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年來,我們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團隊的律師們在全國各地處理了大量解除撤銷限高令的案件,即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被錯誤執行、被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被限制高消費令限制案件,陸續取得滿意成果,涉及多個企業、多位客戶、數十個執行案件,所涉及的十余家法院、數十個執行令、失信名單、限高令均被成功解除。甚至這些業務構成了我們在執行領域新的業務增長點。在這些案件中,往往經過多輪文件和證據的完善、與執行法官反復深入溝通,甚至有些還通過庭審等程序,成功影響執行法院和法官判斷,最終解除了對當事人的限高令,使當事人恢復“自由”。此前,我們也對相關案件的辦理經驗進行了梳理和總結,概括核心要點有三:(1)精準判斷是否屬于“誤傷”及是否有可能解除?(2)如何形成高質量的申請解除文件?(3)如何通過有效溝通影響法官的判斷并解除?
我們發現,這些被成功解除限高令案件中的當事人,往往多是屬于被“誤傷”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負責人。為此,我們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企業負責人的當事人,到底在哪些情形下,應當被解除限高令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梳理和研究。我們發現,各地法院裁判口徑千差萬別,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和裁判尺度也大不相同。今天開始,我們將相關案例、問題、經驗、教訓進行梳理、總結和分析后分享給大家。
進入執行程序前變更法定代表人的, 能否對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裁判要旨
單位為被執行人的,訴訟過程中變更法定代表人,若原法定代表人不是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責任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在后續的執行程序中不應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案情簡介
1. 2018年6月22日,玖愛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嚴俊波為褚琴國;
2. 2018年8月31日,四川高院對巨星公司與玖愛公司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巨星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3. 2019年9月2日,成都中院作出(2018)川01執2621號限制高消費令,以嚴俊波為玖愛公司與巨星公司合同糾紛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為由,對其限制高消費;
4. 其后,嚴俊波以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為由向成都中院提起執行異議,2020年1月13日,成都中院作出(2020)01執異128號裁定書,駁回嚴俊波的異議請求;
5. 嚴俊波不服,向四川高院申請復議;
6. 2020年4月26日,四川高院作出(2020)川執復93號裁定書,撤銷成都中院(2020)01執異128號裁定書,撤銷(2018)川01執2621號《限制消費令》中對嚴俊波個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的措施。
裁判要點及思路
法院在簽發限高令時,應當明確告知被限制消費人員法院對其采取限高措施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在進入執行程序前,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若原法定代表人既非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亦非影響履行債務的其他責任人員,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解除限高令。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結合我們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的專業律師團隊多年來成功辦理大量同類案件的經驗,我們將相關要點總結如下:
1. 單位為被執行人的,在執行期間,被限制高消費的相關人員都有哪些?
具有法人資格的被執行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被執行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影響被執行人單位履行債務的該單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
2. 如何認定“影響履行債務的直接責任人員”?
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雖不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特定身份,但能夠通過其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直接對單位的實際經營活動產生重要影響的人。
法院確定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時應當根據相關人員的身份、行為性質、影響和后果綜合判斷。一般而言,重點審查對象為原法定代表人、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人員。
3. 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應當按照法定程序。
在被執行人僅為單位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在對被執行人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同時,對與被執行人相關的一些個人也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首先應當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特別要件。
法院在簽發限高令時應當明確告知被限制消費人員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并出示相應的證據,否則,屬于程序失當,被限制消費人員可申請予以糾正。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5〕17號】(2015.07.20生效)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法發〔2019〕35號】(2019.12.16生效)
17.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幾類情形。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2)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并對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3)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上述人員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并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提供虛假證據或者違反承諾從事消費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對其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同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從重處理,并對其再次申請不予批準。
18. 暢通懲戒措施救濟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名單申請糾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及時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參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人民法院發現納入失信名單、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可能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進行自查并作出相應處理;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納入失信名單、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存在錯誤的,應當責令其及時糾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7〕7號】(2017.05.01生效)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限制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工作若干問題的解答》
九、問:如何認定《限消規定》第三條中單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答:1.法定代表人一般以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登記載明為準。 2. 被限制消費的單位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實施受禁止的消費行為;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但其屬于本條規定的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或實際控制人的除外。 3. 十三、問:被執行人為單位的,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4. 答:1.人民法院不得將單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5. 2.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對前款四類人員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前款四類人員在單位被限制消費后,不得實施受限制的消費行為;以個人財產支付費用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二十二、問:申請執行人申請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或納入失信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不予準許或在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的,申請執行人如何救濟?
答:申請執行人申請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失信措施的,人民法院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作出決定,決定不予準許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在上述期限內不予答復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二十三、問: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應如何主張? 答:1.被執行人認為人民法院對其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失信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處理。即救濟途徑為“糾正-復議”。
2.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參照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異議處理方式執行。即救濟途徑為“糾正-復議”。 前款規定的利害關系人,是指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 二十五、問:人民法院釆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措施的,應當如何加強內部管理? 答:1.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釆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措施的,應當“一案一審查”,不得交由外包人員或者通過技術手段采取批量處置方式辦理;
2.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發布限制消費人員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對于符合解除失信或限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刪除或屏蔽失信、限消信息。 3.人民法院已解除限制消費的人員如仍無法進行相關消費,或已撤銷、屏蔽失信信息的被執行人仍無法從事相關活動的,人民法院應及時查明原因,如屬人民法院案件辦理系統原因導致的,應及時予以解決,如屬其他原因導致的,上述人員可要求人民法院出具已解除限制消費、或已撤銷、屏蔽失信信息的相關證明;
4.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釆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措施,不及時解除限制消費或撤銷、屏蔽失信信息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參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限制消費執行異議案件情況新聞通報會》2020.9.23
限制消費執行異議案件特點有:二是案件申請糾正理由主要有四種。1.被執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經進行變更。2.異議人主張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名下的相應財產,被執行人并非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而是沒有能力履行。3.異議人主張其已經離職,并非被執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4.申請執行人認為法院不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的限制消費措施。
法院判決
四川高院認為:
從本案看,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時,復議申請人嚴俊波已不再擔任被執行人玖玖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情況下,(2020)川01執異128號執行裁定既沒有認定嚴俊波在執行程序中屬于影響玖玖愛公司債務履行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未認定嚴俊波屬于玖玖愛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該執行裁定認定對嚴俊波作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法律規定的唯一理由是,嚴俊波在劇星公司與玖玖愛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債權債務發生時,曾經擔任過玖玖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一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此外,就執行法院作出(2018)川01執2621號《限制消費令》本身而言,沒有證據證明執行法院在發出該《限制消費令》時,已將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及時告知嚴俊波,加重了嚴俊波申請救濟的證明責任,故該《限制消費令》程序失當,應予糾正。
就本案而言,從嚴俊波提出執行異議和復議和理由看,是認為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自始錯誤,請求糾正,故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8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據此,本院決定在本案中采取直接糾正措施。
案件來源
嚴俊波上海劇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執復93號】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裁判規則一:公司為被執行人的,若債權債務發生、訴訟和執行均在原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原法定代表人申請解除限高令,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一:萬丹與上海源碼匯通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其他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2執復10號】
本院認為:從發生時間看,無論是8934-5號調解書涉及的勞動爭議還是靜安法院接受萬丹申請立案執行的3642號執行案件,均發生在馮曉娜擔任源碼匯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間,靜安法院據此認定馮曉娜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而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亦不違反法律規定。雖然馮曉娜認為其于2018年6月30日已經離職,債務發生及《限制消費令》作出時其已不再擔任源碼匯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職務,但是馮曉娜與源碼匯通公司、源碼生活科技公司簽訂的協議、出具的證明只是反映簽約方的意思表示,僅能對簽約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其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據此,本院對于馮曉娜要求解除對其限制消費措施的復議請求,不予支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決定如下:駁回馮曉娜的復議申請。
案例二:武瑞勇鄭凱成都山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下級法院執行異議裁定的復議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執復423號】
本院認為,在本案執行依據載明的債務發生、執行依據形成以及本案受理申請執行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過程中,武瑞勇均系山力公司工商登記載明的法定代表人,即便山力公司在武瑞勇被采取限制高消費執行措施后變更了法定代表人,亦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百二十一條關于應當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的法定情形。武瑞勇以其擔任山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時并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與訴訟活動、未曾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且目前已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為由請求解除對其限制消費的措施,無法律依據。武瑞勇的復議理由不能成立,對其復議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執異1928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裁判規則二:公司為被執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以其為掛名法定代表人,并未參與公司經營、未履行職責,且目前已不再擔任該職務為由申請解除限高令,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武瑞勇鄭凱成都山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下級法院執行異議裁定的復議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執復423號】
本院認為:在本案執行依據載明的債務發生、執行依據形成以及本案受理申請執行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過程中,武瑞勇均系山力公司工商登記載明的法定代表人,即便山力公司在武瑞勇被采取限制高消費執行措施后變更了法定代表人,亦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百二十一條關于應當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的法定情形。武瑞勇以其擔任山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時并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與訴訟活動、未曾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且目前已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為由請求解除對其限制消費的措施,無法律依據。武瑞勇的復議理由不能成立,對其復議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三: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董監高)在職期間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法院認定為影響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變更登記后其申請解除限高令,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張麗莉盧龍縣三源紙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執復255號】
本院認為,盧龍縣三源紙業有限公司因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被秦皇島中院實施強制執行,付愛英作為影響盧龍縣三源紙業有限公司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秦皇島中院對其實施限制高消費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現秦皇島中院以盧龍縣三源紙業有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由,對付愛英作出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依據不足。
案例五:王同聲、廈門市利泰隆進出口有限公司、九江聯達建設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閩執復146號】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執行法院對周小華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是否合法。分析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法律規定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等消費行為。具體到本案,根據查明的事實,周小華系被執行人九江聯達建設公司副董事長,并在2017年以九江聯達建設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駁回周小華提出的破產申請,可證實周小華對九江聯達建設有限公司經營狀況知情,廈門中院據此將周小華作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在對被執行人九江聯達建設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同時向周小華發出限制消費令于法有據。因此,周小華以九江聯達建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已變更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和申請破產清算系保障自身權益為由請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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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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