分歧點。若雙方分歧較大,當庭無法達成一致,審判人員可告知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進一步協商,后續另行組織調解(即庭后調解),庭后調解仍屬于開庭審理階段的延伸調解。
3. 當事人義務: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庭紀律,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得隱瞞、偽造證據,不得惡意拖延調解進程,不得對對方當事人進行侮辱、誹謗、威脅。同時,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調解,代為表達訴求、協商方案,但涉及人身關系的重大決定(如是否同意離婚),仍需當事人本人親自確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權利)。
(三)第三階段:調解結果——達成協議或調解無效
調解程序終結后,會產生兩種不同的結果,分別對應不同的法律后果,當事人需明確區分并配合法院完成后續流程。
1. 調解成功:若雙方當事人就離婚相關全部爭議達成一致意見,審判人員會對調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確認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權益后,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書會明確載明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意見,包括是否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核心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法院印章。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需嚴格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義務,不得反悔。
2. 調解無效:若雙方當事人無法就全部或部分爭議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在調解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突然反悔、明確拒絕繼續調解,視為調解無效。此時,審判人員會終止調解程序,恢復庭審流程,繼續進行法庭辯論、評議等環節,最終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依法作出民事判決。
三、關鍵要點:申請調解離婚的法定條件與禁忌
并非所有離婚案件、所有開庭環節的調解申請都會被法院支持,當事人申請調解離婚需滿足法定條件,同時規避相關禁忌,避免申請無效。
(一)法定申請條件
1. 主體適格:申請調解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離婚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即夫妻雙方,第三人無權申請調解離婚;若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代為申請調解,且調解協議需經法定代理人確認,確保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愿。
2. 程序合法:申請調解的時間必須在開庭審理期間(自開庭之日起至法庭辯論終結前),若庭審已結束、法院已作出判決,再申請調解將不予支持;申請方式需符合法律規定,口頭或書面申請均可,無需額外提交復雜材料。
3. 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意愿必須是真實的,不得受欺詐、脅迫,不得惡意以調解為由拖延訴訟進程、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當事人均需同意調解(一方申請、另一方拒絕的,無法啟動調解程序)。
(二)申請禁忌(規避這些情形,避免調解無效)
1. 隱瞞、偽造證據:調解過程中,不得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不得偽造子女撫養相關證據(如虛假親子鑒定、虛假收入證明),否則即便達成調解協議,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法院也可依法撤銷調解書。
2. 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如約定的撫養費過低、剝奪子女的正常探視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如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后達成調解協議)。
3.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調解協議不得違反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強制性規定,如約定“禁止一方再婚”“剝奪一方的人身自由”等,此類約定無效,法院將不予確認。
四、法律依據匯總
為方便當事人查閱、參考,匯總開庭時申請調解離婚的核心法律依據,明確調解的合法性與規范性: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注:離婚案件屬于婚姻關系相關案件,但不屬于“身份關系確認案件”,因此可以調解)
五、申請調解離婚的注意事項
結合司法實務中的常見問題,給當事人提出以下4點實用提醒,幫助大家順利申請調解離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 提前準備,明確訴求:開庭前,當事人應提前梳理自身訴求,明確是否同意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金額、財產分割方案等核心問題,避免在調解過程中盲目表態、反復反悔,提高調解效率。同時,可提前準備相關證據(如財產證明、子女撫養相關證據),支撐自身的調解訴求。
2. 理性協商,量力而行:調解的核心是“協商一致”,當事人應保持理性、克制,避免情緒激動、言語沖突,換位思考對方的合理訴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作出適當讓步。尤其是涉及子女撫養問題,應優先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避免因個人恩怨損害子女權益。
3. 重視調解書的法律效力:調解成功后,雙方當事人簽收的《民事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約定的義務(如不支付撫養費、不配合財產分割),另一方當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另行提起訴訟。因此,簽收調解書前,務必仔細核對調解協議的內容,確認無誤后再簽字。
4. 委托代理人,專業助力:若當事人對法律規定不熟悉、爭議焦點復雜(如大額財產分割、復雜債務清償),可委托離婚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調解過程。律師可結合法律規定和案件實際情況,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調解建議,協助當事人協商達成合理的調解方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開庭時申請調解離婚,是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化解婚姻矛盾的重要途徑,也是我國離婚訴訟“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的具體體現。其核心流程可總結為“主動申請—配合調解—確認結果”,當事人只需遵循法定程序,明確自身訴求,理性協商,即可依法啟動調解程序。
需要明確的是,調解離婚并非“妥協退讓”,而是在法律框架內,實現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最大限度減少離婚帶來的傷害。希望通過本文的解析,能夠幫助當事人清晰掌握開庭時申請調解離婚的相關知識,規避認知誤區,順利推進離婚訴訟程序。若當事人在申請調解過程中遇到具體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離婚律師,結合自身案件情況獲取精準的法律指引,依法維護自身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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