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虐童致死案,讓人再一次感受到法律的冷酷。
這個冷酷,不是針對施暴者,而是針對無辜的受害者。
三歲男童,被親生父親的女友以極端殘忍的方式持續虐待長達一個多月之久,全身布滿傷痕,最后被以暴力方式殺害。
對這個孩子來說,他來到的不是人間,而是人間地獄。類似的案件,就是重慶摔童案,那對狗男女謀劃將一對雙胞胎從高樓摔下。這已經是我們能想象的最大的惡了。
但很遺憾,還有更惡的。上海虐童案,比這個案子,無論從受害者的痛苦程度,還是施暴者的主觀惡性上說,都有過之而無不及。
結果都是一樣,但從高樓摔下,只是一瞬間的痛苦,不必忍受長時間的肉體和精神折磨。
事實上,就算是那心狠手辣的重慶男女,讓他們持續虐待孩子一個多月,他們也做不到。不是心不夠狠,而是這已經是人性的極限了。
有人做到了。
2、
法院的一審判決是這樣寫的:
2024年7月至8月23日,被告人趙雨蝶在與男友黃某理及黃某理兒子即被害人黃某某共同生活期間,以黃某某頑皮不聽話等為由,頻繁采用毆打背部、臀部、腿部等處及牙咬腿部等方式實施虐待。同年8月24日傍晚,趙雨蝶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一開放式公園內,因不滿黃某某亂跑等原因,多次用手拍打黃某某頭面部,并用樹枝抽打、用腳踢踹黃某某身體其他部位等。其間,趙雨蝶還將黃某某從河道岸堤下斜坡拎甩至堤面,致黃某某側身倒地后頭部撞擊地面。當日20時許,黃某某在家中昏迷倒地,趙雨蝶即將其送至醫院搶救。黃某某因搶救無效于同年9月4日死亡。
經鑒定,被害人黃某某系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引起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死亡;黃某某2024年8月24日晚就診時體表多處皮膚軟組織挫傷已達輕傷一級,其中背部皮膚軟組織挫傷達到輕傷一級,面部、胸部皮膚軟組織挫傷分別達到輕微傷,左小腿咬傷致皮膚破損達到輕微傷。
兩個細節:第一,輕傷一級一點也不輕。唐人打人案中,陳繼志等人是何等的殘暴,受害者傷情最重的也不過是輕傷二級,比輕傷一級還要輕一點。
第二,注意這個孩子不是10歲,不是13歲,而是只有3歲,他沒有任何的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每一次的傷害,都是我們正常人難以想象的巨大痛苦。
這個孩子的死,是一種必然,一種悲劇的宿命,也是這個叫趙雨蝶的女人刻意追求的結果。從他身處的環境來看,他沒有任何獲救的可能性。
說句有點殘忍的話,死未必不是一種解脫。
然而趙雨蝶一審被判死緩。
這個精致的判決,我是不能接受的。
3、
說它精致,是因為從法律上看好像沒有太大的問題,甚至還體現了某種專業主義,顯得特別的優雅和高級。你們都以為這個壞人必死無疑,但我偏偏能刀下留人,做成一個經典案例,供世人敬仰,同行見了,誰不說一聲“牛逼”。這也是極好的自我宣傳,以后類似的案子或者說生意,這不就來了嗎?
趙雨蝶能逃過死立執,一個最關鍵的因素是,她有送醫施救的行為。法院是這樣解釋的:
從趙雨蝶作案的行為特征及在黃某某昏倒后即將黃某某送醫施救等具體表現來看,其并不希望造成黃某某死亡的后果,即趙雨蝶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法理上說好像能說得通。但這里有個最大的問題,就是用正常人的思維和犯罪心理,來解釋一個變態的心理。
孩子的親生母親透露過一個信息:
法庭上,法官問趙雨蝶,“打孩子的時候有沒有害怕或后悔”,趙回答說“沒有,就是想打,控制不住”。
以趙雨蝶的表現來看,她將孩子送醫的行為,只有兩種可能:
第一,她不知道怎么處理當時情況。
第二,她已經視這個孩子為發泄變態心理的一個工具,將孩子送醫只是為了以后還能繼續施虐。
簡單說,就是她不是不希望孩子死,而是不希望這么早死。
人心之惡,深不見底。
4、
想起那句話:好人成佛,必須經受九九八十一難,而壞人只要放下屠刀就可以了。
可是我們往往沒有意識到的是,壞人放下屠刀,多數時候并不是心里還留存一點善念,而是為了更大的惡。
寬容惡,就會制造更多的惡。難以想象,如果孩子被救過來,他還面臨怎樣的無底深淵?他的不幸是,死亡或許就是最大的幸運。
有一個特別不好的現象是,我們總是在不那么重要、也沒有多少社會危害性的事情上,特別的較真,死守法條,法律顯得特別的剛硬,但對一些很嚴重,社會破壞性大的事情,又特別的慈悲為懷,法律顯得特別的柔軟。道理上都說得過去,法理上也解釋得通,就是良心過不去。
具體的案例就不說了,大家自行體會。
要在個案中體現公平正義。公平在哪里,正義在哪里?在所有人的心里,在那個三歲孩子的身體上。
羅翔說過一段話,大意是,法律從業者不僅要有專業法律知識,還要有人性。不能因為從事這個職業久了,就變得麻木和冷血,成為一臺沒有感情的法律機器,只會對著法條照本宣科,甚至成為法條的奴隸。
我對這段話深有同感。人性是非常復雜的,也是無法預測的,永遠不要低估人性之惡。
具體到這個案件,還有太多無法解釋的內情。比如趙雨蝶在法庭上極力為其孩子的生父開脫,說他是“一個最好的父親”,生父也最終被認定不存在參與、縱容虐待情況,沒有被追究任何責。你敢相信嗎,孩子都被打成輕傷一級,全身傷痕累累,孩子的父親是瞎子嗎,默認不是一種縱容?
再比如,針對未成年人的強制報告制度。3歲的孩子被虐待,鄰居、社區、朋友,甚至是小區里的路人,都看不見嗎?集體無視了嗎?
3歲男童之死,是一個社會的恥辱。它遠不是我們看上去這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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